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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由20名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1年前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科技开发,结果项目失败,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力还债,被某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银行提出要对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下列哪个最适宜作为本案保全的对象?A: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 B: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别墅,价值200万元 C: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时抵押的一栋写字楼的某层,价值700万元,且其上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负担 D: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

题目
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由20名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1年前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科技开发,结果项目失败,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力还债,被某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银行提出要对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下列哪个最适宜作为本案保全的对象?

A: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
B: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别墅,价值200万元
C: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时抵押的一栋写字楼的某层,价值700万元,且其上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负担
D: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款项30万元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此本案最适宜保全的就是C的房产,因为它与借贷关系最为密切,并且价值上也足以保证最后债权的实现。在此前提下,其他财产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保全了,否则就大大超出了标的范围,因此虽然A和D也可以保全,但是此案就不应保全了。至于B本来就不是公司财产,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财产不应作为公司财产来保全,况且本题也不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之股东可能为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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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美天有限公司于1年前向某中国建设银行借款l000万用于科技开发,结果项目失败无力还债,被中国建设行诉至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中国建设银行申请对美天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下列所列财产适宜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对象?( )。

A.美天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价值500万元的房子

B.美天有限公司的价值1000万元的生产设备

C.美天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时抵押的价值1200万的一栋写字楼的某层

D.美天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款项500万


正确答案:BCD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B、C、D三项都是被告的财产,故均应选。A项不是被告的财产,不能进行保全。

第2题:

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正确答案:D

第3题:

《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中规定,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A、3

B、5

C、7

D、10


参考答案:B

第4题:

某法院对齐某诉黄某借款一案作出判决,黄某提起上诉。在一审法院将诉讼材料报送二审法院前,齐某发现黄某转移财产。下列关于本案财产保全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B:齐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申请,二审法院可以指令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C: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将申请报送二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D: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由一审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答案:D
解析: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故选D。

第5题:

王某是大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的会计。某日,王某出差将一张支票遗失。虽然大唐公司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挽回了损失,但是由于这次失误,大唐公司将王某开除。王某由于被开除心情不佳,其与丈夫程某的关系骤然紧张。后双方大打出手,程某遂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案情简单,于是指定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王某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但在法庭辩论阶段中,王某发现本案的书记员黄某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其便向审判员张某要求黄某回避。后张某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王某不服,要求复议一次,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问题:
(1)对于王某与程某的离婚案件,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什么?
(3)本案中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本案中由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驳回王某的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4)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黄某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
(5)本案中王某的复议是否恰当?


答案:
解析:
(1)法院派审判员张某独立审理该案的做法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只有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由于本案的受理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故已无适用独任制的可能性。(2)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为离婚案件且王某提出了申请,则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
(3)王某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回避的申请是恰当的,因为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张某作出回避的决定是恰当的,因为书记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驳回王某的申请是正确的,因为黄某既不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也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同时也不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4)黄某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王某的复议并不恰当,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是向作出是否准许回避决定的法院提出,而非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6题:

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到期无法归还某信用社贷款50万元,被信用社告上法庭。经查,被告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但在公司注册登记时,作为投资方的甲、乙、丙三人均出资不足,分别拖欠出资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请问本案法院应将谁列为被告()

A.某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B.甲

C.乙

D.丙


参考答案:A, B, C, D

第7题:

根据本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出台后,督察的第一批央企是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和()。

A、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B、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C、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D、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答案:D

第8题:

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的下列行为中合法的有:( )

A.李某自己还经营一家减肥茶生产企业

B.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

C.乙公司是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过去的联盟单位,李某将50万元暂偕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乙公司1.个月后归还了该款

D.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


正确答案:AB
71.答案:A、B 考点:公司商管人员行为的禁止讲解:《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I)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C项中李某将50 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上述第(3)项的规定。B项中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并不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A项中李某自己经营的减肥茶生产企业,并不是与其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是合法的。D项中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虽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价格卖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但该行为不合法,违反上述第(4)项规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两项。

第9题:

李某是某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他的下列行为中合法的是:( )
A.李某自己还经营一家减肥茶生产企业
B.李某向曱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
C.乙公司是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过去的联盟单位,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乙公司1个月后归还了该款
D.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将减肥茶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的价格出售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


答案:A,B
解析:
A、B
考点:公司高管人员行为的禁止
讲解:《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C项中李某将50万元暂借给乙公司作周转资金用是不合法的,违反了上述第(3)项的规定。B项中李某向甲银行借款50万元用以开发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的新产品,并以公司的资产作为担保并不是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A项中李某自己经营的减肥茶生产企业,而不是与其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因此是合法的。D项中未经股东会同意,李某虽将减肥生产企业的一批紧缺药品以较低价格卖给该化学药物制品有限公司,但该行为不合法,违反上述第(4)项规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两项。

第10题:

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由20名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1年前向某银行借款500万元用于科技开发,结果项目失败,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力还债,被某银行告上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某银行提出要对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下列所列哪项最适宜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对象?()

A: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价值1000万元
B: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别墅,价值200万元
C: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时抵押的一栋写字楼的某层,价值700万元,且其上不存在其他抵押等权利负担
D:网雨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有款项30万元

答案:C
解析:
【考点】财产保全的对象。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因此本案最适宜保全的就是C项的房产,因为它与借贷关系最为密切,并且价值上也足以保证最后债权的实现。在此前提下,其他财产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保全了,否则就大大超出了标的范围,因此虽然A项和D项也可以保全,但是此案就不应保全了。至于B项,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财产不应作为公司财产来保全。因此只有C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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