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 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 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

题目
武汉市甲厂与长沙市乙厂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甲厂供给乙厂钢材35吨,乙厂支付货款15万元。因合同对交货期限和付款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发生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判决?()

A:乙向甲付款,应在长沙市履行
B:乙向甲付款,应在武汉市履行
C: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但应给乙厂必要的准备时间
D:甲厂可随时交货给乙厂,乙厂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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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为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参考答案:A,B

第2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正确答案:AB
「考点」履行地点
「解析」《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本题中A市甲厂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因此付款地点应为A市;A市也是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钢材为动产,交货地点也应在A市。

第3题: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

A、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付款地点为B市

C、交货和付款地点都为B市

D、交货地点为B市,付款地点为A市


答案:D

第4题:

共用题干
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厂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2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300元;合同生效后,甲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了1万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0天,依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2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号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合同所生之债应为:()
A:简单之债,因为乙厂只向甲方发运了0号柴油
B:简单之债,因为债权人甲厂有选择权
C:选择之债,因为当事人约定了两种柴油种类
D:选择之债,因为债务人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

答案:D
解析:
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C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理由不成立。


选择之债的特定方法有:①可以通过合同而特定;②可以通过选择而特定,选择权的归属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法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可因不能履行而特定。

第5题:

甲厂(买方)和乙厂(卖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厂交付甲厂十吨钢材。合同中没有对合同履行地点明确约定,双方对履行地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关于钢材的交付地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参考答案:B
参见《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第6题:

A市甲厂与B市乙绿化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公司苗木1000棵,乙企业支付货款5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

E.交货地点和付款地点均在B市


正确答案:AB

第7题:

2004年8月,甲厂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厂应在当年12月底供应乙商场100台空调,乙商场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货款若干。同年10月,甲厂被丙公司兼并,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同年12月底,乙商场按照原合同约定来甲厂提货,方得知上述事实,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甲厂所签、与己无关为由加以拒绝。乙商场遂以丙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本案正确的判断是( )。

A.丙公司的理由成立

B.丙公司兼并甲厂,导致甲厂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概括承受

C.丙公司应按照甲厂与乙商场之间的约定向乙商场支付货物

D.乙商场应依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BCD

第8题:

甲厂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向乙公司提供优质棉50吨,合同总价款10万元,乙公司预付3万元价金。后应甲厂要求,乙公司又支付定金2万元。事后,甲厂因故违约,未向乙公司提供棉花。甲厂应向乙公司依法偿付多少金额?( )

A.5万元

C.7万元

B.4万元

D.7万元及可能的价款利息


参考答案:D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9题:

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20万元,甲厂向乙厂支付定金3万元,一方违约需支付总价款3%的违约金.后该合同因乙厂超越经营范围,被宣告无效,则正确表述是下列哪几项?( )

A.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6万元

B.乙厂应返还甲厂定金3万元

C.乙厂应支付甲厂违约金6000元

D.甲厂无权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6000元


正确答案:BD
18. BD[解析]合同被宣告无效,因此乙厂不需支付违约金,但是应返还定金.

第10题:

甲水泥厂因无力支付乙钢材厂钢材的货款,遂向乙钢材厂提供了一批水泥用来抵账。后乙钢材厂将该批水泥出售给丙施工单位,则关于该水泥买卖合同的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水泥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B.水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C.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无效
D.水泥买卖合同因乙钢材厂超越经营范围而效力待定

答案:A
解析:
2020版教材P120
无效合同以及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定义。本水泥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并不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并不是因为超越经营范围而叫效力待定合同,而是在合同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需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本题中乙在甲方自愿提供拿出水泥做为抵账时已经取得了合法的所有权,是这批水泥的权利人。C选项误导大家其实没有规定也没有说乙做钢材买卖就没有权利出售属于自己财产的非钢材的的其余材料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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