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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张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海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A 如张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B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王海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C 受案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D 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题目
单选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张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海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

如张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

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王海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

受案人民法院不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

D

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区域法律问题--区域司法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和2009年分别通过了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2009年规定第6条明确了两者的关系。依2009年规定第6条,新规定的出现并没有使旧规定失效。依第6条,人民法院仍可依1998年安排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达,该条给此种方式送达一个结束的期限,即如满3个月不能送达,视为不能用此种方式送达。依2009年规定第3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A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4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正确。依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错误。依2009年规定第10条,"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本题说是"包括公告送达"就不对了。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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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2005年1月20日甲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王某作为发起人持有公司20/0的股份,2006年7月1日刘某和关某各受让甲公司3%。的股份,2007年12月5日张某购入甲公司4%。的股份。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6年2月1日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2006年2月5日交货,乙公司2006年2月lO日支付货款,甲公司按期交货后,乙公司迟迟不予付款。由于甲公司董事长与乙公司总经理交好,甲公司一直不催讨。时至2008年1月30日,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王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B.刘某、关某和张某有权要求甲公司监事会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

C.王某可以直接以自己为原告、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D.甲公司监事会明确拒绝提起诉讼的,王某有权以公司为原告、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AC
73.【答案】AC 【考点】 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规则【解析】 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本题中王某持有股份公司1%以上的股份,并且连续持有时间超过180日,因此王某有权进行股东代表诉讼,刘某、关某和张某虽然共同持有的股份超过I%,但是张某连续持有的时间不到180日,因此三人无权进行股东代表诉讼,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2008 年2月10日后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即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王某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C选项正确。股东代表诉讼应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所以D选项不正确。

第2题:

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正确答案:D
[考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第5款的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因此合同被解除后管辖协议仍有效,A项错误。
同法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因此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应当选择其中一省的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B选项错误。
同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因此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按规定交纳执行费用。C选项错误。
同法第6条第2款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故D项正确。

第3题:

申请人我国内地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我国香港乙公司因贸易合同发生纠纷,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作出后,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关于此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所在地香港高等法院或乙公司在内地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B.甲公司可以同时向乙公司在内地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香港高等法院申请

C.乙公司在内地的财产被申请执行后不能满足甲公司债权的部分,甲公司可以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

D.乙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的期限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正确答案:AC
【考点】中国内地与港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有关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区指香港特区高等法院;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的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一另地法院申请执行。故AC两选项正确。

第4题:

中国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签订商事合同,并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如发生纠纷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因履约纠纷,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香港法院并胜诉。判决生效后,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和执行该判决。关于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

A.电子邮件不符合“书面”管辖协议的要求,故该判决不应被认可与执行
B.如乙公司的住所地与财产所在地分处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甲公司不得同时向这两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如乙公司在内地与香港均有财产,甲公司不得同时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D.如甲公司的申请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它可直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中国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A项,电子邮件属于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A错误;
BC项,涉港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能同时向内地的几个法院申请,但可以同时内地和香港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但内地和香港分别执行的总额不能超过判决数额,B正确,C错误;
D项,对内地中院作出的涉港澳台法院判决认可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案就向作出裁定的中院所属高院申请复议,D错误。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于2019年1月18日在北京签署,该安排第29、30条规定“本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有关程序后,由双方公布生效日期。本安排生效之日,《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同时废止”。由于生效日期待定,本题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相关内容作出解释。

第5题:

(一)

甲公司、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王某同时也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约定:“张某向丙公司预付房款30万元,购买A区房屋一套。待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双方签订正式合同。”丙公司将房款用于项目投资,全部亏损。后王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但甲公司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将A区房屋全部卖与他人。张某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退回房款。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因李某未按时支付债权转让款,张某又将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

请回答第86—88题。

关于《委托书》和《承诺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委托人

B.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C.甲公司、乙公司和王某是共同委托人

D.《承诺函》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答案:A,D
解析:
选项A正确,选项B、C错误。本案中,《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字盖章处有乙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签字,因此,乙公司是委托人。选项D正确。《承诺函》中载明“如张某不闹事,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此是一种损害公共秩序的承诺,不产生法律行为上的效果。

第6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如甲公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BC

  【考点】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解析】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简称《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下同)第三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选项B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选项C正确。《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选项D错误。《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据此可知,公告送达是被排除在外的。

 

第7题:

下述各项中,不能作为合法仲裁协议的是:()

A:甲公司与乙公司在货物贸易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
B: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前以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
C: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后以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书
D: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在纠纷发生前,双方曾经协商一致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口头协议

答案:D
解析:
【考点】仲裁协议的类型。详解:《仲裁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的类型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仲裁协议必须为书面形式,故D项符合题意。

第8题:

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

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

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D

随题解析:本题考核国际民事诉讼。选项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选项B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5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选项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5条规定,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判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有关诉讼收费的法律和规定交纳执行费或者法院费用。选项D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6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第9题:

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贸易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张然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阳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如张然在内地,受案法院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B.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李阳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则不能向其送达
C.受案人民法院可直接向甲公司在内地设的代表机构送达
D.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其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答案:B,C
解析: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依2009年《关于内地与香港之间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的规定》第3条规定,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内地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而不需要按1999年安排那样必须通过“高院”向对方送达了。A错误。2009年规定第4条规定,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B正确。2009年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在内地设立有代表机构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C对。2009年规定第10条规定,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法定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应当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本题说是“包括公告送达”就不对了。D错误。

第10题:

王某原系甲公司的销售人员,后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其随身携带的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并未交回甲公司。王某以此合同书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 )。

A.对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约束力

B.对王某与乙公司有约束力

C.对甲公司、乙公司与王某均有约束力

D.对甲公司、乙公司与王某均无约束力

答案:A
解析:
考察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选项A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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