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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题目
问答题
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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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 ( )。

A.大部分由轻生女子支付

B.由张某自己支付

C.由轻生女子支付

D.小部分由轻生女子支付


正确答案:B
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第2题:

张某是否应赔偿女子衣服损失?( )

A.应该赔偿,因为对女子造成实质的损害

B.应该赔偿,基于侵权责任

C.不应该赔偿,因为女子衣服的损失是张某过失造成的

D.如果女子要求赔偿,张某应该赔偿


正确答案:C
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管理过程中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给本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张某对该女子衣服损失并无过错,系在紧急情况下过失造成的,因此不承担责任。故选C。

第3题: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l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
(2)应当由女子偿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
《民法通则》第93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些必要费用从理论上分析包括三项:笫一,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第二,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第三,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因此,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应当由女子偿付。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能请求女子偿付。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
法条依据同上题。张某向服务员借的l00元属于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所以由女子偿付。如果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5)不能。因为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但如果女方自愿给予,法律可以接受。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的制度目的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行为。因此,无因管理具有无偿性,管理人不能要求本人支付报酬。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
据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人损失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张某系在紧急情况下作出的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4题:

张某向服务员借的l00元,应( )。

A.大部分由轻生女子支付

B.由张某向己支付

C.由轻生女子支付

D.小部分由轻生女子支付


正确答案:B
【答案】B。解析: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第5题:

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 )。

A.大部分由轻生女子支付

B.由张某自己支付

C.由轻生女子支付

D.部分由轻生女子支付


正确答案:B
从合同的相对性角度分析,张某是借款人,服务员是出借人,因此依法应由张某向服务员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而不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义务。

第6题:

张某在某步行街当众犯强制猥亵一女子,张某应定强制猥亵罪并从重处罚。( )


参考答案:正确

第7题:

根据下列材料,回答下列 36~40 题: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第 36 题 对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的法律关系说法错误的有( )。

A.不存在法律关系

B.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C.债权法律关系

D.物权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AD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也即形成债权法律关系。

第8题:

傍晚,王某(17岁)见孤身女子陈某拎着一只沉甸甸的包从银行出来,遂萌生抢劫的意图,尾随至一僻静居民区小巷,本欲下手,突然看见墙上写着几个打击犯罪的大字心生震撼,遂放弃回家,在该行为中,王某构成了:( )。

A.抢劫犯罪未遂

B.抢劫犯罪既遂

C.抢劫犯罪中止

D.抢劫罪,但由于未满18周岁故不予处罚


正确答案:C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案当中,王某尾随某女子准备实施抢劫,但是中途因为看见打击犯罪的标语而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主动放弃,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故本题答案为C。

第9题:

(一)

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悬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请回答下列36一40题:

对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的法律关系说法错误的有( )。

A.不存在法律关系

B.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C.债权法律关系

D.物权法律关系


正确答案:AD
【答案】AD。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的法律关系。张某为了挽救女子的生命,情急之中拉扯女子衣服,将女子救回,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也即形成债权法律关系。

第10题:

尹某一日深夜回家经过一黑暗小巷时,见前面行走的龙某穿花衬衣,长发飘逸且身材瘦弱,以为是单身女子,便将龙某扑倒在墙角,等尹某欲实施奸淫时才发现龙某是一男子。后发现,龙某被尹某扑倒时即受轻伤。尹某的行为属于:()

A:强奸预备
B:故意伤害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C:强奸未遂,对象不能犯
D:强奸中止

答案:C
解析:
【考点】不能犯未遂。详解:尹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不能犯未遂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别在于从一般人角度看该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与可能性。本题中长发、花衬衫的外形极有可能为女性,所以尹某行为有很大可能性侵害到女性性权利,只是偶然没有得逞,所以构成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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