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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C王大与王锅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确认之诉

题目
多选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

王大与王锅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

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确认之诉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D
解析: 暂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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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在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五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参考答案:C

第2题:

王家三兄弟共同继承了祖上的独居小院一座。1999年,王三去广州打工期间,王大和王二因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大败诉。王大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王三打工归来,发现王大与王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B.裁定驳回王三的申请

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调解


参考答案:C

第3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养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正确答案:C
36.答案:C 考点:诉的种类讲解:王大与王钢之间的诉讼为确认之诉。依请求的目的性不同,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之诉。题中,原告王大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不存在养父母关系,因而是消极的确认之诉。注意:明确诉的分类中并无形成之诉,仅是民法中有形成权,不要混淆基本概念。因此,C项当选。

第4题:

我国的前三大姓氏是哪一个?()

  • A、张、王、李
  • B、李、王、张
  • C、张、李、王
  • D、李、张、王

正确答案:A

第5题:

王大妻子早亡,两人仅有一子王二。后王二与张元结婚,生下儿子王三。不久,王二在出差途中遭遇车祸不治身亡,王大得知该消息后心脏病发作当场死亡。经查,王大共有财产20万元,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据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因王大无法定继承人,故王大的所有遗产归国家所有
B.王三为王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C.王三共可获得遗产50万元
D.张元共可获得遗产25万元

答案:A,C,D
解析:
本题涉及代位继承的相关问题。《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题中,王二与张元共有财产60万元,故王二个人财产即遗产为30万元,由王大、张元、王三各继承10万元。王大死后的遗产共30万元。同时,因王大先于王大死亡,由王三代位继承王大的遗产30万元。王三共继承遗产40万元,张元共继承遗产10万元。故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第6题:

王家三兄弟共同继承了祖上的独居小院一座。1999年王三去广州打工期间,王大和王二因为三人共有房屋产权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大败诉。王大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在此期间,王三打工归来,发现王大与王二的纠纷侵犯了他的继承权,于是向二审法院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调解未果,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B.裁定驳回王三的申请

C.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D.反复调解


参考答案:C

第7题:

张一因盖房结婚,向同村王大、刘三各借钱10万元,承诺婚后归还。后房屋完工,婚事已办,张一绝口不提还钱。王大向张一要钱不成,与刘三协商,将自己的10万元债权以8万元转给刘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大向张一要钱,则王大、刘三的诉讼时效均中断

B.王大向张一要钱,则王大的诉讼时效中断

C.王大的债权转让后,刘三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中断

D.王大的债权转让后,刘三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张一之日起中断


正确答案:BD
BD。王大向张一主张权利,构成王大的诉讼时效中断;而刘三与王大并未构成连带债权人,所以其诉讼时效不受王大主张的影响,因而B项正确;《诉讼时效规定》第19条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D项正确。

第8题:

王大、王二二人系同胞兄弟,其父死后,留下一套房子和10万元的存折。兄弟二人为遗产之事引起纠纷,王大为人十分霸道,和其妻商量,欲独占财产,王二自然是不依。于是,在一次争执中,王大将王二打伤。王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王大,控告王大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损害,同时提出遗产继承一事,要求法院一并解决。

问:王二的诉讼请求是否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不能,王二关于遗产继承一事的请求应作为单独的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出。《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它的成立有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三,具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就是《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本案被告人王大虽然构成伤害罪,但继承遗产并不是王大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损害赔偿,它和王大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一并解决。

第9题:

作家老王过世后给三个儿子王大、王二和王三留有房屋三套,其中一套房屋长期被老张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王大要求老张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老张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王大将老张起诉至法院。在案件一审审理期间,老张又编纂了老王作品为抄袭的谣言以泄私愤,让老王的名誉受损。后王大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老张就侵害老王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关于本案的当事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王二和王三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B.因为是王大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王大列为单独原告
C.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王二和王三,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但是依旧表示房屋应当有自己的份额,那么就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D.对于王大提出的名誉权侵权赔偿的诉讼请求,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答案:A
解析:
考查遗产继承案件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当事人确定。根据《民诉解释》第70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因此,A当选。BC错误。《民诉解释》第69条规定,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因此,王大作为已故的老王的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当事人是适格的,法院不应当驳回其诉讼,D错误,不应当选。

第10题:

大盂鼎记载的是西周哪位国王时期的事件().

  • A、武王
  • B、成王
  • C、康王
  • D、昭王

正确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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