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2006年5月,被告人曹某等人经密谋后,分别购买作案工具迷彩色三菱吉普车、假军军牌照、假军服、头盔、警棍以及证件等物,伪装成军队纠察人员,以查假军车为名骗取和抢劫公民财物,请问曹某等人的行为:()A、只构成抢劫罪B、只构成招摇撞骗罪C、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D、只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题目

2006年5月,被告人曹某等人经密谋后,分别购买作案工具迷彩色三菱吉普车、假军军牌照、假军服、头盔、警棍以及证件等物,伪装成军队纠察人员,以查假军车为名骗取和抢劫公民财物,请问曹某等人的行为:()

  • A、只构成抢劫罪
  • B、只构成招摇撞骗罪
  • C、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 D、只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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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材料:2008年2月,史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电话告知被告人李某夫妇,其因打架被公安机关抓捕,要求为其办理身份证,以方便外出。后史某将存有其照片的光盘寄至李某家中。被告人李曹氏于2008年2月28日持此光盘到当地公安派出所,以李发泉(史某化名)系其三子漏报户口为由,要求为史某办理户口及身份证。后当地公安机关依李曹氏的要求办理了李发泉的入户手续及身份证。2008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又将该身份证寄至在广东打工的女儿李某某处,并告知其史某打架在逃一事,吩咐其将身份证转交史某,李某某即依李某之吩咐将该身份证转交给史某。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三被告人李某、李曹氏和李某某均构成窝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3年和8个月。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问题:

结合本案,试分析三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对其审判结果是否变


正确答案:

第2题:

丁某、白某等人为一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一日,丁某等人购买了一个5个月大的男婴。丁某等人将婴儿带至广西等地欲行贩卖。当晚,男婴生病,丁某等人将其带至县医院治疗,经诊治,该婴儿患有新生儿破伤风。几日后,该男婴呼吸衰竭,随时有生命危险,丁某等人要求县医院放弃治疗,并在男婴死亡后将尸体丢弃。对丁某等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丁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B.对丁某等人应当适用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
C.丁某等人造成了被拐卖的儿童死亡,应当对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D.丁某等人的行为没有直接造成男婴的死亡,不适用加重情节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拐卖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儿童死亡结果的,当然适用加重刑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儿童死亡的条件之一,即便不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应认定为造成儿童死亡,仍然应当适用加重刑罚。

第3题:

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正确答案:D
《高法解释》第24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对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处理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请考生注意复习。

第4题:

“三曹”分别指曹操,曹植和谁?


正确答案: “三曹”分别指曹操,曹植和曹丕父子三人。

第5题:

曹某找人将郭某家大门敲开,伙同刘某、张某等十余人冒充公安民警强行闯入郭家住宅,在郭家亲属要求其退出时拒不退出。曹某等人对郭某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辱骂、殴打。致郭某面部被打成轻微伤。对曹某等人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B.行政处罚即可,不需要刑事处罚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非法侵入住宅罪与故意伤害罪并罚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认定。题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45条对非法入侵住宅罪之规定。

第6题:

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张某、王某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张某审判过程中逃跑。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张某裁定中止审理,对王某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正确答案:D
【答案】:D
【详解】:《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判:(1)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8 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 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曹某死亡,应当对曹某终止审理,故A 项错误;不应当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故B 项错误;不符合发回重申条件,故C 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00 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D 项正确。

第7题:

曹某、孟某、刘某三人是司法考试的培训老师,利用业余时间共同完成一幅绘画作品《从头再来》,他们的好朋友李某提供了一些创作上的建议,并提出在署名的时候最好把自己的名字署上,这样可以利用自己的知名度提高作品的影响力,曹某、孟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孟某提议要把这个作品公开发表,曹某说最好还是低调一些,自己欣赏就可以了,刘某则不置可否。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作品在招生现场进行了展览,结果被现场咨询报班的学员岳云鹏看中,出价10000元予以购买,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均表示同意。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一时引起热议。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应是作者

B.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同意李某在作品上署名,李某也表示同意,该署名行为合法

