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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银行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的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C: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D: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题目
2008年5月5日,被告孙某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新华路支行借款13万元,但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银行遂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的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孙某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孙某的妻子贾某。开庭时,被告孙某没有到庭,经查孙某已经下落不明5个多月。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对被告孙某可以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C:法院对被告孙某应当适用公告送达方式
D:法院对本案应当裁定诉讼终结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考点】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下落不明的处理。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孙某并不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因此不能适用缺席判决,故A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所以C项正确,B、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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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金某的丈夫于1991年病逝,因其子赵某不负赡养义务,金某于1995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向被告送达了传票,通知他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开庭审理,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开庭那天,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人民法院于是对被告进行了拘传。人民法院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否合法( )

A. 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B.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C.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被告并不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D.法院对被告进行拘传的做法是违法的,因为只对被告经过了一次传票传唤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拘传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民诉法意见》第1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使用拘传。”从以上规定可知,本案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要对其进行拘传必须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中只进行了一次传票传唤,因此不能进行拘传。

第2题:

李某经营一个主营粤菜的个体餐馆,其雇佣的服务员孙某为客人齐某提供服务时,因与齐某曾有恩怨,故在见齐某已喝酒过量的情况下,将碱水当作白酒送到餐桌,致使齐某的喉咙被烧伤。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A.齐某可以李某与孙某为共同被告 B.齐某只能以李某为被告,因为李某是餐馆的业主 C.齐某只能以孙某为被告,因为孙某具有故意 D.齐某可以李某为被告,李某承担责任后不得向孙某追偿


正确答案:A
根据《民诉意见》第45条规定,本题正确答案为A。李某在承担责任后是可以向孙某追偿,所以D说法不正确。

第3题:

根据下列条件,回答 97~99 题:

刘某(男)与孙某(女)于2001年结婚,婚后两人关系不和,常为琐事争吵。2005年3月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孙某间的婚姻关系。

第 97 题 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将起诉书副本送给孙某,告知其答辩,但孙某在答辩期内拒不答辩,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再次通知孙某答辩,并指定一定的期限

B.延期开庭审理并告知刘某

C.孙某失去答辩的权利,发生失权的效果

D.在开庭时主动询问被告孙某的答辩意见并记入笔录


正确答案:D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ll3条第2款的规定:“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答辩的权利可以放弃。

第4题:

曹某经营一家面馆,于2015年1月向孙某借款2万元用于面馆经营,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条款。但2016年1月合同到期后,曹某以经营不善为由,并未偿还贷款,孙某一直催促还款,但并未到法院起诉。2017年2月,孙某至曹某经营的面馆,再次催促还款未果。后孙某点了一碗面,并讽刺道:“卖这么便宜能挣钱才怪!”曹某反驳道:“我想怎么卖就怎么卖!”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均受到轻微伤。根据该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曹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承担侵权责任;孙某提出反诉,要求曹某承担侵权责任。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法院不应受理孙某向曹某提起的诉讼
B.应当告知孙某另行起诉
C.应当合并审理
D.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结束后再继续审理

答案:A,B,D
解析:
考查反诉。曹某与孙某的案件中,孙某提出的属于反诉的情形,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故C正确,ABD当选。

第5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第6题:

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莱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建酎,被告宋菜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正确答案:A
【考点】缺席判决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由此可见,法院在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等各类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为公民且本人不在的,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即完成了送达。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30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朱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可见,传票一经有效送达,受传唤的被告就有到庭的义务,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在本案中,法院向被告宋某送达出庭传票时,因宋某不在家,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即宋某妻子代为签收后,送达即为有效,宋某有到庭的义务。其后,在齐某与宋某之问的借款纠纷开庭时,在被告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因此,选项A正确。如前所述,在被告宋某的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传票后,送达即为有效,即便其后出现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情况,法院也无需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因此,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法定代
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由此可见,诉讼代理人的产生方式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本案中,题目所述未表明被告宋某委托其妻子为诉讼代理人,因此,法院不能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选顼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l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县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可觅,适用诉讼中止的前提是出现法律所规定的情形而使本案诉讼难以继续进行。而本题所述尚未表明本案存在使诉讼难以进行的情形,因此,法院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有一定的难度。一些考生认为,选项D正确,法院应当中止诉讼。这部分考生认为,由于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案出现了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考生之所以出现这种错误认识,主要是由于对民事诉讼理论的内涵以及法律规定理解不深刻、透彻所导致。我们认为,选项D的表示过于绝对,被告一方的下落不明不会必然导致诉讼的难以进行,如果法院经缺席审理可以查明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具体到本案中,在齐某与宋某的借款纠纷诉讼中,在法院依法送达也庭传票的情况下,经查,被告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此时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查明借款关系的,当然可以缺席判决。但如果法院经缺席审理,仍难以查明借款关系的,表明出现了诉讼难以继续进行的事由,此时法院才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7题:

