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协理员

问答题某企业因生产线调整,撤销了部分工作岗位,并解除了这些岗位上的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题目
问答题
某企业因生产线调整,撤销了部分工作岗位,并解除了这些岗位上的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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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刘某分别于2009年3月、2010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均为2个月。2010年2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10年2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10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问:

(1)该企业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该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该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何某的劳动合同。
  (2)该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该企业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2题:

企业辞退员工包括两种情况:()。

A、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

B、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C、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企业提出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没有选择继续在职的权利)

D、在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后,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


正确答案:AB

第3题:

该企业将会计主管刘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5.【参考答案】该企业负责人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刘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的做法不正确,违反了《会计法》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第4题:

怀孕女职工能否调整工作岗位?


正确答案: 两种情形可以调整:
(1) 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
(2)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第5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的集体合同由( )与企业订立。

A、 企业工会代表企业职工
B、 企业每一名职工
C、 企业10名以上职工
D、 企业绝大部分职工

答案:A
解析: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6题:

职工()了解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安全状况。


参考答案:有权

第7题:

韩某与施工企业订立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韩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企业给其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该施工企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不能解除韩某的劳动合同
B.提前1周通知韩某解除劳动合同
C.与韩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解除其劳动合同
D.额外支付韩某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D
解析:
2019新版教材P133页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8题:

职工李某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李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5天,李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李某回厂上班。同时,原企业与李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李某回厂,但该合资企业以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请问:

(1)李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某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1)李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未解除。李某只以口头形式在15天前提出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企业对其要求未作答复,因而协商解除合同也不成立。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本案中该合资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9题:

某企业因生产线调整,撤销了部分工作岗位,并解除了这些岗位上的职工的劳动合同。职工对此不服,提出上诉。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企业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2)理由:《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生产线调整撤销部分岗位,企业与这些岗位上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应就变更劳动合同问题与职工进行协商,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第10题:

能否调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岗位?


正确答案: 调整怀孕女职工工作岗位有两种情况:
(1)必须调整的情形,如果女职工怀孕前从事的工作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怀孕后必须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为从事不属于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可以调整的情形,即虽然女职工孕期从事的工作不属于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但如果怀孕女职工本人感到不能适应孕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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