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 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 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 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

题目
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
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
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
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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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刘某和药店主孙某之间订有买卖协议,由刘某长期供应孙某假药低价销售.后因孙某欠款较多,双方发生纠纷.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刘某和孙某之间具有买卖的法律关系

B.假药和欠款是双方法律关系的客体

C.刘某和孙某购销假药的行为违法,但买卖行为在法律上有效

D.双方的协议违反法律,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正确答案:D
刘某和孙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标的违反国家法律,侵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导致合同无效,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第2题:

某县土地局干部石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依法给予其撤职处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石某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

B.解除处分后,石某的原职务不得自行恢复

C.受处分期间,石某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D.受撤职处分的同时,应降低石某的级别


正确答案:A
《公务员法》第5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由此可知A项错误,C、D项正确。同时,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B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

第3题:

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

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


正确答案:D

第4题:

关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做法或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因表现突出被晋升一档工资
B: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虽不能恢复原职但应恢复原级别
C: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二十四个月
D:田某主动交代违纪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应减轻处分

答案:D
解析:
【考点】公务员处分【详解】公务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张某受记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所以孙某撤职处分被解除后,不能恢复原职也不能恢复原级别,故B选项错误。公务员处分期间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童某受到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为十八个月,故C选项错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故D项正确。【陷阱】注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中应当从轻处分和免予处分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5题:

某县土地局干部石某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依法给予其撤职处分。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正确答案:A
《公务员法》第58条规定“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由此可知A项错误,C、D项正确。同时,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B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

第6题:

副镇长章某因挪用公款受到撤职处分、因收受礼金受到记过处分,按最重的处分加一档,给予开除处分。判断对错


参考答案:错误
解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

第7题:

关于对国家机关公务员进行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孙某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被给予记大过处分。

B、 张某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应减轻处分。

C、 童某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被给予降级处分。

D、 田某对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正确答案:D
D 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4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A项 错误。第13条规定,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从轻处分。B项错误。第28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C项错误。第48条第2款规定:“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第8题: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直接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参考答案:错误

第9题:

孙某为某行政机关的聘任制公务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对孙某的聘任须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B:该机关应按照《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孙某进行管理
C:对孙某的工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
D:如孙某与该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案:B,C,D
解析:
【考点】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制度【详解】A选项错误,《公务员法》第96条第1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并非必须。B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99条规定,机关根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C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98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D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综上,本题选BCD。

第10题:

共用题干

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
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
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
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

答案:A,B
解析:

【考点】行政处分【详解】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孙某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按条例规定应该只执行较重的撤职处分。故A选项正确。撤职处分和记过处分属于不同的处分种类,因此对孙某的处分期不需要合并执行,只需按《公务员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执行24个月的撤职处分期。故C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故B选项正确。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孙某的处分被解除后并不当然恢复职务。故D项错误。
【考点】国家赔偿范围【详解】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的规定,国家赔偿实行“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即因国家行为造成损害请求给予赔偿的,只赔偿直接损失。按照《民事、行政赔偿解释》第12条第4项规定,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属于直接损失。A、D属于该类经常性费用开支,故当选。所谓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企业停产停业期间用于维持其生存的基本开支,不包括可能取得的收益或利润。故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经常性费用开支,也就不属于直接损失,C项错误。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不是由于工商局的扣缴行为直接造成,也不属于“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因此B项不当选。正确答案是AD。
【考点】原告资格;起诉期间;行政诉讼审理对象;证据【详解】根据《行诉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甲公司作为合资企业一方,认为合资企业丙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故A选项正确。根据《行诉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不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计算。2008年3月3日甲公司知道变更登记的内容,但并不意味着丙公司于同一天知晓该行为之内容。因此,丙公司的起诉期限不应自2008年3月3日起算。故B选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本案的审理对象是该变更土地登记行为是否合法而非丙公司与典当行的合同是否合法。故C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涉及特定事实认定以及特定程序事项认定的证据,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关系的性质涉及被告资格的确认,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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