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规定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急,于是该出口公司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充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第1题:
第2题:
第3题:
我国某工艺美术品公司对英国出口一批陶瓷,以CIF London条件成交,因此该公司应在伦敦交货。()
第4题:
大连粮油出口公司以“FOB大连”条件卖给伦敦某公司一批苹果干,商定支付方式为托收。货物装船后,正要启航,船舱突然起火,货物全部焚毁。问青岛公司能否收取货款?()
第5题: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第6题:
第7题:
某公司出口一批红枣,合同与信用证均可明三级品,发货时明知三级红枣库存不足,便以部分二级红枣顶替,并在发票上注明:“二级红枣仍以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不妥。因为单证不符,可能遭到开证书行拒付款。
略
第8题:
第9题:
HL8-4S-11离心式压缩机TE--321表示()。
第10题:
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绿茶的合同,合同约定货物品质为三级,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交货时甲公司因库存三级绿茶缺货,便改装二级绿茶,并在发票上注明货品二级,货款仍按原定三级价格计收。在办理议付时,银行认为发票注明该批货物的品级与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级不符,因而拒绝收单付款。美国乙公司认为该货有特殊用途,因而不能接受甲公司交付的二级货,并主张该公司承担未按合同交货的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