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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酒店的王总经理一次在餐厅招待客人,一行六人都点了牛排。等六个人吃完主餐,王总经理让助理去请烹调牛排的主厨过来,他还特别强调:“不要找餐厅经理,要找主厨。”助理注意到在座一位上岁数的客人的牛排只吃了一半,心想一会儿的场面可能很尴尬。主厨来时很紧张,因为他知道请自己来的客人来头很大。“是不是牛排有什么问题?”主厨紧张地问。“烹调牛排你已不成问题,牛排真的很好吃,你是位非常出色的厨师,但我这位客人已经70岁了,牙口和胃口大不如从前。”王总经理解释道。主厨与其他五位用餐者困惑,大家过了好一会儿才明白怎么回

题目
问答题
某酒店的王总经理一次在餐厅招待客人,一行六人都点了牛排。等六个人吃完主餐,王总经理让助理去请烹调牛排的主厨过来,他还特别强调:“不要找餐厅经理,要找主厨。”助理注意到在座一位上岁数的客人的牛排只吃了一半,心想一会儿的场面可能很尴尬。 主厨来时很紧张,因为他知道请自己来的客人来头很大。“是不是牛排有什么问题?”主厨紧张地问。“烹调牛排你已不成问题,牛排真的很好吃,你是位非常出色的厨师,但我这位客人已经70岁了,牙口和胃口大不如从前。”王总经理解释道。 主厨与其他五位用餐者困惑,大家过了好一会儿才明白怎么回事。“我想当面和你谈,是因为我担心,当你看到只吃了一半的牛排被送回厨房时,心里会难过。”王总经理继续说。 通过素材分析旅游企业领导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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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某公司总经理王某任职期间,公司经营业绩不理想,眼看任期届满难以完成利润考核指标,王总经理便找到财务部主任胡某,授意胡某“帮助”改善公司经营业绩。胡某觉得王总经理上任后对自己比较关照,决定“帮”他渡过这一难关。为此,胡某将明年的销售合同提前“发货”,提前开具销售发票,并确认收入。有了这笔“提前收入”的支撑,使得王总经理顺利“完成”了今年的各项利润考核指标任务。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财务部主任胡某提早确认收入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财务部主任胡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王总经理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参考答案】财务部主任胡某提早确认收入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胡某提早确认收入的做法违反了这项规定,属于伪造会计凭证、做假账的行为。
【考点】违反会计核算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参考答案】胡某应受到行政处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取通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公告。可以对其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政责任
(3)【参考答案】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对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法律责任

第2题:

(2018年)甲是国有独资企业,王某是甲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不构成甲企业关联方的是( )。

A.总经理王某的大学同学
B.总经理王某的妻子
C.持甲公司股份3%的监事
D.甲企业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3题:

第 55 题 王某为某国有企业职工,因对单位福利发放问题不满。遂找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控告,对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王某仍不满意。某日王某趁总经理不在,潜入总经理办公室,将一包剧毒药物“毒鼠强”倒入总经理的茶杯中,后因总经理更换茶叶而将毒茶倒掉,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对王某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B.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C.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D.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正确答案:BD
王某的行为针对的是总经理本人,不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第4题:

共用题干
某期货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期货公司现任总经理王某受让本公司总裁7%的股权,并任命王某为期货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一职。

因公司的整改仍未达到要求,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王某接受总经理劝说,接受整改结果,事后期货公司发生重大风险,王某可以因为曾向总经理提出整改意见而被从轻处罚
B.王某如因坚持要求公司整改而遭公司解聘,可向证监会报告,证监会有权要求公司重新聘任王某
C.必要时,王某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D.王某应当及时向期货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常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答案:C,D
解析:
D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C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D项,第十二条规定,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B项,第三十二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因正当履行职责而被解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5题:

某期货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期货公司现任总经理王某受让本公司总裁7%的股权,并任命王某为期货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一职。(二)、关于王某的股权受让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不能受让期货公司股权,因为他将在期货公司任董事长一职
B、王某可以受让期货公司股权,但因持股比例超过5%应当报请中国证监会批准
C、王某不能受让期货公司股权,因为他是自然人,不满足《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期货公司股东条件
D、王某可以受让期货公司股权,但应当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的承诺

答案:B
解析:
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一)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二)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三)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批准。C项,第八条规定,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6题:

王强不适合担任如意酒店大堂经理的职务。因为近半年来,只要他向总经理请假,就说自己身体不舒服。

为使上述论证成立,以下哪项是必须要假设的?

