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民警执法资格考试

张某与钱某签定一份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钱某将80万元货款汇出,张某收到货款后,交付了约20万元的货物,其余货物一直未能履行。经查,张某并无货源,货款收到后,张某即将款项归还了以前所欠王某的货款,并与钱某断绝了联系。张某的行为构成()A、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C、合同违约D、民事欺诈

题目

张某与钱某签定一份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钱某将80万元货款汇出,张某收到货款后,交付了约20万元的货物,其余货物一直未能履行。经查,张某并无货源,货款收到后,张某即将款项归还了以前所欠王某的货款,并与钱某断绝了联系。张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 B、合同诈骗罪
  • C、合同违约
  • D、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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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王某与张某于2007年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二人对提货方式进行了修改。现王某根据修改后的合同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所欠的货款5万元。对于此案件的类型,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诉讼的基础是王某和赵某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故本案属于确认之诉

B.王某根据修改后的合同提起诉讼,法院必须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故本案属于变更之诉

C.王某要求张某履行给付义务,故本案属于给付之诉

D.本案属于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


参考答案:C

第2题:

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李某向张某履行债务,现李某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张某有权( )。

A.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C.请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D.请求王某或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
20.A EM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张某有权请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第3题:

张某和某服装厂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为买方,预先支付全部货款;服装厂为卖方,收到货款后10天内发货。合同订立后,张某支付了全部货款。付款后第2日,张某因与李某存在债务纠纷逃到外地避债,下落不明,致使服装厂无法向其按时交货。按照法律规定,服装厂可以采取的消灭债务关系的措施是( )。

A.行使留置权

B.将服装向有关机关提存

C.行使不安抗辩权

D.行使代位权


正确答案:B
本题考核点是标的物提存的规定。根据规定,债权人下落不明,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第4题:

以下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的是:

A: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期交付了货物,乙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乙公司又按照市场价格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栋大楼作为办公楼,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乙公司的购买行为
B:张某欠王某2万元钱一直不还,张某收养了一名孤儿,王某催讨欠款时,张某称自己要养孩子,没钱还给王某,王某是否有权撤销张某的收养行为
C:李某欠赵某1万元钱一直不还,称自己没钱还,孙某要赠送李某1万元,李某拒绝了孙某的赠送,赵某是否有权撤销李某拒绝赠送的行为
D:周某欠吴某5万元钱一直不还,称自己没钱还,周某的父亲去世后,周某声明放弃继承,吴某是否有权撤销周某放弃继承的行为

答案:A,B,C,D
解析:
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但是不是所有的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都有权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债权,债权人才能撤销,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A选项中乙公司购买丙公司房产的行为,有相当的对价,因此乙公司并未减少清偿资力,所以甲公司无权撤销,A选项正确。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是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债权人方能撤销,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因此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所以B选项中的收养行为,C选项中的拒绝赠送的行为,D选项中放弃继承的行为,均不得撤销。

第5题:

张某口头答应王某将一个家传的古董花瓶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王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张某与王某约定10日后交付花瓶。张某与朋友聚会时,李某听说张某有古董花瓶,也不知道张某已经卖给了王某,提出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遂将花瓶卖给李某,并将花瓶交付给李某。王某得知后非常气愤,导致心脏病突发住院,王某不可以要求张某承担的违约责任是:

A: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合同
B: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
C:要求张某承担医药费
D: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

答案:A,C,D
解析:
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已经将花瓶卖给李某,李某为善意第三人,并且张某已经将花瓶交付给李某,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李某取得花瓶的所有权,张某无权要求李某退还花瓶,花瓶为特定物,因此王某不能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花瓶;所以A当选。王某支付了定金,按照定金规则,张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所以B不当选。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虽然王某心脏病突发的损失客观上与张某的违约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姑且不论是否具有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张某应赔偿王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也是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所以C当选。同样,违约责任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D当选。

第6题:

郭某冒用公司名义,与一家贸易公司签订了2份标的为70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贸易公司先期给付郭某30万元货款,待合同履行完毕后,贸易公司将全部货款补齐。郭某拿到30万元货款后逃匿。郭某的行为构成了( )。

A.合同诈骗罪

B.扰乱市场秩序罪

C.诈骗罪

D.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正确答案:AC
解析:合同诈骗与一般诈骗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应适用特别法。

第7题:

