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银行员工考试

单选题王某和林某双人为客户提供上门收取票据服务,中途王某有急事要办,便让林某一人先去单位取票,并约定等林某从服务单位拿到票后,二人再一起回单位,应给予王某、林某()纪律处分。A 警告B 记大过C 违规积分D 换岗处理

题目
单选题
王某和林某双人为客户提供上门收取票据服务,中途王某有急事要办,便让林某一人先去单位取票,并约定等林某从服务单位拿到票后,二人再一起回单位,应给予王某、林某()纪律处分。
A

警告

B

记大过

C

违规积分

D

换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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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陈某接受某单位的委托,创作剧本。创作过程中,好友林某提供了大量的资料,陈某之妻进行了录入和校对。剧本完成后,作者应为:( )

A.陈某

B.某单位

C.林某

D.陈某之妻


正确答案:A
「考点」作者
「解析」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条的规定,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本题中。林某、陈妻都是进行了辅助性工作,不为创作。

第2题:

某单位决定选派2名女性和3名男性前往省城参加培训,经过各个程序选拔,最后确定了以下候选人:林某、杨某、童某等3名女性和陈某、何某、吴某、王某、李某等5名男性。同时还规定同一部门、同一地方至多只能选派一人参加培训。已知:林某和王某来自同一部门,吴某和陈某来自同一部门,王某和李某来自同一地方。
根据上述条件,如果林某入选,以下哪位必定会入选?

A.李某
B.王某
C.童某
D.陈某

答案:A
解析:
第一步,确定题型。
根据题干有匹配特征,确定为分析推理。
第二步,分析条件,进行推理。
从题干确定信息“林某入选”入手。根据“同一部门至多选派一人参加”,而“林某和王某来自同一部门”,那么王某一定不能参加;根据“要选派3个男性参加”“陈某(男性)和吴某(男性)来自同一部门”,可知陈某和吴某只能去一个,则剩余的男性何某和李某一定都要参加才能满足3个男性。

第3题:

被告人林某自从有了“外遇”以后,向妻子王某提出离婚,王某不答应。为此,林某对王某进行虐待、折磨,经常打骂并且不给饭吃,致使王某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数次被打成轻微伤送进医院。林某的行为属于( )。

A.连续犯

B.牵连犯

C.吸收犯

D.继续犯


正确答案:D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继续犯。

第4题:

案情:
林某是个体户建筑商,王某是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的侄女婿。林某跟王某说让他找找关系帮自己拿下污水处理厂办公楼的水电改造工程。王某于是找到该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岑某,给其2万元,希望通过岑某主管污水处理厂办公楼建设的便利条件,使林某取得该建筑工程的水电改造工程,岑某收下钱但未有其他言语。从岑某办公室出来,王某随即联系林某,林某即给其3万元,扣除给岑某的2万元,王某获取1万元好处费。但此后不久,岑某因其他的受贿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最终也未能如愿取得该工程。
问题:
(1)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吗?
(2)对岑某收取2万元现金,但林某仍未获得相应工程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案:
解析:
(1)王某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王某本人虽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与某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李某系亲戚,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王某利用李某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岑某职务上的行为,为林某牟取不正当利益,且收取请托人林某的财物,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岑某收取2万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既遂。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岑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主体身份,利用其主管某项工程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林某2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虽然岑某在收取2万元时并没有明确地表示其将为林某谋取利益,但并没有任何拒绝收取财物的意思,完全可以认定为岑某默示将要为林某谋取利益。所以岑某收取2万元,但尚未来得及为林某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第5题:

李某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林某的监交下,将会计资料移交给王某。事后王某发现该会计资料存在严重差错,李某以已经移交完毕为由不予理睬。根据规定,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是()。

A、李某
B、王某
C、李某和王某
D、李某、王某及林某

答案:A
解析:
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完整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应负的责任。

第6题:

林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并约定由张某照顾刚满周岁的女儿。不到一年,张某在一次车祸中丧生。此时,作为女儿监护人的应当是()
A. 林某
B. 林某的父母
C. 张某的父母
D. 张某所在单位


答案:A
解析: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子女无论随哪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变。任何一方均要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故本题选A。

第7题:

