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单选题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2006年真题]A 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B 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C 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D 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题目
单选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2006年真题]
A

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

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

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

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A
解析: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题述甲公司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确定其营业所应以最密切营业所为准。而产生纠纷关系最密切的营业所在中国,因此甲公司营业所应以在中国的营业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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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德国甲公司和法国乙公司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医疗仪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仪器是出租给中国丙公司的,并将安装在河南某市医院,由甲公司负责调试和培训技术人员。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丙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甲公司和乙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丙公司为承租人

    B.德国法,因甲公司为卖方

    C.法国法,因乙公司为出租人

    D.德国法和法国法,因甲公司和乙公司为共同被告

 


A。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第2题:

甲国人杰克在乙国根据乙国法律注册登记成立鑫盾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丙国,有一分支机构设立在中国,2006年鑫盾公司因国际贸易纠纷在中国法院应诉,鑫盾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哪国法确定?( )

A.甲国

B.乙国

C.丙国

D.中国


正确答案:B
【考点】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鑫盾公司在乙国根据乙国法律注册登记成立,鑫盾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根据乙国的法律确定,故B项当选。

第3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涉外民事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是哪一项?( )。

A.中国甲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向法国乙公司购买了一处房产,后因价款的支付发生纠纷,中国甲公司向合同签订地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国乙公司向法院应诉并进行了答辩

B.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合同,双方书面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香港某法院管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C.新加坡甲公司和天津市乙公司签订在廊坊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书面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新加坡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深圳市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在中国签订家用电器出口合同,甲公司需把待出口的家用电器运送到乙公司指定的中国港口,由乙公司委托海运公司运到德国。后双方因家用电器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正确答案:C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国乙公司对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故A项中的案件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美国公司与中国乙公司因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石油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故B项中的案件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争议,应该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同时根据《民诉意见》第305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新加坡甲公司和天津市乙公司是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这是允许的;本案当事人的仲裁合意排除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故C项中国法院不再具有管辖权,故选项C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1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家用电器出口合同是在中国领域内签订并履行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D项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4题:

共用题干

下列有关住所的说法,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A、自然人张某在中国、法国和加拿大均有住所,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其住所
B、甲公司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但主要控股股东为中国公司,则甲公司属于中国公司
C、某美国全球500强公司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应依照美国法确定
D、甲公司没有营业所,乙公司因合同发生纠纷将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拟以甲公司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准

答案:A,C,D
解析:
【考点】国籍取得原则。详解:根据出生地原则,某人出生于哪国即具有哪国国籍。甲国对国籍问题采取出生地原则,而丙并不出生在甲国,故丙不具有甲国国籍。又根据血统原则,子女的国籍由其父或母的国籍决定,父或母具有哪国国籍子女即具有哪国国籍,这一原则又可具体分为父系血统原则和母系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分别由父亲和母亲的国籍决定。乙国采取父系血统原则,故丙是否具有乙国国籍就取决于其父是否具有乙国国籍。


【考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住所地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地。可见,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的住所地不明确或不能确定的情形,首先应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若当事人有几个住所,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解答此类题目关键是看清题目本身,不要一说到选择,就联想到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一个大的原则,而此处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本身就是与产生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


【考点】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详解:2011年4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经常居所地”作为主要的属人法连接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题目中2010年6月至今,甲的经常居所地是河北,故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考点】法人财产归属的特殊规定。详解: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归属应按照法人的属人法,而不能按照物之所在地原则,因为此时财产与外国法人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要特别注意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其财产的属人法原则,这一原则与一般情况下的物之所在地原则相比是特殊规定。


【考点】国家豁免理论。详解: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指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免受其他国家的管辖与执行措施的权利。就司法范围而言,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其同意,其他国家的法院不得对该国进行管辖或者对其财产采取扣押、强制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一般认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主要包括:司法豁免、行政豁免、税收豁免等。就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来说,主要是指司法豁免问题。A项错,诉讼程序豁免,是指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也不得强制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以及为其他诉讼行为。B项正确,我国把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公司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C项错,管辖豁免,是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法院对它提起诉讼或提起以其财产为诉讼标的的诉讼。D项错,执行豁免,是指即使一国同意在他国法院作为被告或主动作为原告参加民事诉讼,即使败诉,未经其同意,不得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执行,并非不得采取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措施。


【考点】法人的国籍和住所。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该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在瑞士,因此瑞士为其住所。《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因此,法人的本国法为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为巴拿马,故巴拿马法律为其本国法。B、D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正确选项。


【考点】住所的确定。详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83条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A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故B项错误,C项正确;《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故D项正确。


【考点】国有化的补偿。详解:国有化的财产是否补偿,应如何补偿,国际上一直存在分歧,归纳起来有本题所说三种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部分补偿不是国际私法上有关国有化财产补偿的主要理论和实践。


【考点】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的情形。详解:我国驻某国大使的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因而A项中法律关系一方是国家,C项中因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与我国政府是委托代理关系,它的行为也代表国家。B、D两项则均不符合这一要求。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详解:我国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采用的是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同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该条第2款又规定: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A项是以对等为条件,B项诉讼费用担保只是对外国原告而言的,C项无明文规定,D项我国立法对领事代理制度采取肯定态度。

第5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美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于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的主营业地在德国。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依()确定。

A.德国法

B.英国法

C.中国法

D.美国法


参考答案:A

第6题:

美国A公司的甲船舶与德国B公司光船承租的乙船舶在公海上发生船舶碰撞,乙船被甲船撞毁并沉没。乙船舶是在巴拿马注册登记的船舶,船舶所有权人为法国的C公司。德国B公司在中国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依照我国海商法,本案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

A.中国

B.美国

C.巴拿马

D.德国


正确答案:A
【考点】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本题中两艘船不属于同一国籍,并且是在公海相撞,因此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

第7题:

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正确答案:C

第8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B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

 

第9题:

M公司在中国进行经营活动时与中国的Y公司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原告M公司在美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且该公司绝大部分股东是美国人,则在本案中M公司的营业所以下列何地的营业所为准?( )

A.中国

B.美国

C.中国和美国都可以

D.须由双方协商确定


正确答案:A
依最高法院的若干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正确答案为A。 

第10题:

甲国某航空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其一架飞机从中国境内出发,经停甲国后前往乙国,在乙国发生空难。关于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赔的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13年)

A.中国法院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
B.中国法律并不限制乙国法院对该纠纷行使管辖
C.即使甲国法院受理了该纠纷,中国法院仍有权就同一诉讼行使管辖权
D.如中国法院受理该纠纷,应适用受害人本国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答案:A,B,C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管辖和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财产权益纠纷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处的,可以由包括合同履行地等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A项,本题中,被告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中国法院可以管辖,A项正确。BC项,根据《民诉解释》第533条,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予受理。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限制他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即便他国已经受理,我国仍可受理,BC项正确。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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