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委托方将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其被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会计处理应是( )。
A.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B.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C.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银行存款
D.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第2题:
第3题:
A.借:委托贷款贷:活期存款
B.借:手续费收入贷:委托贷款
C.借:委托贷款贷:吸收存款
D.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借款人户贷: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借款人户
第4题:
对委托存款的计息基数应为()。
第5题:
经办网点在销售实物黄金时,会计分录为(),同时进行表外账务处理。
第6题:
第7题:
简述存款继承的其他处理规定。(存款人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等情况的继承处理。)
(1)存款人被宣告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宣告存款人死亡判决书和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若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则由人民法院判处。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存款人要求返还存款时,由合法继承人与其自行协商解决。
(2)存款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其财产代管人要求支取被宣告失踪人存款或申请邮政储蓄机构从被宣告失踪人存款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的,邮政储蓄机构不得直接支付,只能应有权机关的要求,按“冻结、扣划”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在国外的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在国内邮政储蓄机构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包括死亡证明和宣告死亡判决书,下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4)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邮政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略
第8题:
简述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何不同之处?
税法上对委托方将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直接销售和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采用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因而在会计处理上也有区别:
(1)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2)如委托方将委托加工产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委托方在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上,按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按支付加工费相应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加工费与增值税、消费税之和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缴的消费税,于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9题: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本单位的记账业务,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10题:
简述委托存款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