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物权的特征包括:(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 ①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②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
(2)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
①物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
②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物权设定必须公示。
②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不需要公示。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①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而不是行为。
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②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交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①物权的追及效力
Ⅰ: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Ⅱ: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
Ⅰ: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