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第1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总价为500万元。双方同时约定,若逾期交货,乙公司须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责任。后来因为乙公司无法组织到货源,甲公司解除了合同,并遭受50万元损失。甲公司由此请求乙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对此,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甲公司只能请求乙公司赔偿50万元损失
B.乙公司必须全额支付违约金
C.乙公司可以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D.合同已解除,违约金条款无效,乙公司不须支付违约金
第2题:
河北甲公司与北京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花生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新鲜花生10吨,于2011年6月交货。甲公司遂组织货源,积极准备供货。但该年天气异常,当地发生洪涝灾害,严重影响了花生生长,甲公司无法按期供货。对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B.甲公司应及时向乙公司说明情况,要求延期履行
C.如乙公司同意延期履行,甲公司仍应支付违约金
D.如乙公司不同意延期履行,甲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E.如乙公司同意延期履行,由此给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第3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精铝锭一批,价值138万元;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l%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多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全部产品,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精铝锭,而是普通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收货和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多月的延期违约金约5万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精铝锭。乙公司称逾期供货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致,不是自己的过错,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
甲公司坚持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交货。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所能控制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另外原约定违约金过高,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能按此标准。
请回答: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2)甲公司拒收拒付有无依据?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货的理由是否成立?
(3)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按约定重新交货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是否可以支持?
(1)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买卖合同即宣告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2)甲公司有依据,出卖人付有瑕疵担保责任,交付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收收。《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则根据第155条的规定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已公司的理由成立。乙公司面临的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可延期履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关系建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所不能预料的变化,并致合同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3)重新交货无依据,可主张违约金。因情势变更导致无法交货的,出卖人可请求变更特定物给付义务或解除合同。因情事的变更,债务人无法如期按约给付特定物的,可请求以种类物替代特定物的交付,或因情事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方可请求解除合同。本案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公司可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金。
(4)不应支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后段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违约金不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乙公司的说法不应予以支持。
第4题:
第5题:
第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0台彩电,总标的额30万元,乙公司向甲公司预先支付了6万元定金。同时约定,不履行合同的,应支付10%的违约金,现因为丙公司违约未向甲公司供货,致甲公司不能履行,则应当:
A.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共计15万元
B.乙公司可选择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2万元,或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共计9万元
C.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由丙公司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第7题:
根据以下内容,回答13~16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总货款的0.1%作为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向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导致,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让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若甲乙公司约定,乙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则下列有关该批精铝锭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转移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若甲乙约定了交付地点,则货物的风险自乙公司将货物运至交付地点时转移给甲公司
B.若甲乙约定了交付地点,则货物的风险自乙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甲公司
C.若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且货物需要运输的。则货物的所有权自乙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甲公司
D.若甲乙约定了交付地点,货物运至甲公司后,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就货物不符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若甲乙约定了交付地点,但运至后甲公司发现货物不符合要求而拒绝受领,则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
第8题:
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总货款的0.1%作为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向甲公司交付了1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退延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导致,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以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面问题:
若甲乙公司约定,乙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则下列有关该批精铝锭的所有权和风险责任转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若甲乙约定了交付地点,则货物的风险自乙公司将货物运至交付地点时转移给甲公司
B.若甲乙约定了交付地点,则货物的风险自乙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甲公司
C.若甲乙未约定交付地点,则货物的所有权自乙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甲公司
D.若甲乙约定了交付地点,货物运至甲公司后,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就货物不符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若甲乙约定了交付地点,但运至后甲公司发现货物不符合要求而拒绝受领,则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
第9题:
第10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