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法典编纂开始使用了“刑统”,即以刑律为主,在律文之后分载具有刑事性质的()。
第1题:
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而成的法规。在法典编纂体例上被称作( )OA.会典B.疏义C.律例D.刑统
第2题:
第3题:
下面关于我国古代重要法典结构变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B.《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C.《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且精炼了刑律分则
D.《宋刑统》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第7题:
第8题:
下面关于我国古代重要法典结构变化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B.《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C.《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且精炼了刑律分则
D.《宋刑统》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D。将传统的篇目首次改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各律的是《大明律》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