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问答题A公司能否收购C公司?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A公司能否收购C公司?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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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F公司能否要求G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F公司不能要求G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是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保证无效;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第2题:

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中国证监会是否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并说明理由。如果甲公司的监事赵某于2012年12月3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并说明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能否由甲公司自行销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中国证监会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属于“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项”中国证监会应豁免丙公司的要约收购义务。 ②不构成法定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将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障碍但不包括监事。 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3题:

如F公司于4月20日才向C银行提示付款,如C银行拒绝付款,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C银行的票据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F公司不能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4月5日,持票人应在4月15日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F公司在4月20日才提示付款,则丧失对E的追索权。
②C银行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经作出说明后,承兑入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思路点拨】本题主要考核了背书与承兑的款式、追索权的行使以及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在做题时,要结合问题分析题目条件,有的放矢,答出对应的知识点。首先对于各票据行为的记载事项.应准确记忆。其次在追索权中,对于追索对象、追索金额、追索时间等有明确把握。另外注意不同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后果不尽相同,比如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和支票中,持票人是丧失对出票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即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追索;而且支票中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商业汇票中,持票人是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即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而解除。

第4题:

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可的股东。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5题:

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公司拒绝出资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B公司能否以其80万元的债权抵销其尚未缴付的80万元出资?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B公司拒绝出资的理由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②B公司不能以其80万元的债权抵销其尚未缴付的80万元出资。根据规定,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卡和抵销。

第6题:

F公司能否向王某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F公司不能向王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王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7题:

D公司能否行使抵销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D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其对破产人A公司的50万元债务剩余的15万元为破产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第8题:

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F公司不能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办理票据保证手续时,应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文句并由保证人签章。G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其行为不构成票据保证,G公司不属于票据债务人,故F公司不能向其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第9题:

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并说明理由。因保证债务未到期,债权人E银行能否直接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①甲公司的保证青仟不能免除。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②E银行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根据规定,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的,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后,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可以直接申报债权求偿。

第10题:

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公司不能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照约定解决。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大蒜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