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题目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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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的是( )。

A、合伙人的出资

B、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C、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

D、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参考答案:B

第2题:

共用题干

甲、乙、丙三人是好朋友,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设立后,关于甲、乙、丙三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甲、乙、丙三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B: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乙、丙三人交恶,于是决定将该合伙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但是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由于该合伙企业马上要解散并清算了,故刘某不能取得该电视机
C:经营一段时间后,甲与乙丙二人交恶,于是合伙人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了李某,李某依法取得该财产份额后,即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D: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因为出国定居,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其他合伙人乙、丙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B,C,D
解析: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可知,选项A错误。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所以公司不能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但是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所以选项B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禁止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故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14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D选项的说法正确。
A选项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B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1条的规定,甲在清算前私自将该合伙企业的一台电视机卖给了不知情的刘某,刘某作为善意第三人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C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4条的规定,李某依法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后,应当与其他合伙人修改合伙协议,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D选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要注意有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的约定;二是同等条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才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28条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A选项的说法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无权自行决定,所以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甲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法律并不限制甲的配偶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只有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方能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所以D选项的说法不正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虽然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但是,如果这种内部限制要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必须以第三人知道这一情况为条件;否则,该内部限制不对第三人发生抗辩力。
本题考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首先,合伙人自己的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债务是不同的,合伙人的债务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其次,合伙企业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人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是合伙关系稳定的基础,也是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础,所以,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也不能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当然成为合伙人,故选项AC是错误的。最后,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同时也为了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当然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或变卖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的规定,选项B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
《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A选择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4条规定:“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企业份额,修改合伙协议后方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4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该条规定的是入伙的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经受让合伙企业份额成为新合伙人的合伙人与入伙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应当相同,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第3题:

下列对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合伙企业财产

B.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C.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D.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正确答案:ABC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4题:

(2019年)根据《合伙企业法》,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定义范畴的是()。

A.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B.依法处置合伙人的其他财产
C.合伙人的出资
D.依法处置合伙企业不动产取得的收益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5题:

关于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
B.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只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C.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D.合伙机构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机构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机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答案:B
解析:

第6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可用以承担合伙企业债务的财产范围是( )。

A、合伙人的出资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取得的收益

C、合伙企业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D、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参考答案:ABCD

第7题:

下列对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属于合伙企业财产
B.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由合伙人共有
C.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D.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A,B,C
解析: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并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选项D错误。

第8题:

下列项目中,构成合伙企业财产的是( )。

A.合伙企业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

B.合伙人的出资

C.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D.合伙企业的短期借款

E.合伙企业经营所取得的收益和短期借款


正确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重点是对“合伙企业的财产”的熟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C。

第9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定义范畴的是(  )。

A.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B. 依法处置合伙人的其他财产
C. 合伙人的出资
D. 依法处置合伙企业不动产取得的收益

答案: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第10题:

有关合伙制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B.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不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C.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D.合伙机构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机构名义取得的收益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答案:B
解析: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价值,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合伙机构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以及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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