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对于具有共同原告资格的人,法院在通知其参加诉讼后,其仍不愿参加诉讼,法院()。A、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B、不能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C、可以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D、视情况不同而决定是否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

题目

对于具有共同原告资格的人,法院在通知其参加诉讼后,其仍不愿参加诉讼,法院()。

  • A、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
  • B、不能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
  • C、可以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
  • D、视情况不同而决定是否强行追加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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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法院能否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A.法院应当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B.如果原告提出诉讼,则法院可以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如果被告提出诉讼,则法院可以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法院不能通知啤酒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D
本题中所涉及的为产品质量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2题:

第 56 题 如果只有2户居民提起了诉讼,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做法正确的是:(  )

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

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C
《行诉若干解释》第24条第1款。

第3题:

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参考答案:正确

第4题: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正确

第5题:

王秉承去世后,一直扶养他的独子王史桂意欲独自继承全部遗产,遭到了其大姐王嘉陵的反对。后者将弟弟告上法庭,并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法院在开庭前通知另外一名法定继承人王史桂的二姐王嘉绪出庭。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王嘉绪不愿意与亲生弟弟闹僵因而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不追加其为当事人
B:如果王嘉绪不愿意与亲生弟弟闹僵因而不愿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追加其为共同被告
C:如果王嘉绪不愿意与亲生弟弟闹僵因而不愿参加诉讼,也无意继承其父财产,但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可以允许其不参加诉讼
D:如果王嘉绪参加诉讼成为共同原告,王嘉陵的诉讼律师李某不可以同时作为王嘉绪的代理人,即使王嘉绪和王嘉陵都是原告

答案:D
解析:
《民诉意见》第54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中只要王嘉绪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继承权,那么就必须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此ABC都是错误的。至于D,即使是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也一样有利益冲突存在,所以李律师当然不能同时代理两个共同原告,故选D。

第6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只能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依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B.对已经开始诉讼的标的享有与本诉的原告同样的请求权

C.在诉讼中,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相当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原告和被告

D.在参加诉讼的时候,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相关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他人之间已经开始诉讼的诉讼标的,享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可以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过起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从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而以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

第7题:

人民法院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后,被追加的原告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

A.追加为共同原告

B.视为撤诉

C.诉讼中止

D.追加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A

第8题:

如果只有两户居民起诉,其他相关人均未起诉,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下述作法正确的 是:( )

A.可以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B.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因而应当强行追加其他相关人为共同原告

C.有义务通知其他相关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是否参加,取决于他们自己

D.因为是必要共同诉讼,对于不愿意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其他相关人应该强行列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C
《行政诉讼法》第27条,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诉。

第9题: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和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共同具备的特征有()

  • A、可以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共同被告主张独立的请求
  • B、可以自己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也可以经人民法院通知后参加到诉讼中来
  • C、因为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有厉害关系,而必须站在本诉的原告和被告的其中一方
  • D、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E、可以在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前参加进来

正确答案:B,D,E

第10题:

人民法院通知未参加诉讼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后,被追加的原告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

  • A、追加为共同原告
  • B、视为撤诉
  • C、诉讼中止
  • D、追加为第三人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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