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

华某从小屯村委会获得某果园的承包经营权。经县政府批准,乡政府决定将该果同卖给鸿达公司。鸿达公司将果树铲除,并兴建厂房。对乡政府出卖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华某可以起诉 B:小屯村委会可以起诉 C:被告是县政府 D:被告是乡政府

题目
华某从小屯村委会获得某果园的承包经营权。经县政府批准,乡政府决定将该果同卖给鸿达公司。鸿达公司将果树铲除,并兴建厂房。对乡政府出卖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华某可以起诉
B:小屯村委会可以起诉
C:被告是县政府
D:被告是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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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村有一村办厂,由陈某承包经营,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陈某锐意进取,经营相当好。乡政府见状决定将该企业出售给李某。李某凭与乡政府签订的购买该厂的合同到县工商局将该厂由村集体企业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

A.村委会有权对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

B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行为

C.陈某有权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陈某对乡政府出售该村办企业的行为起诉的,必须以该企业名义


正确答案:AC
80.答案:A、C 考点:原告资格确定讲解:县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影响到了该村办企业的集体性质,从而影响到了该“村集体”对该企业的权益,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的代表,当然可以对该变更登记提起行政诉讼,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7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对非国有企业采取的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故选项B“民事行为”的表述有误),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对这些行为不服,除有权以该企业的名义起诉外,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有权以其个人名义起诉(故选项C正确,而选项D的 “必须以该企业名义”表述有误)。

第2题:

2005年11月,华维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海天公司(位于8市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华维公司为海天公司加工T形不锈钢配件,加工行为地在华维公司。2005年12月,海天公司被鸿达公司(位于8市丙区)吞并。因海天公司未及时支付加工费26万元,华维公司决定起诉要求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

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2006年1月6日,华维公司向B市丙区法院起诉要求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26万元。B市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华维公司又向A市甲区法院提起诉讼。A市甲区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起诉?为什么?

(2)在第(1)问的诉讼中,如果鸿达公司提出,合同系海天公司在合并前与华维公司签定的,现该公司已注销,海天公司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将本公司作为被告。鸿达公司的这一意见是否正确?为什么?

(3)对于第(1)问的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责令鸿达公司支付加工费。鸿达公司不服上诉,并提出华维公司加工的不锈钢配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华维公司赔偿自己的原材料损失l5万元。二审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请求?为什么?

(4)据查,A市丁区贸易公司拖欠鸿达公司设备款25万元,虽然逾期未付,但鸿达公司从未向其主张权利。如果华维公司得知鸿达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否直接以贸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5)假设B市丙区法院受理华维公司提起的第(1)问的诉讼后,华维公司又向B市丙区法院提起第(4)问中的诉讼,B市丙区法院如何处理?

(6)基于第(1)问的诉讼,如果华维公司获得责令鸿达公司支付26万元加工费的生效判决后,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鸿达公司无力偿还加工费,但对贸易公司享有25万元的到期债权。此时,如何实现华维公司的权利?


正确答案:
(1)《民诉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A市甲区法院、B市丙区法院均有管辖权。但B市丙区法院已先立案,因此A市甲区法院在立案之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一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不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5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因此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担。因合并前民事活动发生纠纷的,以合并后的公司为当事人。
(3)《民诉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因此二审法院对于原审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鸿达公司另行起诉。
(4)可以直接对贸易公司提起诉讼,对贸易公司提起诉讼可以直接向A市丁区法院提起。
(5)B市丙区人民法院对该代位权诉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华维公司向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另行起诉。
(6)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鸿达公司的到期债权。

第3题:

鸿达贸易公司将一批货物卖给美华公司,双方约定在鸿达公司的仓库交货,托运由美华公司办理。美华公司收货后,委托宁通货运公司将货物运至自己公司所在地。在货物运输在途期间,美华公司将货物卖给了盛江公司。但由于运输车辆途中发生车祸,货物损毁。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该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美华公司

B.该货物的所有权属于盛江公司

C.即使货物损毁,美华公司仍然有权要求盛江公司支付全部货款

D.由于货物损毁,盛江公司可以不支付货款


答案:AC

第4题:

村民张某与村委会就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纠纷。应村委会要求,乡政府指派工作人员丈量有争议的土地时,毁坏了地里的青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B.乡政府的量地行为属于行政调解中的调查取证
C.乡政府介入张某与村委会的纠纷缺乏法律依据
D.村委会应当对毁坏的青苗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法律常识。A 项、 C 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三条规定: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 第四条规定: “当事人和解、 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 调解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B 项正确, 行政调解, 是指由我国行政机关主持, 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 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 通常称为政府调解。 乡政府的量地行为是现场勘察和固定证据的行为, 是调查取证。D 项错误, 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委员会 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 民主决策、 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 ” 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 不能作为行政赔偿的主体, 村委会对毁坏青苗的赔偿属于民事赔偿。

