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

甲村与乙村相邻。1989年,为保证甲村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与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元,乙村则同意在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的30米范围内不建烧砖厂,双方签订书面协议。2004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土地承包给村民张某,期限20年。张某建烧砖厂烧砖,遭甲村的强烈反对。乙村的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遂将烧砖厂闲置。2009年,张某考虑甲村与乙村的承诺期限已满,于是又开始建烧砖厂。这时,甲村与乙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张某遂与两村的村委会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题目
甲村与乙村相邻。1989年,为保证甲村经济作物的生长,甲村与乙村商量,由甲村每年支付乙村3000元,乙村则同意在20年内,在与甲村接壤的30米范围内不建烧砖厂,双方签订书面协议。2004年,乙村将与甲村接壤的一块土地承包给村民张某,期限20年。张某建烧砖厂烧砖,遭甲村的强烈反对。乙村的村委会也出面干涉,张某遂将烧砖厂闲置。2009年,张某考虑甲村与乙村的承诺期限已满,于是又开始建烧砖厂。这时,甲村与乙村又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将先前的约定再延续20年。张某遂与两村的村委会发生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随时有权在自已承包的土地上开设砖窑
B.张某应自2004年至2009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C.张某应自2004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D.张某应自2009年至2024年间承受不在承包土地上开设砖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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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袁某的原户籍所在地在甲村,2008年袁某从甲村开出迁住证,迁往乙村。但在乙村登记前,袁某生病,在县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袁某前往北京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1年,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号。现问,袁某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 A.甲村 B.乙村 C.县医院 D.北京某区某街道某号


正确答案:A
根据《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本题中袁某由其户籍所在地甲村迁出后,在迁入另一地乙村之前,无经常居住地,故仍应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甲村为住所。故本题A项正确。

第2题:

甲村公民张某欲将户口从甲村迁到乙村,在其将户口从甲村迁出之后、在乙村正式落户之前,与同乡一起到天津打工。在天津打工10个月后,又因患病前往北京住院治疗长达1年零2个月。依法律规定张某的住所地应为( )。

A.甲村

B.乙村

C.天津

D.北京


正确答案:A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通意见》第9条规定:“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据此可知,张某在天津居住不满1年,天津不属于经常居住地;医院所在地也不是经常居住地。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张某的原户籍所在地——甲村为住所地。答案为A。

第3题:

甲村与乙村相邻,甲村认为乙村侵犯了本村的林地所有权,遂向省林业局申请裁决。省林业局裁决该林地所有权归乙村所有,甲村不服。按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关于甲村寻求救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只能申请行政复议

B.既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C.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D.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前置。本题中争议土地的权属状态尚不确定,不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状态,不适用该条的规定,不以复议前置为前提。对于省林业局的裁决行为,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4题:

甲村与乙村约定,将甲村所有的500亩耕地卖给乙村。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

A:无效
B:可撤销
C:效力未定
D:有效

答案:A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我国法律禁止耕地买卖活动,本题中,甲乙之间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该行为无效。

第5题:

甲村李某一家在耕地承包期内迁入小城镇落户。不久,李某女儿嫁到乙村,但未将户口迁入乙村,根据相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李某全家必须将承包经营的耕地交回甲村
B.李某全家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C.李某女儿已出嫁,甲村应调整李某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D.李某女儿目前还不能在乙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B,D
解析:
BD。李某全家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某女儿目前还不能在乙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析:《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故本题答案选BD。

第6题:

甲村为了灌溉A地,与乙村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甲村每年支付乙村4000元,在乙村的水库取水10000立方米;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权利登记。一年后,甲村将A地发包给丙。后丙将部分承包地转包给丁。

甲村与乙村设定的有关取水的权利属于( )。

A.地役权

B.相邻权

C.租赁权

D.土地承包经营权


参考答案:A?

第7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纠纷中,应当按相邻关系处理的是( )。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游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

E.甲村为了村民通行方便,与乙村的某村办工厂协商让甲村村民通过其厂内的一条道路


正确答案:ACD

第8题:

稻香河流经甲村,邻近的乙村村民为生产和生活需要一直从稻香河取水。为了争夺水源,两村经常发生争执,甚至械斗。该河流的所有权属于( )。

A.甲村和乙村

B.甲村

C.乙村

D.国家


正确答案:D
解析: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因此答案D正确。

第9题:

2014年甲村水稻亩产400千克,乙村水稻亩产800千克。因为乙村使用了杂交水稻新品种,所以人们认为乙村水稻亩产量高可能是使用了新品种的缘故。
能给上述论述提供最有力支持的一项是:

A.乙村使用的杂交水稻新品种抗病能力极佳
B.甲村使用的水稻品种已经种植了十多年,亩产量一直非常稳定
C.甲、乙两村水土状况大相径庭
D.2013年甲、乙两村种植相同的水稻品种,亩产相差无几

答案:D
解析:
题干通过对比得出乙村水稻亩产量高可能是使用了新品种的缘故。D项说明两村在水稻品种相同的情况下亩产量相同,支持了题干观点。A项未说明旧品种的抗病能力,且抗病能力极佳不一定亩产量就会高,加强程度不及D;B项是无关项;C项为另有他因,削弱了题干观点。故本题选D。

第10题:

甲乙两村共有9600头牛,如果两村分别卖出自己村40%的牛,甲村再赠送120头牛给乙村,这时两村的牛数量相等,问甲村原有多少牛:
A5200
B5400
C5600
D5000


答案:D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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