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的本质
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
第2题:
当代中国实行“一国两制”情况下出现的“一国两法”,与中国历史上曾经有过的类似情况有何不同?
实行“一国两制”出现的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与解放前中国存在两种不同社会阶级本质的法律制度,都是一个国家内存在着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他们在产生、法律地位、相互关系等方面都有重大不同。
①解放前一个中国存在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局面,是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与国民党旧政权对立、斗争的产物,是以两个敌对政权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实行“一国两制”下一国内存在着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是为了祖国和平统一的大业,是通过协商以法律方式解放祖国统一的创举。
②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只在解放区生效,且不为当时掌握全国政权的国民党政府所允许,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仍居主体地位。而实行“一国两制”后,作为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占据主导地位,为了和平统一祖国,解放港、澳、台回归祖国问题,设立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长期不变,这些原则已获得宪法、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③解放前一个中国中出现两种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反映两种制度的一种敌对关系,其结局必然是一种制度代替另一种制度。而“一国两制”条件下出现的本质不同的法律制度,由于国际国内具体条件的变化,已不再是相互排斥的对抗性的关系,而转化为可以长期并存,互利互惠、互相促进、共同繁荣发展的关系。
总之,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会改变中国法的主体部分的社会主义本质。
第3题:
试述“一国两制”构想的内容。
第4题:
试述罗马法对后世的影响?
第5题:
试述教育法的体系结构。
我国教育法体系由纵向5个层次和横向6个部门构成。
纵向:1.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的第一个层次。它是以宪法为依据制定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基本性质、地位、任务、基本法律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等。教育法是全部教育法规的“母法”,是协调教育部门内部以及教育部门与其他社会部门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教育部门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
2.部门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体系纵向结构的第二个层次,主要调整各个教育部门的内外部关系。根据规范内容的不同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需要,大致由6个部门组成。
3.教育行政法规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三个层次,主要是为实施教育法和各单行法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外,属于较为具体的问题,教育法或各单行法未予规范的问题,也可由行政法规加以调整。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教育法体系的第四个层次。5政府规章是教育法体系的第五个层次,属于这一层次的政府规章一般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和发布,其效力要低于行政法规。
横向:1.义务教育法是调整实施义务教育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2.职业教育法是以实施职业教育涉及的社会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在我国,职业教育包括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这也培训。
3.高等教育法是以高等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为调整范围的单行法。
4.成人教育法是调整成人教育部门内外部关系的单行法。我国成人教育形式复杂,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5.教师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中以教师为一方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单行法。
6.民办教育法是以社会力量办学中所出现的各种关系和问题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
略
第6题:
试述当代中国主要法的渊源。
(1)立法。立法是各国最直接的法的渊源。
(2)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
(3)司法经验、判例和法律解释。这类法的渊源在法的渊源体系中的地位,在不同国情之下,往往有较大差别。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这在当今时代也是具有普适性的法的渊源。
(5)国际法。国际法作为一国的法的渊源,既包括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该国未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规范性法律文件。
(6)习惯。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规则中有不少规则来自于习惯。立法机关可以根据习惯形成制定法规则。
(7)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这也是具有普遍性的法的渊源。古今自然法学派就特别强调这种法的渊源,他们中的许多人不仅把这些因素视为最主要的法的渊源,甚至要把这些因素直接视为法的形式。
(8)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这些由民间社会形成的规则一经融入法律规则之中,便使法获得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生活根基。
(9)外国法。如同国际法在当代中国日益成为重要法的渊源一样,外国法在现今中国,亦应当成为一种法的渊源。
(10)理论学说特别是法律学说。学说也是古今资源性法的渊源之一。历史上和现实中,有关学说甚至担当着法制和法治指导思想的角色。中国封建时代的儒家学说是法的渊源。
第7题:
试述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
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中国要在法治的道路上赶超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必须要加速度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律文化要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因此,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向现代法律文化,并非割裂历史,相反,中国二千多年以来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略
第8题:
试述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
黑格尔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待法的内容。他说,自由理念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有其独特的法,因为每个阶段都是在其特有规定中的定在。这样,黑格尔就有了其完整的法哲学体系。
首先,按照自由意志这一理念的发展阶段,意志首先是直接的,从而它的概念是抽象的,即人格;它的定在是直接的、外在的事物,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
其次,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物对立的主观单一性。这种普遍物,一方面作为内在的东西,就是善,另一方面作为外在的东西,就是现存世界;而理念的这两个方面只能互为中间。这就是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的领域。
最后,这两个环节的统一。善的理念在自身意志和外部世界中获得了实现,主观意志也是现实的和必然的,这是伦理的领域。伦理的最初的定在又是某种自然的东西,它采取爱和感觉的形式,这就是家庭。在家庭的分裂和现象中,有了市民社会。当特殊意志的自由具有独立性时,它既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法比其他各个阶段都高,它是在最具体的形态中的自由,再在它的上面的那只有世界精神的那至高无上的绝对真理了。
第9题:
试述日耳曼法对西欧法律发展的影响。
第10题:
如何理解“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