第5题:

刘某提出农村宅基地申请,乡政府初步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刘某收到县政府的批件后,对批件所核定与邻居杨某家房屋的边界有异议,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乡政府为被告

B.县政府为被告

C.乡政府和县政府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D.本案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正确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的认定
[答案及解析] B。《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行政许可依法须经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初步审查并上报,当事人对不予初步审查或者不予上报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下级行政机关或者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为被告。”本案下级行政机关经过初步审查同意,已经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所以,对外做出发生效力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是上级行政机关,应以上级行政机关即县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故B项正确。

第6题:

第 37 题 徐某经乡政府批准占地建房,因地基位置与村民江某土地相邻,江某以影响房屋通风为由,阻挡徐某动工建房。徐某便经村委会同意到乡政府办理变更手续,但乡政府以原批准是根据乡里的整体规划进行,不同意变更地基。徐某即擅自移地动工建房。房屋建到一半时,乡政府在未下达停工通知的情况下,即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徐某之妻见已动工的房屋被拆,一气之下服毒身亡。徐某提起诉讼,要求乡政府赔偿拆除房屋和妻子死亡的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乡政府应当赔偿,因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B.乡政府不应当赔偿,因其拆除房屋的行为合法

C.乡政府只应当赔偿拆除房屋的损失,徐某之妻的死亡与拆除房屋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D.乡政府对拆除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和因此导致徐某之妻的死亡的损失都应当赔偿,因徐某之妻的死亡与拆除房屋行为之间有联系


正确答案:AC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四个要件: (1)主体要件,即侵权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本案中的乡政府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具备该要件。(2)侵权行为要件,即致害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且该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违法。本案中乡政府的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乡政府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所以该行为违法。(3)损害结果要件,即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且损害与违法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中的损害是拆除房屋的损害,其妻子的死亡与该行政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予赔偿。(4)法律规定要件,即国家赔偿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强制执行措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赔偿范围,所以针对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其赔偿范围是拆除房屋的损失,不包括徐某妻子死亡的损失。所以选AC项。

第7题:

某乡政府经县政府批准,以乡政府名义发出通告,决定对本乡甲村村民每人征收200元的费用,用于该村修路,并委托甲村村委会收取该费用。村民甲交了200元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县政府、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B、乡政府、甲村村委会是共同被告

C、乡政府是本案被告,甲村村委会是本案第三人

D、乡政府是本案被告


参考答案:D

第8题:

某村村民黄某,年过60且丧偶多年,生活困难。遂向乡政府申请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 书》并给付一定生活救济金。乡政府认为黄某不 符合五保户的要求,就一直没有作出决定。黄某 多次要求未果后向县政府提出复议。县政府经过 复议认为黄某符合五保户的要求,遂通知乡政府 依法颁发证明书并发放救济金。关于此案的说法

中正确的是:( )

A.乡政府颁发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作为

B.乡政府对是否给黄某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书》享有自由裁量权

C.乡政府颁发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D.乡政府对黄某的申请一直不作决定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正确答案:D
乡政府在相对人中请后不积极行使职权,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农村五保户是国家行政给付的对象之一,即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性利益,而不是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对行政给付的实施与否不享有自由裁量权,只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给付是单方行为。

第9题:

某村村民陆某向乡政府申请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书》并给付一定的生活救济金,但多次要求未果,后向县政府提出复议。县政府经过复议认为陆某符合五保户的要求,遂通知乡政府依法颁发证明书并发放救济金。关于此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乡政府颁发证明书的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

B.乡政府对是否给陆某颁发《农村五保户证明书》享有自由裁量权

C.乡政府颁发证明书的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D.乡政府对陆某的申请一直不作决定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正确答案:B

第10题:

为改善甲村的交通,乡政府决定对甲村村民每人征收300元,在向县政府报备后,委托甲村村委会收取。村会计张某上门向李某收取了该费用,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应是( )

A.县政府
B.甲村村委会
C.乡政府
D.县政府、乡政府是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法律常识,主要考查《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乡政府作出行政征收决定,一般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所以诉讼主体是乡政府,故C项正确。因此,选择C选项。A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政府没有作出该行政行为,所以不是诉讼主体,故A项错误。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所以甲村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诉讼主体。故B项错误。D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县政府没有作出该行政行为,不是诉讼主体,故县政府、乡政府是共同被告说法错误。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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