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甲去朋友乙家做客,不慎将手机遗忘在乙家,乙发现后没有通知甲,而是自用。一周后,乙将手机丢失,后来甲得知此事,要求乙返还手机,乙不愿返还,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无因管理B、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善意占有人C、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保管人D、甲有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恶意占有人

题目

甲去朋友乙家做客,不慎将手机遗忘在乙家,乙发现后没有通知甲,而是自用。一周后,乙将手机丢失,后来甲得知此事,要求乙返还手机,乙不愿返还,为此引起纠纷。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无因管理
  • B、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善意占有人
  • C、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保管人
  • D、甲有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恶意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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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发现自己价值30多万元的藏獒被乙盗走,就于某日晚上潜入乙家中,将自己的爱犬牵走。甲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B.洗衣店经理甲发现乙家的走廊上晒着一套价值2000元的西服,便欺骗本店工人丙说:“乙要洗西服,但没有时间送来;你到乙家去将走廊上晒的西服取来。”丙信以为真,取来西服交给甲,甲将西服据为己有。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C.甲假装有急事需要使用手机打电话,就向在公共汽车站候车的不相识的乙借用手机。甲接过乙的手机后,装着打电话的模样,越走越远,趁机逃走。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在宴会中去卫生间,将提包放在自己的座位上。筵席过后时甲仍在卫生间,清洁工丙立即进入会场打扫卫生。此时,乙发现甲的提包还在椅子上,便站在会场门外对丙说:“那是我的提包,麻烦你递给我 一下。”丙信以为真,将提包递给乙,乙迅即逃离现场。乙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正确答案:A
【考点】盗窃罪;诈骗罪
【解析】A中乙是非法占有了甲的财物,甲通过秘密手段取回,不成立盗窃罪。在犯罪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的,并不一定都构成诈骗罪。一般来说,盗窃和诈骗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在一般案件中,区分这两罪并非难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案件窃与骗互为手段,交织在一起,使得盗窃罪与诈骗罪不易区分。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受欺骗者是否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交付)财产。受骗者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并未因此而处分财产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成立诈骗罪,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孙子被车撞上了。”B连门也没有锁便急忙赶到马路边,A趁机取走了B的财物。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没有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只是由于外出导致对财物占有的弛缓;A取走该财产的行为.只能成立盗窃罪。受骗者虽然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倘若不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时,其帮助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诈骗罪中的处分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成立诈骗罪。如B中丙显然受骗了.但他只是甲盗窃的工具而已,并不具有将乙的西服处分给甲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甲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所以,处分行为的有无,划定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处分行为意味着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即由行为人或第三者事实上支配财产。至于受骗者是否已经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一方面,要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判断,即在当时的情况下,社会的一般观念是否认为受骗者已经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进行事实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骗者是否具有将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C中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乙虽然受骗了,但他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将手机转移给甲支配与控制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在当时的情况下,即使乙将手机递给甲,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乙仍然支配和控制着手机,即甲没有占有手机。甲取得手机的‘支配与控制完全是后来的盗窃行为所致。如果说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则意味着甲接到手机时便成立诈骗既遂;即使甲打完电话后将手机还给乙,还属于诈骗既遂后的返还行为。这恐怕难以被人接受。
处分行为并不要求受骗者将财物的所有权处分给行为人,所以不要求受骗者具有转移所有权的意思。也不要求受骗者对处分的财物享有所有权。

第2题:

甲欲杀乙,某日携带炸药前往乙家要炸死乙,乙刚好出差不在家。甲蹲守一夜后未见乙归,就没有将乙家炸毁。甲的行为构成()。

A.犯罪未遂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答案:D
解析:
犯罪的形态分为完成状态(犯罪既遂)与未完成状态(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按预定计划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发生了犯罪结果。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它只能发生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以后。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可以分为预备阶段的中止与实施阶段的中止。行为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的是犯罪预备。案例中,甲携带炸药前往,但尚未着手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仍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因为甲的意志以外的因素使他无法着手实施犯罪行为,这构成了犯罪预备。故应选D。

第3题:

甲与乙有仇,甲伺机伤害报复乙。一天,甲得知乙在家,便带上匕首去乙家准备伤害乙。

如果甲到乙家,用匕首对乙实施了伤害行为,甲看到乙受伤后的痛苦状,而将乙送入医院救护,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甲的行为应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正确答案:D

第4题:

