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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 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题目
张某居住于甲市A区,曾任甲市B区某局局长,因受贿罪被B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执行期间突发严重疾病而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张某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暂予监外执行由A区法院决定
B.暂予监外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C.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由A区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社区矫正
D.收监执行由B区法院决定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规定:“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故C项正确。《最高法解释》第433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后十五日内,作出收监执行的决定:……”本题中原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并非为人民法院,而是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收监的决定不由法院作出,故D项错误。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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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张某与王某二人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二人因在C市从事制假贩假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在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二人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在服刑2年后,张某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A市甲区法院
B.B市乙区法院
C.C市丙区法院
D.C市丁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题:

李某与张某在甲市A区结婚,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甲市B区,后张某外出去乙市A区打工下落不明。2年后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失踪,3年后李某见张某回来无望,遂准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对该离婚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A.甲市A区法院
B.甲市B区法院
C.乙市A区法院
D.甲市B区法院和乙市A区法院都有管辖权

答案:B
解析:
考查特殊地域管辖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项的规定,对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3题:

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

A.作出判决的法院

B.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

C.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

D.省监狱管理机关


正确答案:A

第4题: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赖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因患有严重糖尿病需要保外就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B.任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未交付执行,需要哺乳自己5个月大的儿子,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C.某监狱认为罪犯张某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提出书面意见时可以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D.罪犯吴某患有严重心脏病,有关机关可以凭借其曾经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的住院证明文件决定或者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B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 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故A选项赖某被判处无期徒刑,且不符合第二项规定情形,不得暂予监外执行,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检查诊断,再出具证明,以往证明文件无效。《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故C选项“可以”说法错误,应为 “应当”。

第5题:

王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1年以后,王某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王某:( )查看材料

A.应当由王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对其严格管理监督
B.应当由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其严格管理监督
C.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刑期已满,王某不必再被收监
D.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入刑期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所以当刑期已满,则不必收监。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6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李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李某因犯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对李某决定适用监外执行
B.张某被判有期徒刑1 1年,在交付执行后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南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C.郑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脱,逃脱的期问不计入执行刑期
D.赵某在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2)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由此可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第268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由此C选项正确。第269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因此D选项正确。

第7题:

2010年5月,户口在甲区的张某与户口在乙区的李某结婚后即居住在乙区。婚后,因李某经常酗酒,两人感情不和。2012年3月的一天,李某因工作需要到甲区购买货物,同当地的何某发生争议,李某出手将何某打伤。甲区法院于当年9月以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并关押在甲区的监狱中。2013年6月,张某决定起诉与李某离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应向甲法院起诉.因为甲区是李某的被监禁地
B:张某应向甲区或者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
C:张某应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被告李某的住所地
D:张某应当向乙区法院起诉,因为乙区是张某的经常居住地

答案:D
解析:
【考点】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详解:《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不适用《民诉法解释》第8条,故D项正确。

第8题:

张某与王某二人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二 人因在C市从事制假贩假活动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在同年12月以生产假 冒产品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二人被关押在位于C市丁区的监狱。在 服刑2年后,张某拟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下列哪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
A. A市甲区法院 B. B市乙区法院
C. C市丙区法院 D. C市丁区法院


答案:D
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千问题的 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 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9题:

王某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1年以后,王某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可以实施的监督有:( )查看材料

A.审查王某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B.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C.书面纠正意见应直接送交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批准机关在接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审查。《高检规则》第64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抄送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②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③是否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④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⑤是否属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65条第5款的规定;⑦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检察人员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高检规则》第6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立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第6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对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10题:

关于刑期计算,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甲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154天的期间折抵刑期154天
B: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的267天不计人执行刑期
C: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的78天不计人执行刑期
D: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208天的期间折抵刑期416天

答案:A
解析:
【考点】刑期折抵与计算【详解】《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2日折抵刑期1日。A项甲被判处拘役6个月,其被指定监视居住的154天应当折抵77天拘役刑期,所以A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257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人执行刑期。据此,B项中乙通过贿赂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的时间不计人刑期,B项正确;C项中丙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脱逃时间不计人刑期,C项正确。根据《刑法》第41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据此,D项中,丁被判处管制,其判决生效前被逮捕羁押的208天可以折抵416天的刑期,D项正确。综上,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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