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竞赛

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题目

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关于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这一规定的着眼点在于禁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旅客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由于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因此法律法规予以禁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铁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人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禁止旅客随
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的,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枪支、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附件一《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中规定:“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
的物品包括: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爆竹等。”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对于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2.邮寄烟花爆竹的。邮寄物品的运输一般是按照普通物品的运输条件处理的。对于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由于要求的运输条件较高,不符合普通物品的运输条件,不适合通过邮寄的方式运输。《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如果违反规定邮寄烟花爆竹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予以处罚。
3.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将对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构成安全隐患。因此,法律不仅规定禁止邮寄烟花爆竹,也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是指在不预先告知承运单位的情况下,私自将烟花爆竹藏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意图蒙混过关,行为人主观上一般为故意。如果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则构成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一般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属于个人行为,因此,本条例第四十一条根据其行为特点规定的处罚为: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给予何种处罚,由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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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错误

第2题: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3题:

关于道路运输烟花爆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禁止在托运的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B.禁止开私家车携带烟花爆竹

C.禁止邮寄烟花爆竹

D.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正确答案:】B

第4题:

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具体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加强安全管理,本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均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若管理不当,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危害。但烟花爆竹又是我国一项传统产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一种载体和表现形式,完全禁止其存在又不可能,因此,最现实的方法就是对其加强安全管理。为此,本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和运输设立了许可证制度。对于国家已经依法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欲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行政机关依法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否则即属违法。《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
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据此,本条例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以避免该不法行为的持续可能给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并依法予以处罚。烟花爆竹的生产属于危险行业,近年来发生的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大多发生在生产环节。其中,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工序又属于危险工序。由此可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的规范和管理,对实现安全目标至关重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往往是故意逃避监管,以降低成本,尽可能地牟取非法利益,而置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于不顾,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生产烟花爆竹制品的,应当予以处罚。烟花爆竹的经营包括批发和零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特别是零售经营者直接面对消费者从事销售活动,为了安全起见,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并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才可从事经营活动。但在实践中,经营者为了降低成本,牟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对于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和保障公共安全等事项所需要采取的必要措施能省则省,他们虽然也不希望发生爆炸事故,但是在明知其行为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情况下也未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措施加以防范。对于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对其依法予以严惩。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国家对其生产、经营和运输规定了严格的管理措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管链条。如果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就会使该监管链条发生断裂,使得国家无法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管理,且这类物品流入社会极易引发事故。如果有关企业违反了上述规定,就应当依法给予处罚。运输烟花爆竹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证后方可从事运输。未经许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主观上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客观上也往往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运输条件。因此,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在此,应当注意的是,第二十二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如《铁路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民用航空法》等。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在明确了处罚行为和处罚主体之后,就要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予以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其目的在于规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了本条例关于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应经许可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对其设定的处罚既要有针对性,又不能使处罚的程度大于其危害程度,应做到罚当其错。为此,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五种处罚方式。
1.关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法将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物质利益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活动等获得的物质利益,如通过赌博或销售伪劣商品所获得的财产和收入等。违法所得应全部收归国有。没收违法所得,虽然不涉及违法者的合法收入或其他财产,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的制裁和惩戒意义。因为在没收前,该财产或收入暂时由违法行为人控制,将其收归国有,同样影响到违法行为人所追求的利益,导致其已经获得的财产或收入丧失,体现了法律的否定评价和制裁。尤其是当没收违法所得与其他财产罚并处时,更具有强烈的制裁意义。对于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其违法所得是指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而获得的全部不法收入。被没收的全部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2.关于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将违法的行为人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其对象只能是非法财物,即违法者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违法工具、物品和违禁品等。行政机关只能没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非法财物的财产和物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收入及没有用于违法行为的物品,不能成为没收非法财物的对象。对于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而言,非法财物的范围既包括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及其原材料,也包括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设备。被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按照职责分工,应当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有关设备、拍卖所得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于未经许可非法运输的,一经查处,即应将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没收。此处仅限于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没有规定对运输工具予以没收。一种观点认为,对这种行为用没收作为处罚过于严重,因为所运输的烟花爆竹可能价值较大,给予没收处罚不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建议要求其补办有关证件,或者给予其他低度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烟花爆竹的运输危险性较大,应当予以严格管理,运输人员和车辆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运达地公安机关的同意方可从事运输。若按照上述观点,对于查获的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要求托运人补办证件即可继续运输,实质上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非法运输行为,鼓励了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使法规的有关规定形同虚设,不利于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因此,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外,还没
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关于罚款。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依法强制行政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剥夺行政违法行为人一定财产权利的处罚方式。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出于贪利目的,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还不足以对其进行制裁。为此,应当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同时,并处罚款,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只有这样,才能使其不仅无利可图,而且得不偿失,从而取得积极的处罚效果。为此,本条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在此应当注意的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罚款的数额必须在规定的额度内,即对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罚款不得低于2万元或者高于10万元;对于非法运输烟
花爆竹的,罚款不得低于1万元或者高于5万元。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罚款的决定,明确罚款的数额和缴纳期限,并按规定告知被罚款人有关申诉和起诉等权力。
(四)关于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若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二是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三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造、买卖、运输爆炸性危险物品的,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为了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相协调,本条例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
花爆竹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关于刑事责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如果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第5题:

旅客违法携带、夹带管制器具或者违法携带、托运烟花爆竹、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6题:

按照职责分工,由公安部门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正确答案:错误

第7题:

旅客违法()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A、携带、夹带管制器具
  • B、携带烟花爆竹
  • C、托运烟花爆竹
  • D、携带枪支弹药

正确答案:A,B,C,D

第8题: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A

B



第9题:

违反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违反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1.未经许可从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焰火晚会是指为节日、庆典等活动举办的,以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等为主的晚会,所燃放的烟花爆竹制品的药量及其所能构成的危险性较高,对燃放场所和燃放技术也有着严格的要求,多数都需要由专业燃放人员进行燃放。如未经许可就从事焰火晚会燃放活动,首先,其燃放活动方案未经审查,安全系数无法确定;其次,有关部门无法针对焰火晚会燃放活动准备应急预案,作出必要的安排部署,不能将可能的危害后果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对于漠视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未经许可从事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进行处罚。未经许可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未进行申请就私自从事燃放活动;二是申请未获许可而私自进行燃放的。
2.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为了确保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的安全,我国专门制定了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对焰火晚会的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安全管理技术(烟花爆竹及燃放所需器材的管理、安装作业的管理、燃放作业的管理和燃放作业后的检查)、组织指挥与安全警戒(组织指挥系统、燃放现场消防器材的配备和安全警戒)作了详尽的规定。在进行具体燃放活动前,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燃放作业方案。如果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在燃放活动中不遵守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的规定,就不能保证燃放活动的安全,应当依法对有关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给予处罚。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属于地方事权,可由各地自行规定。因此,本条例在第二十八条作了原则性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本条例虽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来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但是,对于一些重点地域也作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强制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不得与本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相抵触。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给予处罚。行为人无论是在禁止燃放的时间还是在禁止燃放的地点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都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4.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使用恰当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既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愉悦精神,又有利于烘托喜庆的气氛。但如果燃放方式不当,则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为了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燃放烟花爆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如果行为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对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危害,就应当给予处罚。具体来说,本条例规定的具有危害性的燃放方式多种多样,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将烟花爆竹射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和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在此,应当注意的是,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是对非法燃放行为的处罚,并不要求构成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采用了以具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即可依法进行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后果的,那么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举办焰火晚会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提出申请;在焰火晚会燃放中,承办单位及其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晚会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主办单位应当对承办单位的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承办单位违反了本条例的规定,那么主办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停止燃放活动,避免违法行为的继续发生;其次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属于恶意燃放行为。这种恶意燃放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除了责令停止燃放之外,应当处以罚款。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一般为自然人,因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罚款额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如果行为人的非法燃放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爆炸性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第10题:

违反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处罚?


正确答案: 关于违法黑火药、烟火花、引火线安全管理制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处罚规定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处罚的行为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主要原料,必须对其加强管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是企业不愿发生的,只要不是企业因为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造成的丢失,企业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企业在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后有及时报告的法律义务,可以使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如果企业放任不管,不及时报告甚至隐瞒不报,就会影响公安部门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从而增加公共安全隐患和公安部门追缴丢失物品的难度。所以,对于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此处所讲的及时报告,是指有关企业在发现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后的第一时间内无延迟地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二)关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对于本条例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最主要的就是及时追缴丢失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不使其处于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之外。因此,本条例规定应当由公安部门在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采取行动进行追缴,以保障公共安全。对于追缴的有关物品,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有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行为的,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上述行为的决策过程中,其主要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此,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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