甲在某饭店吃饭时,将手机遗忘在座位上,店主乙发现后没有联系失主,而是换卡自用。一个月后,乙将手机丢失。后甲得知此事,要求乙返还手机,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无因管理
B、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善意占有人
C、甲无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保管人
D、甲有权请求赔偿,因为乙是恶意占有人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核占有的保护效力。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利益,这里乙并非为了他人利益。所以选项A错误。乙并非善意占有,而是恶意占有,所以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所以选项B错误,选项D正确。乙并非保管人,这里是乙将甲的遗忘物据为已有,是恶意的占有。所以选项C错误。

第5题:

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活动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甲趁乙熟睡之际潜入乙家杀乙,打开煤气阀一段时间后,又后悔了,遂将煤气阀关上,并将120叫来对乙进行抢救,乙遂脱险
B.甲潜入乙家盗窃,突然听到旁边门响,误以为被发现,遂逃走
C.甲去乙家行贿,到乙家后却发现乙不在,遂将行贿的五万元带回,交准备改天再去
D.甲在街上对乙进行抢劫,被过路的群众发现、制止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答案:A
解析:
犯罪中止的定义要点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A项符合定义;B项是误以为被发现;C项是已不在,D项是被送至公安机关,都不是自动放弃,不符合定义,故答案选A。

第6题:

甲在乙家开的商店购物,将自己的钱包(内有人民币1万元)遗忘在乙的柜台上。乙将钱包放进自家的保险柜里。甲发现自己的钱包丢失后,问乙看见他的钱包没有,乙称自己没有看到,没有交出钱包。乙的行为()。

A.是不当得利

B.构成诈骗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参考答案:D

第7题:

甲、乙订立了一家猪肉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家猪,分别为家猪1、家猪2、家猪3、家猪4、家猪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家猪款项之前,甲保留该5头家猪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家猪。

假如家猪款项付清之前,乙将家猪5租与庚,租期3个月,租金300元,则该租金的所有者是()。
A.甲
B.乙
C.甲和乙
D.租金应退还庚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本题约定所有权归甲保留,因此A为正确答案。

第8题:

● 程序员甲与同事乙在乙家探讨甲近期编写的程序,甲表示对该程序极不满意,说要弃之重写,并将程序手稿扔到乙家垃圾筒。后来乙将甲这一程序稍加修改,并署乙名发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11) 。

(11)

A. 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软件著作权

B. 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软件著作权,因为甲已将程序手稿丢弃

C. 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乙已将程序修改

D. 甲没有发表该程序并弃之,而乙将程序修改后发表,故乙应享有著作权


正确答案:A

第9题:

甲和同事乙外出吃饭,看到乙的手机从口袋中滑出,但未告知乙。待和乙一起起身离去后,甲又回到饭店将手机索走。两天后,甲的朋友丙从外地出差,到甲家拜访,看到该手机后爱不释手,随即以市价将该手机买走,则(  )。
A.该手机买卖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B.乙得知后可以直接向丙追索该手机
C.丙构成善意取得
D.甲索走该手机以及将之出卖,主观上都有恶意,该手机买卖行为也构成欺诈


答案:A,B
解析:
【精解】C项错在:无权处分不影响善意取得,但盗赃不适用善意取得。D项错在:在无权处分情形下,一般不认定为欺诈。

第10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医生甲意欲杀害患者丙,将毒药交给不知情的护士乙,让乙给丙注射。乙接过药品后发现是致命的毒药,但仍给丙注射,致丙死亡,甲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
B: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作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对乙的死亡应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
C:甲乙有仇,甲扬言要杀乙,乙逃往他乡后,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但是没有人杀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D: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属于教唆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A,C,D
解析:
【考点】教唆犯。详解:关于A选项。教唆犯是共犯的一种,是指教唆引起他人犯意的共犯人。甲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乙的行为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与乙没有达成共同犯罪的故意,所以是单独犯罪。护士乙在知情后仍然实施犯罪行为,属于片面的帮助犯,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甲并不构成教唆乙杀人的教唆犯,A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B选项。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教唆乙杀丙,同时又告诉丙:“乙会杀你,做好防卫准备”。某日晚,乙杀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的真实意图是借丙之手杀乙,甲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B选项的说法正确,不选。关于C选项。教唆犯的成立一般要求有明确具体的教唆对象,否则不成立教唆犯。甲在多处张贴悬赏广告“杀死乙者奖励3万元”,并没有具体的对象,不成立教唆犯。所以C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D选项。甲教唆乙盗窃丙家的财物,乙接受教唆后前往丙家行窃,被丙发现后乙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丙轻伤,此时乙的行为已经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属于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甲应在盗窃罪的犯罪内承担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且属于教唆犯既遂。所以D选项的说法错误,当选。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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