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下列哪些人员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B、保荐人 C、承销商 D、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题目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下列哪些人员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B、保荐人
C、承销商
D、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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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正确答案:×
143.B【解析】主承销商应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进行核查,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2题:

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正确答案:√

第3题:

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存在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正确的处理有( )。

A.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C.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证券交易所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C
解析: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的内容存在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责任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无关。

第4题:

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下主体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有( )。
Ⅰ.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
Ⅱ.发行人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Ⅲ.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Ⅳ.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Ⅰ、Ⅱ
B:Ⅰ、Ⅲ、Ⅳ
C:Ⅱ、Ⅲ、Ⅳ
D:Ⅰ、Ⅱ、Ⅳ
E:Ⅰ、Ⅱ、Ⅲ、Ⅳ

答案:E
解析:
《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5题:

共用题干

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是以下哪些主体?
A:发行人
B:承销的证券公司
C:发行人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D:保荐人

答案:A,B,C,D
解析:
参见《证券法》第69条,ABCD选项中所列举的主体都是应当对虚假信息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
A选项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证券法》第74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董事长陈某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不能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冯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乙公司股票,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所以A选项正确。《证券法》第77条规定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B选项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丙公司合谋联合买卖,操纵丁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所以B选项正确。根据《证券法》第79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公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的,构成欺诈客户行为,所以C选项正确。《证券法》第80条规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D选项中甲公司和杨某的行为实际构成甲公司借用杨某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所以D选项不正确。
《证券法》第96条第1款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甲公司应该采取要约收购的方式,所以A选项不正确。甲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条件,必须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所以B选项不正确。该法第93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已经持有了乙公司全部股份的80%,根据第50条规定,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为公开发行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25%以上,因此乙公司已经不具备上市条件,乙公司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乙公司其余的股东有权要求甲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票,所以D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39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所以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内的交易方式并不限于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2条规定,证券交易并不必须以现货交易,所以C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D选项正确。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A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C选项不正确。2005年修订前的《证券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通过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应当采用市价委托或者限价委托,《证券法》修订后该款已被删去,所以B选项不正确。《证券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该款为《证券法》修订后新增的条款,根据该款规定,D选项正确。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6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BC选项说法错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33条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故D选项说法错误。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4条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故A项说法不符合上述第5项的要求,故错误。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符合第3项的要求,故正确。D项说法符合上述第(1)项的要求,故正确。

第6题: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虚假记载

B.误导性陈述

C.误导性记载

D.重大遗漏


答案:ABCD

第7题: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有( )。

A.发行人
B.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发行人的董事
C.有过错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D.上市公司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8题:

47﹒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
【解析】原文见教材196页最后两行。

第9题: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资料,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以下说法中哪些项是正确 的?( )
A.发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
D.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答案:A,B,C
解析:
。《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 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 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 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 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A、B、C项符合法律规定, 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的是 过错责任,而非推定过错。故D项错误。

第10题:

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下列哪些人员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A、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B、保荐人
C、承销商
D、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答案:D
解析:
《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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