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学

问答题简述清朝的回避制度?

题目
问答题
简述清朝的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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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简述清朝考课与赏罚制度的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清政府高度重视考课的作用,把它作为官吏调整升降和行赏处罚的重要依据,通过考课“视其称职与否,即分别去留,以示劝惩”。清朝的考课由吏部清吏司主持,都察院负责协同与监督。考课三年一次,称为考满。京官和地方官的考课分别进行,对京官的考课称作“京察”,地方官的考课称作“大计”。清朝的官吏考课内容有:守、才、政、年四格。升降赏罚是对官吏进行考课与监察的一个必然结果。一般根据“京察”和“大计”的结果,决定官吏升降赏罚。清朝奖赏采用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升迁、加级、增俸;第二,入旗或改旗;第三,赏赐物品;第四,封赠上代,荫及后代;第五,名誉鼓励表扬。清朝处罚官吏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第一,严重失职、贪赃枉法者,革职问罪;第二,不谨者、罢软者,免官革职;第三,浮躁者、才力不足者,降职或调离;第四,年老有病者,劝其休致。此外,还有罚俸、罢斥等。

第2题:

简述清朝刑罚制度的变化.


正确答案:
《大清律例》中规定的清朝基本刑罚体系,仍然是隋唐以来相传的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但清朝除“五刑”外,实际上存在多种刑罚方法。(1)在刑罚适用上,对累犯处刑重于明律;扩大谋反、谋大逆、谋判等重罪处刑范围;重惩强盗、窃盗;区别公罪、私罪,处刑上私罪重于公罪。(2)迁徙是徒与流中间的刑罚。清朝定例中,迁徙多适用于斗殴杀人之案。(3)清朝的充军,列“正刑”之外,成独立刑种。充军刑亦分为五等:极边、烟瘴、边远、近边、附近。与明律不同之处是充军不连带家人。(4)清朝创设了一种新的刑罚方法,即发遣,是指将犯罪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这种刑罚比充军更重,多适用于政治犯。(5)枭首是清朝使用较为广泛的死刑方法。清律中,凌迟刑也被当做最重的刑罚。清朝死刑还包括斩刑与绞刑。斩、绞刑又分“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6)清朝刺字是一种常用的附加刑,初仅限于贼盗,后扩大到缘坐、出犯、逃军、逃流、发遣等。刺字分满汉文,部位各异。(7)清朝定例中,有许多条款规定了枷号的处罚,主要适用于伦理、风化案件的附加刑罚。枷号一般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将人犯带枷立于衙门之外、城门口或集市之处,时间有一月或两月。

第3题:

回避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务回避和地域回避。()


参考答案:错误

第4题:

简述清朝的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 (1)亲族回避。凡有祖孙、父子、叔侄和兄弟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机构中任职,由职务较低者回避。地方官的回避要求更严,凡有五服以内亲属关系及外姻亲属关系、师生关系者均要回避。
(2)职务回避。如户、刑两部中负责各省事务的司级机构长官必须回避,即处理某省业务的机构中不能有本省籍的官员。
(3)地区回避。地方官必须回避籍贯所在的本省、且不允许在邻省五百里以内地区任地方官。

第5题:

公务员回避制度主要有任职回避、地域回避、亲属回避。
()


答案:错
解析:
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6题: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回避的两种情形是()。

A、申请回避

B、制度回避

C、法律回避

D、主动回避


参考答案:A,D

第7题:

简述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正确答案: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8题:

简述国家公务员回避制度要有效实施,取得整体性的实效所应采取的措施。


参考答案:(1)要与各级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回避制度相互配套
(2)要与国家公务员交流制度中的调入、调出、转换、转任等相配套
(3)要与国公务员的录用,职务任免、职务晋升等制度的运行配套
(4)要与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军队干部家属随调安置、大中专以及研究生毕业生的就业分配等相配套

第9题:

简述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


答案:
解析:
清朝典卖契约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1)明确典、卖两种契约的区别。凡为典契的,须在典契中注明回赎字样,凡为卖契的,须在卖契中注明永不回赎字样。对于乾隆十八年前的旧有契约,如果契约没有注明是否回赎字样的,30年内可以回赎,或由典权人再向出典人支付一次“找价”,所有权归典权人;30年以上的,尽管没有写明“绝卖”或注明回赎。仍不得再请求找价或回赎。可见,典与卖的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允许回赎。此外对于典当契约,无须经过官府加盖官印、缴纳契税和过割赋税。
(2)明确典当回赎权的年限。清律规定,典当契约约定的回赎年限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以买卖契约论,并交纳契税。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责任。若出典的房屋失火焚烧,如果出典年限未满,由双方各出价一半合伙建造,典期延长3年,3年后出典人仍以原价回赎。如果出典人无力出资,由典权人出资建造,典期仍延长3年,3年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140%回赎。相反,如果典权人无力出资,由出典人出资重建,则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按原典价的60%回赎。双方均无力重建的,应将地基出卖,得价的1/3归还出典人。

第10题:

简述清朝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制度?


正确答案:(1)在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盟旗制度。旗是行政单位,盟是旗上的监察机构,盟旗长官均由蒙古王公担任,职务世袭。为加强对蒙古地区的控制,清朝在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库伦、塔尔巴哈台、西宁等地设置将军、参赞大臣、办事大臣等,他们作为皇帝的特派大员掌握各有关地区的军政大权,盟旗官员必须接受他们的监督。
(2)清朝今新疆地区实行伯克制度,设总理回务扎萨克郡王一人,以下大小城池则分置大、小伯克,他们均分别由朝廷派驻新疆的特派大员伊犁将军、喀什噶尔参赞大臣统辖。
(3)清朝将东北封闭起来,实行军事统治、设置盛京将军、吉林将军和黑龙江将军统治东北,东北各族人民均被编入八旗制度下的基层军事组织牛录之中。康熙、雍正以后,大批关内流民涌入东北,清政府不得不在东北设置了一些府州县以官辖流民。这样,在东北地区八旗成员与府州县所属“民人”以不同形式同受清统治者的统治和役使,即所谓“旗民分治”
(4)清朝在西藏地区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班禅同为西藏宗教僧侣领袖,中央派驻藏内事务,驻藏大臣和达赖、班禅具有同等权力和地位,藏内一切政务均应通过驻藏大臣。
(5)在面方少数民族地区,清初仍沿袭土司制度,实行间接统治。雍正年间以后,清朝大规模推行土归流政策,即废除世袭土官,改设和内地相同地地方官,进行直接统治,这反映出清朝中央集权的统治已深入到南方少数民族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