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甲商场和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由于乙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那么甲商场可以请求乙建筑公司( )。A、承担民事责任B、用乙建筑公司一处房产抵押C、要求乙建筑公司修理、重作、更换D、要求乙建筑公司赔偿损失E、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

题目
甲商场和乙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由于乙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那么甲商场可以请求乙建筑公司( )。
A、承担民事责任
B、用乙建筑公司一处房产抵押
C、要求乙建筑公司修理、重作、更换
D、要求乙建筑公司赔偿损失
E、要求乙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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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并登记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关于该情况,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正确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地役权合同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的约定实为地役权合同,甲根据该合同享有眺望地役权,甲的土地是需役地,乙的土地是供役地。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甲将全部房屋售出,意味着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转让给了小区业主,甲的地役权也随之转让给小区业主。乙公司建造一栋8米高厂房的行为违反了地役权合同的约定,地役权人(小区业主)有权予以纠正,因此本题应选A项,B、C、D三项错误。

第2题:

南京甲单位与北京乙建筑公司欲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该合同成立的时间应为( )。

A.甲、乙公司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时

B.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C.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正确答案:D
解析: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 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题:

甲单位与乙建筑公司欲签订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同的成立时间为()。

A、甲、乙公司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时

B、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C、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D、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答案:D

第4题:

甲商场与乙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约定由乙食品公司向甲商场供应鲜猪肉1000公斤并负责送货上门。乙食品公司备好货以后委托丙运输公司向甲商场送货。因丙公司负责运输的司机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鲜猪肉迟延数小时送达甲商场,且因延迟时间过长,部分猪肉已经产生异味。根据上述案情,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商场有权拒收全部货物
B:甲商场有权解除合同
C:对于丙公司的行为应由乙食品公司对甲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D:乙食品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时,该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这两条之规定,甲商场是否有权拒绝接受全部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关键就看丙公司的迟延交货和部分猪肉的变质是否会使甲商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如果是,则甲商场有权拒绝接受全部货物或者解除合同;反之,则甲商场无权拒绝接受全部货物或者解除合同。而根据所给案情,我们并不能得出迟延交货和部分猪肉的变质会使甲商场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的结论,故A、B两项不正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据此规定,C、D两项正确。

第5题:

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建筑公司,其他非主体结构的施工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甲与乙的分包合同无效;甲与丙的分包合同效力未定,取得发包人的追认后有效
B.甲建筑公司超越资质等级承包了某建设工程,但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C.甲建筑公司将承包的某建设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该转包合同无效
D.甲建筑公司依法将承包的建设工程的非主体结构施工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将其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乙与丙之间的再分包合同无效


答案:A,B,D
解析:

第6题:

2004年8月,甲厂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厂应在当年12月底供应乙商场100台空调,乙商场在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货款若干。同年10月,甲厂被丙公司兼并,并办理了注销登记。同年12月底,乙商场按照原合同约定来甲厂提货,方得知上述事实,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甲厂所签、与己无关为由加以拒绝。乙商场遂以丙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本案正确的判断是( )。

A.丙公司的理由成立

B.丙公司兼并甲厂,导致甲厂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概括承受

C.丙公司应按照甲厂与乙商场之间的约定向乙商场支付货物

D.乙商场应依合同约定向丙公司支付货款


正确答案:BCD

第7题:

乙公司为建筑公司,为甲公司的某建筑物建设与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甲同意,乙将该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乙、丙公司之间的分包合同有效
B.如果该建筑物工程质量不合格,乙、丙公司应当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该建筑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工程款
D.丙公司可以甲公司为被告诉请支付工程款,但是法院应当追加乙公司为当事人

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问题。 《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第3句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乙公司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包构成违法分包,合同无效。故选项A错误。《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第1句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亦适用于违法分包合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故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选项C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因此,如果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是发包人,法院可以追加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故选项D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第8题:

下列情形中,合同无效的是()

A.在某高速公路建设的招投标活动中,某建筑公司和招标人事先串通,使该建筑公司竞标成功,与招标方订立了建设合同

B.甲商场将某国产彩电标为日本原装,乙信以为真,从甲商场购了一台

C.甲将商场销售的超平彩电误以为纯平彩电,从甲商场购了一台

D.甲不慎落入水中,恰乙路过,甲大声向乙呼救,乙要求甲同意10万作为报酬


参考答案:A

第9题:

甲公司取得某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地产,甲公司将建造房屋的工程承包给乙建筑公司。乙建筑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将工程肢解后将部分分包给丙。丙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丁。下列哪个选项是错误的:

A.乙建筑公司与丙的分包合同无效,甲公司有权撤销甲、乙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B.乙、丙间及丙、丁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若工程质量有问题,甲公司有权请求丙、丁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丙有权请求乙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D.如果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修复后仍然不合格,丁无权请求支付工程款

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承包给第三人,无效。因此乙、丙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丙属于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属于“二度分包”,也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8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而不是撤销合同。因此,A选项,错误,当选。根据《合同法》第272条,B选项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C选项正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10题:

行政机关批准甲公司在一块荒地建楼群,甲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建筑合同。后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并由丙公司继续建该楼群。后来行政机关又取消了该许可,则可以起诉的有(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建筑公司
E.乙公司和丙公司

答案:C,D
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丙公司承受了甲公司的权利继续建该楼群,所以行政机关的行为影响到了丙公司。而建筑公司与被撤销的许可之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也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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