孙某经人介绍与田某相识,此后二人经常合作做生意。某日,田某声称有大生意要做,急需用钱,请孙某帮助解决。孙某起初不想借钱给田某,但田某以高息相许,并答应以其在某商场摊位作抵押。后田某如愿以偿,从孙某处借了30万元人民币,田某给孙某写了借据,并将自己的身份证、摊位证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交给孙某,之后田某便不知去向。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附具借据及田某的身份证。经人民法院查证,田某的身份证是假的。人民法院遂要求孙某在3日内将被告的详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否则将裁定不予受理。

问:人民法院的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起诉是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开始,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自己的或依法由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扰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予以审判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条件可以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包括:①必须提交起诉状;②必须缴纳诉讼费用。实质要件包括: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理诉讼人民法院管辖。以上4个条件,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发生起诉。
就本案而言,由于原告提交的被告的身份证是伪造的,这使得本案成为“无头案”。如果原告未能在指定时间内明确提供被告真实姓名及住所等详细情况,人民法院将认为本诉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

第8题:

某法院对一离婚诉讼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孙志与被告王春离婚;二、孙小强(系原、被告的儿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向被告给付抚养孙小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400元;原告可以于每周五下午2点到5点探望孙小强。”判决生效后,双方自动履行了判决。但1年后,王春即不让孙志与孙小强见面,致使王志未能见到儿子达8个月之久,孙志忍无可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以及受理后应如何执行有下列不同意见,你认为哪些意见正确?( )。

A.孙志的申请已超过了申请执行期限,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B.关于探望子女的判决如何执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C.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孙志的申请,并依法强制执行

D.人民法院认为孙志探望孙小强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可以依法中止孙志探望的权利


正确答案:CD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孙志的申请未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故选项A错误。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故选项B错误,选项CD均为答案。

第9题:

2010年5月16日上午,有一头牛跑到某乡食品站院内吃白菜,贾某将牛圈上,待失主认领。次日上午,有人到食品站串门,认为被圈的牛是王某和孙某合买的,即捎信给二人。当晚,二人来食品站牵牛,指责贾某不该将牛圈上,双方发生争吵,王某将贾某拖出院外,进行殴打,孙某也参与殴打,把贾某打成脑震荡,经住院治疗,医疗费和误工费共损失2800元,贾某要求王某和孙某赔偿,遭到拒绝,贾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牛跑到乡食品站吃白菜,原告将牛圈上,且通告牵回,并无不当;被告无理取闹,共同殴打原告致伤,这是违法行为,除批评教育,向原告赔礼道歉外,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因调解未成,法院即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孙某赔偿原告损失2800元,其中孙某承担800元,由于孙某当时无力支付,先由王某代孙某偿付,然后再由孙某偿还王某。

问: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


正确答案:
《民法通则》规定:“二人以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确定共同损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损害事实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造成;共同侵权人都有过错。所谓连带责任,指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履行赔偿义务的人,有权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义务人偿付应当承担的份额。本案二被告共同致伤原告,主观上都有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向任何被告请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鉴于被告王某侵害情节较重,经济情况较好,故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被告孙某侵害情节较轻,一时无力支付原告损失800元,先由王某代孙某垫付,然后由孙某偿还王某。这样判处,有效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10题:

曹某经营一家面馆,于2015年1月向孙某借款2万元用于面馆经营,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合同中未约定利息条款。但2016年1月合同到期后,曹某以经营不善为由,并未偿还贷款,孙某一直催促还款,但并未到法院起诉。2017年2月,孙某至曹某经营的面馆,再次催促还款未果。后孙某点了一碗面,并讽刺道:“卖这么便宜能挣钱才怪!”曹某反驳道:“我想怎么卖就怎么卖!”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均受到轻微伤。根据该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曹某将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承担侵权责任;孙某提出反诉,要求曹某偿还借款2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院不应受理孙某向曹某提起的诉讼
B.应当告知孙某另行起诉
C.应当合并审理
D.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结束后再继续审理

答案:A,B
解析:
考查诉讼标的、反诉与诉讼请求的处理。《民诉解释》第233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在曹某与孙某侵权一案纠纷中,孙某提出曹某返还借款2万元。本诉是侵权纠纷,而反诉是借款合同纠纷,两个诉诉讼标的并不相同,孙某提出的反诉和本诉也没有牵连性。因此,CD错误,本题A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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