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单选题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A 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B 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C 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D 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题目
单选题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年真题]
A

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

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

C

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

D

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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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甲接受商城市图书馆的委托,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雕塑――雄狮,双方未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商城市图书馆将该雕塑置于图书馆门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雕塑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甲

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属于合理使用行为

C、图书馆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不构成侵权

D、丙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不构成侵权


参考答案:AB

第2题: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

C.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

D.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正确答案:B
[考点]著作权保护范围、著作权合理使用
[解析]首先,所谓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出现法定情形的情况下,任何人可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使用报酬的法律制度。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第(10)项的规定,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本题中,选项8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不构成侵权,选项B正确。
其次,选项A错误。题中的雄狮属于美术作品中的雕塑作品,置于户外的雕塑作品并不意味着作者放弃其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无论其将作品放置于何处。所以,选项A中认为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是错误的。
再次。选项C错误。根据《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选项C中,丙若想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必须征得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其未征得甲的同意并支付报酬就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是侵犯甲的著作权的。最后,选项D错误。根据《商标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题甲对该雄狮享有著作权,丁未征得甲同意不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否则就与甲在先的著作权相冲突,构成侵权。

第3题:

贴片甲根据用途分为:造型贴片、法式贴片、彩绘贴片、()贴片。

A.浮雕

B.立雕

C.内雕

D.3D


正确答案:D

第4题:

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
B: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
C: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
D: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

答案:B
解析: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权利。选项A于法无据,首先排除;选项C、D不包括在法律明文允许的行为类型之内,故同样构成侵权,应予排除。正确答案是B。

第5题:

水晶指甲雕塑一般分为外雕、()、立雕(3D)、整体创意造型设计组合等多种形式。

A.线雕

B.内雕

C.镂空雕

D.石雕


正确答案:B

第6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正确答案:C
【考点】被告的确定
【解析】解答本题的关键是判断“一通电脑行”究竟是个人合伙还是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于个人合伙:(1)必须以书面协议方式成立;(2)必须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3)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4)必须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而不是个人合伙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解散时必须经过清算。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一通电脑行”,除了有三个合伙人及经过登记外,就再没有其他关于合伙成立方面的内容,完全不具备成立合伙企业要求条件的完备性,应认定为更具临时性成立要求简单的个人合伙。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睨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由此可见,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予以注明。在本案中,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起诉的,应以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而不是以“一通电脑行”或甲为被告。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A、B均为错误。关于电脑修理店修理人员戊是否应列为被告的
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可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本案中的戊不应列为被告,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选项A是很强的干扰项。很多考生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的规定,依法经过登记的合伙组织应属于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应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的电脑修理店“一通电脑行”依法经过了登记,属于《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应认定为合伙企业。据此,这部分考生认为,本案的适格被告应为“一通电脑行”。事实上,这些考生之所以误选是由于没能准确把握区分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区别的关键点。合伙企业由于具有企业性质,法律对它的要求较高,要求具备成立条件的完备性和经营管理的规范性,而个人合伙由于只是个体工商户性质,法律对它的成立要求比较简单。甚至有一定的随意性,如可以根据事实上的合作而认定某几个人具有事实个人合伙关系,而无须任何的协议,哪怕是口头性的。本题显示的信息更具个人合伙特点,缺少认定为合伙企业的基本条件,该店的性质应为个人合伙而不是合伙组织,在诉讼中,应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

第7题:

下列选项中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是:()

A、永动机

B、一种新型电脑芯片

C、一幢造型别致的建筑物

D、一种扑克牌的新玩法


参考答案:B

第8题:

关于动画制作步骤,下列描述正确的是()。

A.边编写故事剧本,边设计人物造型

B.其他选项都不对

C.先编写故事剧本,再设计人物造型

D.先设计人物造型,再编写故事剧本


参考答案:A

第9题: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答案:C
解析:
【考点】当事人的确定【详解】《民诉意见》第47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本题中,应将甲乙丙三人列为共同被告,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所登记的字号“一通电脑行”。戊作为合伙组织的雇员,其在进行雇佣合同所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致他人损害,应将其雇主列为当事人,而不应将其作为当事人,故戊不能作为共同被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A、B、D三项皆不正确。

第10题:

美国国徽上的动物是()。

  • A、猎豹
  • B、雄狮
  • C、北极熊
  • D、白头雕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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