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二、(本题15分)
案情:丁某系某市东郊电器厂(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厂长,2003年因厂里资金紧缺,多次向银行贷款未果。为此,丁某仿照银行存单上的印章模式,伪造了甲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的人名章,伪造了户名分别为黄某和唐某在甲银行存款额均为50万元的存单两张。随后,丁某约请乙银行办事处(系国有金融机构)副主任朱某吃饭,并将东郊电器厂欲在乙银行办事处申请存单抵押贷款的打算告诉了朱某,承诺事后必有重谢。朱某见有利可图,就让丁某第二天到办事处找信贷科科长张某办理,并答应向张某打招呼。次日,丁某来到乙银行办事处。朱某将其介绍给张某,让其多加关照。张某在审查丁某提交的贷款材料时,对甲银行的两张存单有所怀疑,遂发函给甲银行查询。此时,丁某通过朱某催促张某,张某遂打电话询问查询事宜。甲银行储蓄科长答应抓紧办理,但张某未等回函,就为丁某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并报朱某审批。后甲银行未就查询事宜回函。朱某审批时发现材料有问题,就把丁某找来询问。丁某见瞒不过朱某,就将假存单之事全盘托出,并欺骗朱某说有一笔大生意保证挣钱,贷款将如期归还,并当场给朱某10万元好处费。朱某见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处费,同意批给丁某100万元贷款。丁某获得贷款后,以感谢为名送给张某5万元,张某予以收受。丁某将贷款全部投入电器厂经营,结果亏损殆尽,致使银行贷款不能归还。检察机关将本案起诉至法院。问题:
简析丁某、朱某和张某涉嫌犯罪行为触犯的罪名,然后根据有关的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确定三人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
1. 丁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凭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行贿罪。其中:(1)伪造企业印章罪和伪造金融凭证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定伪造金融凭证罪;(2)伪造金融凭证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又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3)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论处。综上,丁某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行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2. 朱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3. 张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和受贿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第2题:
王某按照某银行支行的业务印章自行制作了一个业务印章,并印制了空白存单,然后制作了一张50万元的银行存单,并以此从另一家银行获得抵押贷款50万元。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有关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这是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B.这是合法的,因为王某自己在银行有抵押
C.这是不合法的,但不构成犯罪
D.这是金融诈骗行为
E.若能偿还贷款就不违法,若不能偿还就是违法
第3题:
某甲是某私营家具厂的老板,甲为骗取贷款,照银行印章的样式,伪造了中国银行某分理处的储蓄章和行政章,并套取整存整取存单的样本,印制大量空白存单,然后制作5份金额各为500万元的假存单,并持该存单到某信用社以家具厂的名义要求抵押贷款,从某信用社开出5份抵押证明,盖上私刻的印章,以此假存单和抵押证明从银行骗取贷款500万元。此后,甲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共骗取贷款800余万元。甲某利用该笔资金为诱饵,大肆宣传其经营的家具厂经营状况良好,于是,以吸储为名,许诺8.8%的年息,从张某等50余人处得款950万元,甲某将该款用于私人借贷和使用。案发前甲某只返2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300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财物价值600余万元,尚有大量资金无法追回。
问题:
(1)甲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本案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第4题:
第5题:
李某是某中学的会计。某中学从中国农业银行购买了有奖定期储蓄存单200张以抵作工资。本校教师认购了190张。余下l0张交由李某存放在其办公室抽屉内,银行公布中奖号码后,李得知其保管的10张存单中有一张获奖,便将该获奖存单取出,换人丈夫认购的一张存单,之后李某的丈夫从农行领奖金8000元,以李某的名义将8000元存人农行。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第6题:
黄某按照银行支行的业务印章自己制作了一个业务印章,并印制了空白印章,然后制作了一张50万银行存单,并从另一家银行获得抵押贷款50万元,黄某的行为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属于金融诈骗行为
B.是合法的,因此自己在银行也有存款
C.做法不合法
D.是伪造金融凭证行为
第7题:
王某按照某银行支行的业务印章制作了一个业务印章,并印制了空白存单,然后制作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存单,并以此从另一家银行获得抵押贷款100万元。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关于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这是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B.这是合法的,因为王某自己在银行有抵押
C.这是不合法的,但不构成犯罪
D.这是金融诈骗行为
E.若能偿还贷款就不违法,若不能偿还就是违法
第8题: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孙某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张某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问: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
(2)工商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5)可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因此抵押权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6)根据《担保法》第55条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故不属于抵押物,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9题:
王某按照某银行支行的业务印章自己制作了一个业务印章,并印制了空白存单,然后制作了一张50万元的银行存单,并以此从另一家银行获得抵押贷款50万元.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王某的行为【】
A.是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
B.是合法的,因为自己在银行有抵押
C.是不合法的
D.属金融诈骗行为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