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

15甲化妆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一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提供的原材料成本 100万元,受托方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 20 万元。甲企业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的护肤类化妆品后,当期全部连续生产加工为高档修饰类化妆品,后该批高档化妆品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为 165 万元(不含 税)。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15%。计算甲企业因此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A.165×15%=24.75(万元) B.165÷(1-15%)×15%=29.12(万元) C.165×15%-(100+2

题目
15甲化妆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一批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提供的原材料成本 100万元,受托方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 20 万元。甲企业收回该批委托加工的护肤类化妆品后,当期全部连续生产加工为高档修饰类化妆品,后该批高档化妆品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额为 165 万元(不含 税)。已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 15%。计算甲企业因此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A.165×15%=24.75(万元)
B.165÷(1-15%)×15%=29.12(万元)
C.165×15%-(100+20)÷(1-15%)×15%=3.57(万元)
D.165×15%-(100+20)×15%=6.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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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没有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A.7058.82
B.7941.18
C.8294.12
D.8338.24

答案:B
解析:
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30000+10000+5000)÷(1-15%)×15%=7941.18(元)。

第2题:

甲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10万元、增值税税款17.6万元,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2吨高档香水,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同类高档香水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78万元/吨,当月加工完毕,甲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收回全部高档香水,乙企业按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甲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将收回高档香水的80%用于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剩余20%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价税合计金额37.12万元。甲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当月销售其他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已知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则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税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23.4万元
B.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60万元
C.甲企业2月份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52.56万元
D.甲企业2月份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26.4万元

答案:A,D
解析: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8×2×15%=23.4(万元)。(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中,甲高档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香水的不含税价格(37.12÷1.16=32万元)高于受托方乙企业的计税价格(78×2×20%=31.2万元),所以需要征收消费税。(3)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香水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在计算缴纳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时准予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委托加工收回高档香水已纳的消费税。(4)甲企业2月份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300×15%+37.12÷(1+16%)×15%-23.4=26.4(万元)。

第3题:

甲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0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10万元、增值税税款18.7万元,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2吨香水,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同类香水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78万元/吨,当月加工完毕,甲化妆品生产企业收回全部香水,乙企业按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甲化妆品生产企业将收回香水的80%用于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剩余20%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价税合计金额37.44万元。甲化妆品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已知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则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税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参考答案:A, D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78×2×30%=46.8(万元)。
(2)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中,甲化妆品生产企业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香水的不含税价格(37.44÷1.17=32万元)高于受托方乙企业的计税价格(78×2×20%=31.2万元),所以需要征收消费税。
(3)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香水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在计算缴纳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时准予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委托加工收回香水已纳的消费税。
(4)甲企业10月份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300×30%+37.44÷(1+17%)×30%-46.8=52.8(万元)。

第4题:

2019年6月,甲企业提供原料委托乙企业加工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高档化妆品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代收代缴消费税15万元。甲企业当月全部收回,将其中30%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3万元,50%用于继续加工高档化妆品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 )万元。
 

A.4.5
B.4.95
C.9.45
D.12.45

答案:B
解析:
应缴纳消费税=(33×15%-15×30%)+(80×15%-15×50%)=4.95(万元)

第5题:

2018年3月,某化工生产企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加工高档化妆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分别是,期初库存的已纳消费税30万元、当期收回的已纳消费税10万元、期末库存的已纳消费税20万元。当月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8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万元。(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率15%)

A.12
B.22
C.39
D.42

答案:B
解析:
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280×15%-(30+10-20)=22(万元)。

第6题:

某化妆品厂受托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1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该批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为50000元。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A.7058.82
B.7500
C.8294.12
D.8338.24

答案:B
解析:
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0000×15%=7500(元)。

第7题:

2018年3月,某化工生产企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加工高档化妆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分别是:期初库存的已纳税消费税30万元,当期收回的已纳消费税10万元、期末库存的已纳消费税20万元。当月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8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率15%)

A.12
B.39
C.42
D.22

答案:D
解析:
委托加工收回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加工生产高档化妆品,可以扣除已纳的消费税。可以扣除的消费税税额=期初库存+本期收回-期末库存=30+10-20=2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280×15%-20=22(万元)。

第8题:

A化妆品厂3月份委托B化妆品厂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提供原料的成本为57000元,一次性支付加工费9500元(均不含增值税)。已知A化妆品厂同类产品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高档化妆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则加工该批高档化妆品A化妆品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元。


A.10058.82

B.11735.29

C.13730.29 

D.15000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核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注意不是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适用税率=(57000+9500)÷(1-15%)×15%=11735.29(元)。

第9题:

甲企业2019年2月委托乙加工企业加工A类高档化妆品一批,乙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收取不含税加工费5000元;另外,还委托乙企业加工B类高档化妆品一批,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40000元,向乙企业支付不含税加工费为10000元,乙企业无同类化妆品售价。同时委托丙企业加工C类高档化妆品一批,甲企业提供原材料成本为50000元,向丙企业支付不含税加工费为10000元,丙企业无同类化妆品售价。本月将收回的B类、C类高档化妆品全部售出,分别取得不含税价款80000元、70000元。甲企业本月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为( )元。(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15%)

A.8823.53
B.3176.47
C.0
D.2517.34

答案:B
解析:
委托乙企业加工A类高档化妆品,由受托方乙企业提供原材料,实质为乙企业销售自产高档化妆品,由乙企业自行缴纳消费税;委托乙企业加工B类高档化妆品,由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应再申报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扣除。
乙企业代收代缴B类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40000+10000)÷(1-15%)×15%=8823.53(元)
甲企业销售B类高档化妆品应纳消费税=80000×15%-8823.53=3176.47(元)
委托丙企业加工C类高档化妆品,由丙企业代收代缴消费税,甲企业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销售的,属于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丙企业代收代缴C类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50000+10000)÷(1-15%)×15%=10588.24(元)
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50000+10000)÷(1-15%)=70588.24>对外售价70000元,属于直接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第10题:

2018年3月,某化工生产企业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继续加工高档化妆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已纳消费税分别是,期初库存的已纳消费税30万元、当期收回的已纳消费税10万元、期末库存的已纳消费税20万元。当月销售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8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 ) 万元。(高档化妆品消费税税率15% )

A.12
B.22
C.39
D.42

答案:B
解析:
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280* 15%-(30+ 10 -20)=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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