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单选题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A 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B 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C 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D 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题目
单选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真题]
A

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

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

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

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C
解析:
AD两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婚龄为结婚条件之一,本题中贝克与李某既没有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但是双方在一方国籍国(中国)缔结婚姻,所以应当适用中国法
BC两项,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在本题中,结婚的手续并不是必然适用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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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因中国与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经常居所同在新疆的新加坡男性公民毛毛与中国男性公民萌主到伦敦结婚。后因感情不和,毛毛与萌主欲解除婚姻关系引发争议,诉到某中国法院,并要求分割财产。关于该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两人在伦敦结婚的行为,属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

B.因伦敦是婚姻缔结地,两人的婚姻条件应适用英国法

C.二人的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规则

D.因新疆是两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两人的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D
解析: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或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构成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当事人本应适用的法律;(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结因素来实现的;(4)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1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制造涉外民事关系的连结点,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本案中“因中国和新加坡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毛毛和萌主到伦敦结婚的行为符合法律规避行为的构成要件,故 A 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里的结婚条件应理解为结婚的实质条件,而非形式条件。从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到“共同国籍国法律”, 再到“婚姻缔结地法律”,是有条件选择的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住地新疆,结婚条件应该适用共同居住地的中国法,故 B 错误,D 正确。 《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分割的前提在于婚姻关系的有效性,但是因为中国不承认同性婚姻,故本案不发生适用英国法的效力,毛毛和萌主的婚姻无效。既然婚姻无效,也就直接导致夫妻财产分割无从谈起。

第2题:

定居法国的加拿大艺术家查尔斯来华旅游时与中国艺术家莫西言相爱,莫西言久居新疆。关于两者的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选择结婚的所有事项适用的法律
B.结婚的条件应同时适用中国法与法国法
C.结婚的手续应适用中国法和加拿大法
D.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结婚的法律适用。A错,不是结婚所有事项都可以由当事人无限制地选择适用的法律。B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其国籍也不同,在一方当事人,即莫西言的国籍国结婚,因此,两人的婚龄这一结构的条件应适用中国法。D正确。该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C错。

第3题:

中国籍甲与美国籍乙为澳大利亚某大学同学,2003年两人在英国旅行时结婚,2005年甲回到中国后向中国某法院提出与乙离婚,中国某法院在受理本案时适用下列哪项法律?( )

A.甲与乙的结婚适用澳大利亚法,离婚适用美国法

B.甲与乙的结婚适用澳大利亚法,离婚适用英国法

C.甲与乙的结婚适用英国法,离婚适用中国法

D.甲与乙的结婚适用中国法,离婚也适用中国法


正确答案:C
【考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解析】《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题中甲和乙在英国结婚,故结婚适用英国法,甲在中国提起诉讼,离婚适用中国法,因此本题答案选C项。

第4题:

甲国公民杰克欲与中国公民张某结婚,关于相关法律适用,正确的说法是:

A.若双方长期共同居住在中国,结婚的条件应当适用中国法
B.若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则结婚条件可适用于双方缔结婚姻地中国的相关法律
C.双方的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D.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中国法处理双方财产关系

答案:A,B,C,D
解析:
A、B 正确。《法律适用法》第 21 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C 正确。《法律适用法》第 23 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D 正确。《法律适用法》第 24 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第5题:

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A项正确,D项错误。
BC项,结婚手续,即结婚形式要件,指婚姻关系成立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本题中,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和国籍国分别为德国和中国,婚姻缔结地在中国,故结婚手续符合中国法或德国法,均为有效,B项错误。从上述分析也可看出,结婚相关事项所适用的法律并不相同,C项错误。

第6题:

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

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本题考查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所以,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因为中国为共同经常居所地。所以D正确,C错误。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所以B正确,A错误。

第7题:

经常居所同在上海的越南公民阮某与中国公民李某结伴乘新加坡籍客轮从新加坡到印度游玩。客轮在公海遇风暴沉没,两人失踪。现两人亲属在上海某法院起诉,请求宣告两人失踪。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

A.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
B.宣告阮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越南法
C.宣告李某失踪,可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
D.宣告阮某与李某失踪,应分别适用越南法与中国法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中,阮某和李某的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故宣告两人失踪均应适用中国法,故BCD项错误,A项正确。

第8题:

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D.结婚条件应适用甲国法


参考答案:B

第9题:

甲国公民玛丽与中国公民王某经常居住地均在中国,2人在乙国结婚。关于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结婚手续只能适用中国法
B、结婚手续符合甲国法、中国法和乙国法中的任何一个,即为有效
C、结婚条件应适用乙国法
D、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B,D
解析:
【考点】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详解】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玛丽的国籍国为甲国,王某的国籍国为中国,双方的经常居住地为中国,乙国为婚姻缔结国。因此,结婚手续可适用中国法、乙国法和甲国法。选项A错误,B正确。根据该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二人共同居住地为中国,因此结婚条件应适用中国法。选项C错误,D正确。

第10题:

经常居所在甲国的甲国人里尔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乙国人施某在甲国办理了结婚手续,数年后两人因离婚后的财产分割诉诸中国某法院。依中国相关法律,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里尔与施某结婚的条件适用甲国法

B.两人应依双方国籍国法规定的手续结婚

C.两人结婚的条件应适用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

D.两人结婚的手续符合甲国法即可有效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____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 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 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里尔和施某结婚时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也没有共同国籍国,甲国是两人的婚姻缔结地,因此,结婚条件应适用甲国法,A正确。依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有效。结婚的手续符合一个即可,不需要符合双方的囯籍国法, BC错误。D正确,甲国是婚姻缔结地,手续符合甲国法即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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