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和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共同保证,乙企业和丙企业约定保证份额为各承担 50%。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该银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 )。 A.要求甲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B.要求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C.要求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D.要求乙企业和丙企业分别履行50%的债务

题目
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和丙企业为其提供连带共同保证,乙企业和丙企业约定保证份额为各承担 50%。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该银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 )。

A.要求甲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B.要求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C.要求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D.要求乙企业和丙企业分别履行50%的债务
参考答案和解析
答案:A,B,C,D
解析:
各保证人(乙企业和丙企业)与债权人(某银行)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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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该银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 )。

A.要求甲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B.要求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C.要求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D.要求丁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考核保证方式。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单独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2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还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丙企业为该债务保证担保,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企业申请延期,与乙银行就还款期限作了变更,还款期限延至2014年12月30日,但未征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延期到期,甲企业无力还款,乙银行遂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企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不承担,因为保证期间已过

B.应承担,因为保证合同有效

C.应承担,因为丙企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D.不承担,因为丙企业的保证责任因还款期限的变更而消灭


【参考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保证责任与保证期间。根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另外,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第3题:

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其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该银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有( )。

A.要求甲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B.要求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C.要求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D.要求丁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方式。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单独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第4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此提供-般保证。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应当首先要求( )。

A.甲企业履行债务

B.乙企业履行债务

C.丙企业履行债务

D.丁企业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A

第5题:

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了企业为其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该银行可以要求( )。

A.甲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B.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C.丙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D.丁企业履行全部债务


正确答案:ABC
本题考核点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第6题:

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请求并先后得到丙企业、丁企业和自然人张三为其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银行应当首先要求( )。

A.甲企业履行债务

B.丙企业履行债务

C.丁企业履行债务

D.张三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7题:

2002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甲企业应当在2003年1月1日前还本付息。丙企业作为甲企业的保证人,丙企业和乙银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丙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12月1日,甲企业和乙银行经协商,将还本付息的期限推迟到2003年4月1日前,但双方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丙企业的书面同意。2003年4月1日,甲企业到期仍不能还本付息。

要求: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不考虑利息因素):

(1)甲企业和乙银行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取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请问丙企业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如果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请指出丙企业的具体保证期间。

(2)请具体说明乙银行对甲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乙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请问丙企业能否拒绝?并说明理由。

(4)如果乙银行于2003年6月1日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当日遭到丙企业的拒绝,请具体说明乙银行对丙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5)如果乙银行于2003年6月1日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丙企业向乙银行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企业追偿,遭到甲企业的拒绝,请具体说明丙企业对甲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6)如果乙银行对甲企业的诉讼时效中断,请问乙银行对丙企业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由于丙企业和乙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为原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03年1月1日-7月1日日。甲企业与乙银行对主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更后,丙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3年4月1日-7月1日。  
(2)乙银行对甲企业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4月1日-2005年4月1日。根据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丙企业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3年4月1日-7月1日,而乙银行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为2003年9月1日,因此丙企业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乙银行对丙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6月1日-2005年6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5)丙企业对甲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6月1日-2005年6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6)乙银行对丙企业的诉讼时效不中断。根据规定,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解析】希望考生熟悉三个诉讼时效期间:(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主债务的诉讼时效);(2)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3)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期间。

第8题:

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其中甲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抵押,又请丙企业作为保证人.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丙企业应对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
×[解析]此项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应先以甲企业的机器设备抵偿债务,不足部分由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第9题:

甲企业向某银行申请贷款,请求并得到乙企业、丙企业和丁企业为其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还款,银行应当首先要求( )。

A.甲企业履行债务

B.乙企业履行债务

C.丙企业履行债务

D.丁企业履行债务


正确答案:A
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10题:

2009年3月,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丙企业和丁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甲企业借款提供共同保证,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后甲企业经营业绩不佳,亏损严重,丙、丁约定,以3:2的比例分担保证责任。

2010年6月,因甲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了该破产案件,故乙银行要求丙、丁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丙企业认为,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丁企业则认为自己与丙企业已有约定,只需承担40%的责任。经查,丁企业对自己的债务人戊企业享有40万元的到期借款债权,一直没有要求返还。乙银行最后决定分别对丙企业、丁企业和戊企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由丙企业、丁企业承担责任,由戊企业代替丁企业向自己偿还40万元借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丁企业提出自己对乙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乙银行请求法院判定戊企业代替丁企业偿还40万元借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丙企业提出的乙银行应先要求甲企业承担责任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 行使先诉抗辩权。 本题中,丙企业和丁企业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丙企业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丁企业提出自己对银行的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40%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本题中,丙企业与丁企业作为保证人彼此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但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丁企业不得以其内部份额对抗乙银行;丙企业与丁企业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丙企业和丁企业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题中,丁企业怠于行使自己对戊企业的到期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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