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500㎡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A错误,属于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应为二级;B错误,属于生产加工丙类液体的厂房,面积大于500㎡,耐火等级应为二级;C正确,总蒸发量不大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以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D错误,属于乙类厂房且独立建造面积大于300㎡,应采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