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简述清末司法机构的调整。

题目

简述清末司法机构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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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清末及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的措施,对当下我国的司法改革及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有何启示?


答案:
解析:
清末的司法改革,对传统司法组织体制进行了调整,改刑部为法部,使得行政与司法分立;南京临时政府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这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就是:将行政与立法分开,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清末的司法改革,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四级三审制度。这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就是:完善人民法院系统,落实贯彻审级制度,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增加案件最终判决公正系数,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清末的司法改革,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改革中试行律师制度,这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就是:我们在当今司法改革中,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设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建立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互聘机制。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禁止刑讯、禁止体罚,这对当今司法改革的启示就是: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

第2题:

试述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正确答案: 鸦片战争以前,中国是一个独立拥有完全主权的封建帝国,中国政府对外国侨民都无一例外地行使司法管辖权。1840年鸦片战争后,外国侵略者凭借武力强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破坏了中国独立主权的完整。在司法上,清政府被迫承认外国侵略者强行攫取的领事裁判权,标志着中国独立司法主权遭到破坏,中国司法制度开始半殖民地化。
第一,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通过不平等条约在半殖民地国家取得的一项司法公廨特权。它通过驻外领事等机构,对在半殖民地国家领土内的本国侨民,根据本国的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领事裁判权制度起源于欧洲,在中国肇始于18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1844年,美国利用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战败后的困境,以武力相威胁,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中美五口贸易章程》(即“望夏条约”),继英国之后取得了在华领事裁判权。此后,法国、意大利、俄国、日本、德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等19国,通过不平等条约,或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相继在中国取得了领事裁判权。
第二,会审公廨的设置。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是中国政府设在租界内的特殊审判机关,管辖以华人为被告的刑民事诉讼案件。它是外国侵略者继攫取领事裁判权后,进一步侵蚀中国司法主权的产物。1863年底,英国驻上海领事为使其在战争期间攫取的租界华人诉讼案件的审判权合法化和永久化,要求在租界内设立一个中国法庭,审理除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为被告以外的一切案件,而凡涉及外国人利益的案件,外国领事均可派人陪审。经清政府同意,上海地方政府,于同年5月派员到公共租界建立了“洋径浜北首理事衙门”,即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会同英国副领事审理租界内以华人为被告的轻微刑民事案件。1868年,由上海地方政府与英美驻上海领事订立的《洋径浜设官会审章程》,经清廷核准咨行,会审公廨制度正式确立。
第三,辛亥改革爆发后,外国领事团乘机接管了上海会审公廨,行政和人事任免权由外国领事掌握;承办的一切案件,包括华人之间的案件,均由中外会审官员会同办理。管辖案件的范围扩大,除囊括一切民事案件外,刑事案件可判处20年徒刑;适用外国法律,不再按中国律例审判;废止案件的上诉制度,使公廨成为终审机关。从而造成了在中国领土上“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裁判”的奇怪现象。加深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

第3题:

简述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正确答案:
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主要表现为: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地方审判庭以及初级审判庭,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相应检察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提起公诉,并实行审判监督,且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第4题:

清末变法前作为中央司法机构之一的大理寺是:()

  • A、中央复核机关
  • B、死刑复核机关
  • C、中央监察机关
  • D、中央审判机关

正确答案:B

第5题:

下列属于清末司法改革后确立的四级审判机构的是()。

  • A、大理院
  • B、地方审判厅
  • C、高级审判厅

正确答案:A,B

第6题:

简述清末司法组织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案:
解析: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省提刑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相应的检察厅。

第7题:

简述清末国人自办幼师培训机构的历程。


正确答案: (1)最早开设者为1904年湖北幼稚园附设“保育科”;
(2)1905年天津严氏女塾附设“保姆讲习所”;
(3)1907年上海条本女塾附设“保姆传习所”;
(4)1907年《奏定女子师范学堂章程》使幼师培训制度化;
(5)此后各省女子师范学堂多有附设“保姆讲习科”者。

第8题:

下列属于清末司法改革后确立的四级审判机构的是()。

A.大理院

B.地方审判厅

C.高级审判厅


参考答案:A, B

第9题:

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正确答案: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臵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第10题:

请简要介绍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正确答案: 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主要表现为: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在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以及初级审判庭,形成新的司法系统。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庭内设相应检察庭对刑事案件进行侦察,提起公诉并实行审判监督,且可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成公益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