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除了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外,还应标注被委托企业()。
A、名称
B、生产许可证标志
C、生产许可证编号
D、A+B+C
第2题:
从事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建立的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①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②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序列号、有效期、销售日期; ③生产企业和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A.①②③
B.①②
C.①③
第3题:
A、前4位
B、后4位
C、中4位
D、后2位
第4题: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需要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
第5题:
随货同行单应当包括供货者、生产企业及生产企业许可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数量、储运条件、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供货者()印章。
第6题: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和()组成。
第7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
第8题:
企业获得的生产许可证仅对本企业的获证产品有效。( )
第9题:
生产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和()。
第10题:
委托加工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的生产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