以下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是( )。

A.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销售合同,但是张某没有代理权,乙公司享有的撤销合同的权利

B.王某将一幅字画寄存在陈某处,陈某将字画卖给杨某,王某认可陈某的行为有效的权利

C.陈某通过欺诈手段使张某与自己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张某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D.张某欠王某1000元未还,王某欠张某的1000元债务也已到期,王某主张用自己的1000元债权抵消张某对自己的1000元债权的权利

E.债权人孙某请求债务人钱某归还欠款的权利


正确答案:ABD
[答案] ABD。[解析] A选项中乙公司只要行使撤销权,就可以使效力待定的无权代理合同成为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B选项中王某只要行使追认权,就可以使无权处分的效力待定合同成为有效的合同。D选项中王某只要行使抵销权,就可以使张某的债权和王某的债权都消灭,所以ABD三个选项中的权利都是形成权。C选项中张某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解除合同,合同才能解除,张某自己的行为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所以张某申请解除合同的权利不是形成权。E项孙某的权利是请求权。

第8题:

【案情】张某因堵博负债累累,为尽快筹钱还债,找朋友王某借钱,王某未答应。张某便心生歹意,骗钱某说,王某欠其20万元钱迟迟未还,请钱某帮助其索要欠款,并允诺要回款项后给钱某3万元钱作为酬谢。钱某答应了张某。二人约好,由钱某以谈生意为名将王某约到附近的金海宾馆205房间,然后将王某扣押,由钱某进行看管。次日,张某和高某即对王某施以暴力,强迫其拿钱。王某没有办法,只能骗公司出纳说公司购买产品需要20万现金,让出纳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的汽车站交给钱某。出纳来到汽车站后,发现情况有所不对,于是拒绝将钱交给钱某,钱某便威胁出纳说,如果不交钱,就杀死王某。出纳不得已将20万元现金交给钱某。钱某带着钱回到宾馆后,发现张某已经不见踪影,而王某已经断气。于是,钱某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逮捕归案。事后经查,因钱某想跳窗逃走,而被张某用尖刀刺中胸部死亡。 问题: 1.张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2.钱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 3.张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4.钱某在汽车站取得出纳2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 5.张某对王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答案及解析】
1.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张某是直接向王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钱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构成共同犯罪。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某的抢劫罪与钱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钱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张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张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钱某的故意范围。

第9题:

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
解析:
【考点】无权代理;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效力待定【详解】《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题中,刘某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的行为没有取得王某的同意,应为无权代理,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据此,构成无因管理要求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本题中,张某感到有利可图并没有告知王某的行为表明其不具有为王某利益的意思,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构成不当得利要求一方受益,一方受损,本题中,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时仍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货款,形式上不存在张某受益,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因此,张某行为属于效力待定,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D。

第10题:

2008年12月,个体户张某与某制鞋厂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制鞋厂供给张某500双真皮旅游鞋,每双单价100元,总价款5万元,张某应在合同订立后的第15天内将货提走并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的第14天,张某因仅有4.5万元资金,便向制鞋厂提出拿自己的摄像机作为质押,该厂同意,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约定张某必须于2009年1月30日前还清欠款,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
张某交付4.5万元和摄像机后提走了货物。摄像机交给制鞋厂后,厂里的工人经常使用,因保管不善被人盗走。2009年1月20日,张某欲将5000元钱偿还给制鞋厂时,发现制鞋厂却无法返还质押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制鞋厂赔偿摄像机。
问题:
(1)双方商定的“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法院是否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3)如果张某2009年1月30日仍未偿还货款,制鞋厂能否变卖摄像机?


答案:
解析:
(1)双方关于“如逾期不还,摄像机则归制鞋厂所有”的约定违反了《担保法》关于禁止流质条款的规定。《担保法》明确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本案中张某与制鞋厂的约定为“流质”条款,这项约定是无效的。质权人不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直接获得质物所有权,而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将质物变价后满足自己的债权。《担保法》之所以禁止流质的约定,是因为流质的做法使质权人可以乘出质人急迫或穷困的情势而损害出质人的利益,违反订立合同的基本原则。
(2)法院应当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因为法律规定,在质押期限内,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本案中,制鞋厂未履行对质物的妥善保管义务,致使质物遗失,当然应承担责任。
(3)如果张某2009年1月30日仍未偿还货款,制鞋厂可以依法变卖摄像机。因为出质人逾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变卖质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对此《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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