C.孟某不顾曹某的反对把该画发表的做法合法

D.岳云鹏购买后随即拍照在微博上进行发布的行为合法

答案:C
解析: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3 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由此可知,李某只是对作品的完成提出了建议,并没有真正参与作品的创作,不是作者,A 选项错误,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第 11 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由此可知,在作品上署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的权利。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禁止他人假冒署名。本题中,曹某、孟某、刘某三人和李某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B 选项说法错误, 不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9 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由此可知,对于合作作品的使用,只要不是转让著作财产权,合作作者可以单独决定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依题意,C 项说法正确,当选。 《著作权法》第 18 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法》第 10 条第 1 款第 2 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即信息网络传播权体现的是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是否允许他人上传到网上的控制权。 由此可知,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物权和著作展览权,但并不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将该作品上传到网上。D 选项错误,不选。

第8题:

李某在某工厂打工,吃住均在周某家。同年11月某天,被告人李某为了劫取周某的钱款,便趁周某为女儿办婚事停工之机,购买两瓶白色粉状老鼠药。11月16日下午,李某利用为周某一家煮饭之机,将两瓶老鼠药投放到米饭中。晚饭时,被告人李某借故外出,不与周某等五人一起吃饭。周某及其妻子、女儿和两名工人吃了被告人李某煮的米饭后,便先后出现了头晕、呕吐等中毒症状,医院抢救后脱险。周某等五人经医院诊断,为急性灭鼠药中毒。当晚,由于周某父亲及亲戚等人在家,被告人李某无法下手,但她并没有放弃劫取钱款的念头。第二天早上,周某父亲及亲戚均到医院看望病人,便将钥匙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拿到钥匙后,趁家中无人之机,用钥匙打开周某的卧室,并从其衣柜中拿走了现金人民币12000元。11月19日上午,周某等人从医院回来后,发现12000元现金不见了,便追问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对其投毒和劫取钱款,之行为均供认不讳,并主动将现金退还给周某。问题: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
【考点】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界定
【答案与解析】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理由如下: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李某实施了投放毒药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被告人李某是出于一个目的。即占有周某的钱款。但是被告人李某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手段却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
从司法实践看,对于牵连犯,刑法上是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即按其中法定刑较重的一个罪引用刑法相应规定判处。本案中,投放危险物质罪属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而抢劫罪属危害财产方面的犯罪,在量刑上较投放危险物质罪轻。因此,本案方应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也成立牵连犯。通常认为,牵连犯具有三个特征:①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的牵连关系;③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基于牵连犯的这些特征,牵连犯可能因各国刑法规定不同而被视为一罪或者数罪,实行择一重罪处罚、定数罪从重或者加重处罚、数罪并罚等。
我国刑法总则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处断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刑法分则对某些牵连犯罪规定要实行数罪并罚,例如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那么,对其他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牵连犯罪能否参照上述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牵连犯虽然实际上构成了数罪,在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主观恶性等方面都比单纯的一罪严重,但其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同追求几个犯罪目的数罪相比,社会危害性又相对较小,所以,我国刑法学界和刑法实践中,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牵连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实行从一重处罚的原则。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出于劫取周某财产的目的,实施了在米饭中投放老鼠药、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行为,被告人李某的目的只有一个即劫取财产,毒害周某一家并非其实施犯罪想达到的最终目的,而是作为其劫取财产的一种手段,但其实施犯罪的手段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即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该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并指向同一个犯罪目的,故构成了牵连犯。就本案抢劫情节看,被告人李某吃住在周某家,不属于入户抢劫,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投放危险物质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两者相比,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原则,显然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本案被告人李某予以定罪处罚。

第9题:

曹芳的皇后是谁的女儿,其参与了剿除司马师的密谋,后事败身亡?()


正确答案:张缉

第10题:

邓某于1970年4月1日创作了一幅国画,1973年6月22日将该画的原件出售与曹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曹某自购得原件之日起享有该画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 B、国画是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故曹某不能因为购买原件而取得任何著作权
  • C、曹某因为购买该画的原件而取得该原件的展览权
  • D、曹某因为购买该画的原件而取得该作品的展览权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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