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

甲、乙二人拦住丙某的汽车之后。持刀威逼丙某交出财物。结果丙只有几百块钱,甲、乙很不甘心。上车持刀威逼丙某开车回家,劫持丙某到其家中,拿走3万元现金。然后又拿着丙某的存折,挟持丙某到银行中取出20万元。另有一个30万元的存折一时无法取出。甲、乙把存折交给丙某,但要其打30万元的欠条。丙某被迫打了欠条以后,甲、乙才放了丙某,甲、乙的行为构成,定性不正确的是:()A、绑架罪B、绑架罪和抢劫罪C、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D、抢劫罪

题目

甲、乙二人拦住丙某的汽车之后。持刀威逼丙某交出财物。结果丙只有几百块钱,甲、乙很不甘心。上车持刀威逼丙某开车回家,劫持丙某到其家中,拿走3万元现金。然后又拿着丙某的存折,挟持丙某到银行中取出20万元。另有一个30万元的存折一时无法取出。甲、乙把存折交给丙某,但要其打30万元的欠条。丙某被迫打了欠条以后,甲、乙才放了丙某,甲、乙的行为构成,定性不正确的是:()

  • A、绑架罪
  • B、绑架罪和抢劫罪
  • C、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 D、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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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某、乙某二人鱼塘中的鱼经常被偷,于是二人决定晚上埋伏在鱼塘边抓到小偷揍一顿。果真遇到同村人丙某前来偷鱼,甲、乙二人上前殴打丙,丙亦与二人对打,一时三人扭打做一团。丙将甲某踢入鱼塘,甲某顿时怒从心起,爬上岸后,掏出偷偷带在身上的大匕首,照丙某胸部猛刺数刀,致其心脏破裂,当即死亡。关于本案:( )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B.乙不构成甲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甲、乙二人仅在故意伤害的限度内属于共犯


正确答案:ABD
【考点】部分共同犯罪;共同实行过限
【解析】甲某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且造成死亡结果,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特征。要点在于:共犯成立须具有共犯的故意。乙某仅有伤害的故意,与甲某犯意的性质不同,不构成共犯。

第2题:

第 35 题 甲某妻子乙某常年在外打工,并提出离婚。甲某为了阻止乙某外出打工,避免离婚,唆使丙某将乙某的手指剁下2个或者割下1只耳朵,并将乙某带回的财物抢走,以掩人耳目。同时许诺强取的乙某的财物归丙某,作为酬谢。丙某将此情况告诉丁某,并邀请丁某参加。某晚,丙、丁二人进入乙某卧室。在抢取了乙某价值4000元的财物后,又用刀将乙某的一只耳朵割下(重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B.甲某只构成故意伤害罪

C.丙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D.丙某、丁某只构成抢劫罪


正确答案:AC
参见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的规定。

第3题:

甲某提议让乙某帮助杀死其养父丙某,并允诺事成后给1万元好处。期间甲乙二人多次预谋,甲某还带乙某到丙某家窥伺作案地点,辨认丙某。某日甲某与乙某电话联系,称当日下手机会最好,让乙某以找丙某买三轮车为由进入丙家,将丙某掐死。乙某按甲某授意,到丙某家,假意闲谈购买三轮车,伺机作案,后因不忍下手而离去。几天后,乙某因盗窃汽车案被审查期间,供述了上述事实。

A、甲某、乙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共犯

B、乙某没有犯甲某所教唆的罪,甲某属于教唆的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C、甲某是教唆犯,在此案中应当作为主犯处罚

D、乙某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同时具有自首的法定情节


参考答案:ABCD

第4题:

甲、乙二人向同住一旅馆的丙某兜售毒品,遭到拒绝。甲、乙二人强行将丙某绑住,给其注射了一针毒品。第二日,丙某主动上门要求购买毒品注射。甲乙二人见丙某携有大量现金,便心生夺财之念。故意给其注射大剂量毒品,致丙某昏迷。乘机掠走丙某身上的现金。甲乙二人构成何罪()

A、强迫他人吸毒罪

B、盗窃罪

C、贩卖毒品罪

D、抢劫罪


参考答案:A,C,D

第5题:

第 31 题 甲、乙二人拦住丙某的汽车之后,持刀威逼丙某交出财物。结果丙只有几百块钱,甲、乙很不甘心。上车持刀威逼丙某开车回家,劫持丙某到其家中,拿走3万元现金。然后又拿着丙某的存折,挟持丙某到银行中取出20万元。另有一个30万元的存折一时无法取出。甲、乙把存折交给丙某,但要其打30万元的欠条。丙某被迫打了欠条以后,甲、乙才放了丙某,甲、乙的行为构成,定性不正确的是:(  )

A.绑架罪

B.绑架罪和抢劫罪

C.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D.抢劫罪


正确答案:ABD
甲乙当场逼迫丙拿着存折取钱,这一点构成抢劫无可非议,但取得欠条,并未当场取得那30万元,其欠条也无法律效力,行为人追求的只是日后将获得的财务,因此这一点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此案,应予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第6题:

某企业有四个岗位利用成对排列法进行排列,结果是丁高于甲、乙、丙;乙低于甲、丙、丁;丙高于乙,但低于甲、丁,甲、乙、丙、丁的岗位评价由高至低是()。

A 乙甲丙丁

B 丙甲乙丁

C 甲乙丙丁

D 丁甲丙乙


正确答案:D

第7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携带枪支抢夺,在抢夺过程中,甲没有使用和显示其持有枪支。甲的行为适用持枪抢劫的规定

B.甲、乙二人,甲驾驶摩托车,乙坐在后座上。二人驾车靠近正在骑自行车的丙某,由乙伸手抢丙的手袋。丙发觉后,抓住手袋不放。甲于是加快速度,乙强行将丙拖跌在地,并拖行约20米远,然后抢走丙的手袋,并致使丙某身体多处擦伤。甲、乙二人的行为由抢夺转化为抢劫罪

C.甲是供电局维修工。某日,甲进入乙家维修电路时,发现只有乙一人在家,就掏出随身携带的电工刀,让乙交出3000元。甲的行为属于入户抢劫

D.甲持刀威逼乙交出财物。结果乙只有200元。甲就持刀威逼乙回家取存折,到银行取出2万元。另有一存折当时无法取出。甲就将存折还给乙,并逼乙当场打下5万元的欠条,才放了乙。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B
【考点】抢劫罪、抢夺罪
【解析】B项属于“飞车抢夺”,飞车抢夺的处理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1)行为人一下子就抢走了财物,或者没有抢走财物就开车逃离,应认定为抢夺罪;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按抢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处理。
2)行为人抢夺财物时被害人不撒手,行为人利用机动车行进的力量强行拖拽,致使被害人倒地死伤,应认为是抢夺过程中遇反抗而转化为直接以暴力作为取得财物的手段,认定为抢劫罪。B的情形即如此。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撞击或者强行逼倒被害人以排除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行为人携带枪支,但没有使用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或者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但口头上表示有枪,不适用本规定。携带枪支抢夺的,转化为抢劫罪的,也不适用本规定。故A不正确。
“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否要求行为人入户之前即有抢劫的故意,即是否要求行为人是为了抢劫而入户。应该持肯定意见。如果是合法入户或者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入户,临时起意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转化型抢劫除外)。入户与在户不同。基于合法原因入户而突发抢劫故意的,虽然在客观危害上基本相同,但其所体现和反映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同。故C不正确。
D中甲的行为只构成抢劫罪。索要欠条是抢劫罪行为的一部分,不另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甲不让乙当场打下欠条,而是让乙日后再交付财物,否则还要实施暴力,则另成立敲诈勒索罪。

第8题:

甲、乙为兄弟,二人因为甲某与丙某打架一事而与丙某结仇,一直伺机报复。某日,甲某出资由乙某买回四把斧子,以备报复使用。甲乙二人纠集丁某等六人到家中,共谋伤害丙某。乙某从甲某的房间中拿出一把散弹枪、四把斧子,分发众人,然后由乙某带领丁某等六人到丙某的家中,将丙某重伤致残。甲某独自留在家中。甲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

A.主犯

B.预备犯

C.既遂犯

D.中止犯


正确答案:AC
【考点】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和共犯单独_中止的有效性
【解析】本题中,甲某显然是主谋,即使未到现场实行犯罪,因为其作用较大,可以认定为主犯:甲某不具备中止的有效性,甲某虽然未到现场实行,但也不足以成立犯罪中止。

第9题:

李家有甲、乙、丙三兄弟,丙幼年时送给王某作养子,丙结婚时,王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导致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一间让丙夫妇及王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对于死者(丙的生母)的遗产,有继承权的是( )。A.甲和乙B.甲、乙和丙C.甲、乙和王某D.甲、乙、丙和王某


正确答案:A
丙被送给王某作养子,不享有对其生母遗产的继承权。王某与死者不能产生继承关系。

第10题:

甲某因平时不遵守劳动纪律被开除,认为是车间主任乙某公报私仇,产生了“不如拼个你死我活”的念头。某日甲某到工厂值班室,用刀威逼值班的丙某(男,62岁)交出厂保卫科办公室的钥匙。丙交出钥匙后,甲某威逼丙某带路,并强迫丙某用钥匙打开保卫科的门。之后甲某又威逼丙某找工具撬开保卫科的木柜。甲某从木柜中取出一支冲锋枪,100发子弹。甲某欲离开现场时,丙某怕自己承担罪责,要求甲某将自己捆起来。甲某将丙某捆好,并用抹布塞堵住嘴。后来,甲某持枪去乙某家进行报复途中被巡警抓获。分析甲、丙的行为性质?( )

A.甲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故意杀人罪(预备)

B.甲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C.丙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共犯)

D.丙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ABD
解析:《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所以甲某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同时因为甲某虽想杀乙某但在路上就被抓获,只能构成犯 罪预备。甲某的行为构成了牵连犯,即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甲某的行为虽然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但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最终以抢劫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另外丙某的行为只是因为害怕而并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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