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随着市场竞争在国际领域内的加剧,世界范围内的竞争立法也在不断扩展和完善。“二战”结束后签署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并历经周折,通过“关贸总协定”首次提出了关于贸易与竞争政策之间相互关系的问题。在讨论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中指出“在私人和公共企业方面,要防止商业惯例限制竞争,限制市场准人或培养垄断控制,从而影响国际贸易”。1960年,全体缔约方采纳了《关于限制性商业惯例磋商的决定》。该决定建议“在任何一个缔约方的要求下,某缔约方应该就限制性商业惯例进行双边或多边为基础的磋商……如果该缔约方承认商业惯例的有害后果,它应该采取它认为合适的措施,以消除这些后果”。1980年12月5日联合国第35届大会通过了《多国同意的控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公平原则和规则》,把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公平竞争行为列入了世界范围的禁区。虽然这些规则和制度的法律效力依然有限,但对于约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国际竞争秩序,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与此同时,各国反垄断法中关于适用除外和域外适用的规定,导致了法律的冲突和对抗,经过谈判,形成了一系列双边协定,以促进相互之间实施反垄断法时的合作,如欧洲联盟制定了地区性的反对不公平竞争的《罗马条约》,对规制国家之间的竞争行为做出了积极的努力。WTO成立后,人们更加广泛地认识到,在国际社会确立竞争规则有利于各国及世界经济的发展。由此,为了限制各国政府以其他方式代替被废除的关税贸易壁垒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同时有效规制企业通过限制竞争的行为来重建那些被废除的国际贸易壁垒,一个在WTO的框架下进行竞争政策的多边谈判以形成协议的议题被提上了WTO的议事日程。因此,全球化趋势带动反垄断法的国际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