王某和林某是生意上的死对头,由于林某从中作梗致使王某损失近百万元。王某对此十分恼火,遂出资5万元雇佣张某去除掉林某。张某答应了此事,回到家后将欲杀林某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某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林某。在陈某的帮助下,张某作了充分准备,于某晚潜入林某的家中,当时林某不在家。张某见林某妻子正在床上睡觉,顿起歹意,就把其强奸了。等到林某回家,又将林某杀死。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同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张某强奸林某妻子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
C.张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应当择一重处罚
D.对张某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A,B,D
解析:
王某花钱雇佣张某杀人,且张某答应,说明两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张某实施了杀人行为,一人行为,全体责任,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故A选项正确。强奸罪是张某临时另行起意所犯,超出王某雇凶杀人的范围,属于实行过限。故B选项正确。张某的杀人行为和强奸行为之间并没有联系,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应该对其数罪并罚。故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第8题:

问:未约定保证份额应如何承担责任? 林某向银行贷款10万元搞建材批发,由王某和张某共同担保,因林某建材批发失败,举家外出打工,银行在无法找到林某的情况下,要求王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又发现张某全家也外出无法联系,银行就要求王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偿还欠款。请问银行这样做对吗?


正确答案:根据《担保法》第12条:“同一债务人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由此可见,如果担保合同中明确了王某的保证分额,则王某只承担保证份额的连带责任,银行不得要求王某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明确王某的保证分额,则银行这样的做法是对的,合法的。

第9题: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挟持,离开酒店。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护送王某上了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王某上车以后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林某、丁某二人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一人朝腹部开枪。只有一枪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现无法查明是谁击中。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须说明理由。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须说明理由。


答案:
解析:
(一)对于吴某的行为,有盗窃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三种处理意见。?
吴某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修改刷卡数额,对王某实施了欺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涉及到被骗人处分意识的必要认识内容的理解(是否需对财物的数量有认识)。

观点一:构成盗窃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不仅要求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也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未认识到多支付的钱款数额及其转移占有的事实,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占有。吴某系盗窃行为,根据刑法第264条,构成盗窃罪。

观点二: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如认为作为诈骗罪构成要素的被骗人的处分意识,只需认识到转移占有的财物的性质,无需认识到财物的数量。则本案中被骗人王某已认识钱款转移占有的事实,有处分财物的行为。吴某利用虚构数字的方式骗取王某实施处分行为,对该数额(27000元)的钱款,依照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

另可答观点三:信用卡诈骗罪。

理由是:如欺骗王某结账时在POS机上刷用信用卡,可被认为是利用被害人错误的间接正犯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间接正犯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1、王某、刘某对于多付出的钱款,客观上具有合法的求偿权;主观上不具非法占有目的。劫持捆绑吴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或绑架罪。

2、二人劫持吴某让其归还应还钱款,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3、在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第238条第2款的规定,系结果加重犯,构成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

(三)关于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的行为定性

1、对于正犯林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与丁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林某、丁某一人基于伤害故意、一人基于杀人故意,共同实施了致死行为,根据行为共同说(或部分犯罪共同说),依照刑法第25条第1款,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正犯。

(2)虽无法查明何人致死,但系共同正犯行为导致,故二人对于死亡结果,均需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3)林某欲射击武某腿部,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4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2、对于正犯丁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林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1)丁某与林某系共同犯罪,客观上共同对死亡结果负责,系致死行为。

(2)主观上欲射击武某腹部,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客观主观统一,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

3、对于教唆者刘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

(1)客观上,正犯林某实施了伤害行为,丁某实施了杀人行为;系刘某教唆引起,实施了教唆行为。

(2)主观上,刘某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二人,系故意伤害罪的教唆故意,客观主观统一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教唆犯。

4、对于王某,可能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涉及集团犯罪首要分子承担责任范围的问题。

观点一: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系教唆犯。理由同上述刘某。如只考虑其实施的本案具体行为,并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之外的个人行为。因其基于“教训”意图教唆他人,根据刑法第29条,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教唆犯。

观点二: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王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属于集团犯罪首要分子。如认为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是黑社会集团范围内的犯罪。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需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种特定犯罪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故其应对丁某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

(四)此外,王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某、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前述罪名,数罪并罚。

第10题:

赵某和林某离婚后,孩子冰冰经法院判决由林某抚养,后赵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结婚,在此案例中,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的是( )。
A.林某B.赵某
C.王某和赵某
D.林某和赵某


答案:D
解析: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人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七周岁。”林某和赵某是冰冰的父母,应当对冰冰履行义务教育。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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