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人员资格考试

甲、乙二人晚上携带匕首潜入某超市准备抢劫,但进入超市后发现值班人员已睡熟,于是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很顺利地盗得了数额较大的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A、盗窃罪B、抢劫罪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D、抢劫罪(既遂)和盗窃罪

题目

甲、乙二人晚上携带匕首潜入某超市准备抢劫,但进入超市后发现值班人员已睡熟,于是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很顺利地盗得了数额较大的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 B、抢劫罪
  • C、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 D、抢劫罪(既遂)和盗窃罪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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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甲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正确答案:B
A项中甲、乙、丙、丁四人属于共同犯罪,界定共同犯罪停止状态的标准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题中乙、丙、丁已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既遂,虽然甲未参与实行行为,但是他参与了共谋,未撤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原因力,所以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B项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指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甲携带工具向乙家走去是为了接近犯罪目标,为实施犯罪做准备,因此属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C、D两项属于犯罪中止。故选B。

第2题: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不再开枪


正确答案:A

  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第3题:

甲、乙两人某天晚上携带凶器潜入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大量商品。甲、乙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犯罪预备和盗窃罪


参考答案:B

第4题: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称丙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产生纠纷,超市停业。超市于是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一不胜任工作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自己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禁止施劳务派遣的单位,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关于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超市可以因决定提前解散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B.超市可以因甲公司拒绝承担出资责任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C.超市可以因乙企业收回场地而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D.超市可以自行决定将李某退回丙公司

答案:A
解析:
用工单位可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包括:(1)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2)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①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第41条规定的情形;②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③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第5题: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于是,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李某的用人单位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超市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务派遺劳动合同的内容。李某的用人单位应该是劳务派遣单位丙公司。

第6题: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甲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正确答案:A
A【解析】首先要明白犯罪预备的含义:一是未实施犯罪,二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选项A中甲未实施犯罪,但为犯罪准备工具,是犯罪预备;而选项B、C、D中的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止,应属于犯罪中止,而非犯罪预备。

第7题:

甲某日凌晨两点骑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发现超市的卷帘门开着(事后无法查明卷帘门打开的原因),甲立即进入超市盗窃财物,30分钟后与甲素不相识的乙进入超市,也开始盗窃。由于甲盗窃的财物数额多(价值2万元),就请乙帮他抬到室外绑到自行车后座上,乙欣然应允。甲离开后,乙自己将价值1万元的财物绑上自行车离开。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
B.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犯
C.甲盗窃数额2万元,乙盗窃3万元
D.甲盗窃2万元,乙盗窃1万元

答案:A,C
解析:
在甲盗窃的2万元财物范围内,甲、乙成立共同犯罪。因为乙对甲实施了帮助行为,有帮助的故意,认识到甲所实行的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也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以自己的帮助行为,为甲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但对乙盗窃的1万元,甲、乙不构成共同犯罪,是乙个人的犯罪行为。因此,甲盗窃数额2万元,乙盗窃3万元。

第8题:

宋某、桑某携带凶器潜入某商店准备进行抢劫,但在进入商店后发现值班人员睡着了,两人就在没有使用凶器的情况下取得价值3500元的商品。宋某、时某的行为构成()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劫罪(未遂)和盗窃罪

D.抢劫罪(预备)和盗窃罪


参考答案:A

第9题: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于是,超市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岗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超市和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李某的用人单位是()。

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超市

答案:C
解析: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其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第10题:

共用题干
甲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以甲公司出资金乙企业提供场地的方式成立了一家大型超市。超市成立后,与丙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不久,甲公司与乙企业产生纠纷,导致超市停业。超市于是将李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以李某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在超市的工作属于法律规定禁止实施劳务派遣的范围,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追究甲乙丙三家公司的法律责任。

李某的用人单位是()。
A:甲公司
B:乙企业
C:丙公司
D:超市

答案:C
解析: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用人单位,其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题中,由丙公司派遣李某到超市工作,故选项C正确。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的情形;(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


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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