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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公民阿什拉被乙国沙特尔公司雇佣,沙特尔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阿什拉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等进行产品的售后服务,后阿什拉因与沙特尔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本案在中国审理,应适用中国法 B.因阿什拉是甲国人,应适用甲国法 C.因沙特尔公司是乙国公司,应适用乙国法 D.因沙特尔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

题目
甲国公民阿什拉被乙国沙特尔公司雇佣,沙特尔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阿什拉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中国、韩国、日本、中国的港澳台地区等进行产品的售后服务,后阿什拉因与沙特尔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因本案在中国审理,应适用中国法
B.因阿什拉是甲国人,应适用甲国法
C.因沙特尔公司是乙国公司,应适用乙国法
D.因沙特尔公司的主营业地在丙国,应适用丙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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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甲国登记的法人H,其章程中规定的住所地在乙国,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H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适用何国法律?( )

A.可以适用丙国法律,因为其经常居所地在丙国
B.只能适用甲国法律,因为甲国为H公司的登记地
C.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乙国是其在乙国章程规定的住所地
D.适用中国法律,因为中国为法院地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的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A正确。

第2题:

韩国甲公司为其产品在中韩两国注册了商标。中国乙公司擅自使用该商标生产了大量仿冒产品并销售至中韩两国。现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中国某法院,要求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关于乙公司在中韩两国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
B.均应适用中国法
C.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韩国法
D.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分别适用中国法与韩国法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可见,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适用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但只能选择适用法院地法,本题中,法院地在中国,故A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该条,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本题中,商标在中韩两国注册,被请求保护地分别为中国和韩国,D项正确。从上述分析可见,本题在不同情形下适用的法律不同,并非一律适用中国法,B项错误。

第3题:

甲国A公司和乙国B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C公司,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同时在甲国、乙国和中国设有分支机构,现涉及中国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甲国法 

B.乙国法 

C.中国法 

D.乙国法或者中国法 


B

  【考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案中,“C公司注册地和主营业地均在乙国”,因此,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乙国法。

 

第4题:

下列纠纷在我国法院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均为中国旗的两艘船在公海发生碰撞,应适用法院地法
B. 中国公民在日本购买马桶盖,归国后该马桶盖发生爆炸,若中国公民主张产品责任,那么其仅可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
C. 美国公民乔峰在华起诉中国桃花岛公司商标侵犯其肖像权,法院应适用乔峰的经常居所地法
D. 韩国甲公司以中国乙公司售至韩国的产品侵犯其公司的外观设计为由诉至中国,法院应适用韩国法

答案:C
解析:
同一国籍,适用船旗国法,A 错误;产品侵权,允许被侵权人意思自治,但只能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B 错误;侵犯人格权,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法,C 正确;侵犯知识产权,意思自治优先,但限于法院地法,无意思自治的,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D 错误。

第5题:

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起诉了金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2018年)

A.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B.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法
C.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
D.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

答案:A
解析:
该题综合考查签证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纠纷等法律问题。A项,金某拿的是留学签证,当然不能打工,因此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A正确。
B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B错误。
C项,劳动合同纠纷应当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工作地不确定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本案中应该是中国的法律,C错误。
D项,该案与我国法院有实际联系,又不属于不方便法院,我国法院当然有管辖权,D错误。

第6题:

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后金某提出辞职,公司不允许并向广州法院起诉了金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

B.关于该劳动合同的纠纷双方可以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协商一致选择韩国法为准据法

C.该劳动合同纠纷应该适用法国法

D.对于该案件我国法院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法国公司的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综合了国际公法中的外国人就业、国际私法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适用和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等三个知识点进行考查。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 22 条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出境入境管理法》第43 条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题中, 如果金某是韩国来中国的留学生,则属于非法就业的情况。 该法第 80 条规定:“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该法第 70 条规定:“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综上,公安机关应对法国公司进行罚款处理,A 项正确。 《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43 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题中,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属于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情况,故应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即中国法,B、C 项错误。 另外,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选择无效。即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时,当事人才能选择处理其争议的法律。因为本案并非一般合同,故当事人不能选择法律,因此 B 项说法也无从谈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65 条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关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辖权。题中“主营业地在广州的法国某公司雇佣了一个韩国人金某,金某的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从事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事实表明,该合同是在中国领域签订或者履行的,故合同签订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第7题:

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综上,D项正确。

第8题:

中国豫达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合同约定有关的纠纷将由被告一方法院管辖但未约定合同的准据法。后双方因履约发生争议,来科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豫达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我国法院在该案中应推定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中国法,因豫达公司为设备供应方

B.甲国法,因来科公司为该批设备的买方

C.乙国法,因乙国为该批设备的安装地

D.《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因该通则确定的规则具有更广泛的国际性


正确答案:C
[考点]准据法的确定、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解析]《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本题中国公司向甲国来科公司出售一批成套设备,该合同为成套设备供应合同,该设备将安装在乙国,因此适用乙国法,C项正确。同时可以排除AB项。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既可以被称为示范法、统一规则,也可被称为国际惯例。从实用的角度来看,一国在制定或修订合同法时可以把它作为示范法,参考、借鉴其条文;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它作为合同的准据法(适用法),作为解释合同、补充合同、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但在当事人没有选用的时候,不能作为准据法。D项错误。

第9题:

★ 一中国公司与沙特公司订立的合同产生了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该合同选择适用沙特法律。当无法查明沙特法时,依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当事人应提供沙特法律
B.如无法査明法特法律,应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C.如无法查明沙特法律,应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D.应由法院查明沙特法律


答案:A
解析: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A正确。

第10题:

沙特某公司在华招聘一名中国籍雇员张某。为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排他性地适用菲律宾法。后因劳动合同产生纠纷,张某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沙特法

B.因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直接适用中国的强制性规定

C.在沙特法、中国法与菲律宾法中选择适用对张某最有利的法律

D.适用菲律宾法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直接适用的法。在我国,直接适用的法是指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属于上述(一)中的情形,因此,本案应当直接适用中国法律。所以,B项正确。此外,本题中需要注意的是,沙特某公司利用选择适用法律这一制造新的连结点的方式规避中国法律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规避的行为,将不发生适用菲律宾法的效力。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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