Ⅰ.胜任大堂经理的职务,必须身体健康

Ⅱ.王强向总经理请假的理由是真实的

Ⅲ.近半年来,王强经常向总经理请假

A.只有Ⅰ

B.只有Ⅱ

C.只有Ⅱ和Ⅲ

D.Ⅰ、Ⅱ和Ⅲ


正确答案:D
[答案] D。[解析]前提型题目。条件Ⅰ在经理职务和身体健康之间建立了关系;条件Ⅱ和Ⅲ则是有效得出王强身体不健康的前提。如果请假理由不真实或者不经常请假,就不能肯定王强身体不健康。因此三个条件都是必须假设的,答案为D。

第7题:

甲是国有独资企业,王某是甲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不构成甲企业关联方的是( )。

A.总经理王某的大学同学
B.总经理王某的妻子
C.持有甲企业股份3%的监事
D.甲企业监事设立的公司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核关联方的范围。《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8题:

王某是一家酒店的业务招待人员,在一次业务中发生招待费1000元。事后,他将酒店开出的发票金额改为7000元,用于报销。王某的行为属于()。

A.变造会计凭证行为

B.做假账行为

C.伪造会计凭证行为

D.违反招待费报销制度行为


参考答案:A

第9题:

共用题干
某期货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期货公司现任总经理王某受让本公司总裁7%的股权,并任命王某为期货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一职。

关于王某的股权受让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王某不能受让期货公司股权,因为他将在期货公司任董事长一职
B.王某可以受让期货公司股权,但因持股比例超过5%应当报请中国证监会批准
C.王某不能受让期货公司股权,因为他是自然人,不满足《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期货公司股东条件
D.王某可以受让期货公司股权,但应当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的承诺根据以下案例,回答5~6小题.某期货公司任命王某为本公司的首席风险官,王某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保证金安全保管工作中存在重大问题,王某将相关问题口头反馈给公司总经理张某。张某要求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解决了部分问题,但仍未达到要求,王某在张某的说服下,接受了整改结果。

答案:C
解析:
D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C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对于侵害客户和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指令或者授意应当予以拒绝;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D项,第十二条规定,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十条规定,期货公司发生严重违规或者出现重大风险,首席风险官未及时履行本规定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首席风险官已按照要求履行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B项,第三十二条规定,首席风险官因正当履行职责而被解聘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法对期货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10题: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付的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只需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已认识钱款转移占有的事实,有处分财物的行为。吴某利用虚构数字的方式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依照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

另可答观点三: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POS机上刷用信用卡,可被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误的间接正犯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间接正犯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1、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的钱款,客观上具有合法的求偿权;主观上不具非法占有目的。劫持捆绑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

2、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3、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系结果加重犯,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三)关于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的行为定性

1、对于正犯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丁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林某、丁某一人基于伤害故意、一人基于杀人故意,共同实施了致死行为,根据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依照刑法第25条第1款,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正犯。

(2)虽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共同正犯行为导致,故二人对于死亡结果,均需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3)林某欲射击武某腿部,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正犯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林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丁某与林某系共同犯罪,客观上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系致死行为。

(2)主观上欲射击武某腹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3、对于教唆者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

(1)客观上,正犯林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丁某实施了杀人行为;系刘某教唆引起,实施了教唆行为。

(2)主观上,刘某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二人,系故意伤害罪的教唆故意,客观主观统一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教唆犯。

4、对于王某,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涉及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理由同上述刘某。如只考虑其实施的本案具体行为,并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之外的个人行为。因其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他人,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观点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王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属于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如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范围内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需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特定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故其应对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

(四)此外,王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前述罪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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