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2010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我国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致残待遇。
(1)工伤医疗期待遇
①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②工伤津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2)工伤致残待遇
①职工因工致残待遇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a.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b.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C.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④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相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⑤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期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⑥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a.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b.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C.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