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问答题李某在某私营企业从事销售工作。工作中,李某与企业约定销售金额超出约定指标的,超出部分可按比例提成,作为对销售人员的奖励。2008年7月,李某辞职离开公司,要求公司结算销售提成,公司口头答应李某待到年终结算。2009年春节后,公司依然未向李某结算销售提成,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李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是否可以直接诉至人民法院?理由?

题目
问答题
李某在某私营企业从事销售工作。工作中,李某与企业约定销售金额超出约定指标的,超出部分可按比例提成,作为对销售人员的奖励。 2008年7月,李某辞职离开公司,要求公司结算销售提成,公司口头答应李某待到年终结算。 2009年春节后,公司依然未向李某结算销售提成,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李某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是否可以直接诉至人民法院?理由?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如果没有搜索结果,请直接 联系老师 获取答案。
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周某和崔某成立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有限合伙企业,周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周某和崔某都打算向合伙企业销售食品原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周某可以向合伙企业销售,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B.崔某可以向合伙企业销售,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C.除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外,周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销售

D.除合伙企业协议另有约定外,崔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销售


正确答案:BC
 【考点】合伙人的自我交易
  【解析】《合伙企业法》3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70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C正确

第2题:

王某为从事贸易的个体户,李某与王某约定,由王某为李某代销18方砚台。李某贾求代销的最低总价款为人民币31400元,王某以总价款的20%收取手续费,另扣除总价款的17%作为代为李某缴纳的增值税 协议签订后,王某当即给付 1万元,余额9782元议定以后再付。至约定的时间,李某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称,18方砚台的成交价只有25力元,扣除约定的手续费和税款,只能付给李某5750元。王某向李某出具了他与购买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李某认为 王某无权改变代销的指示,要求王某支付欠款9782元 为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9782元张某是否应该归还甲进出口公司的剩余费用?为什么?


正确答案:在本案中,李某委托王某出卖砚台,并指定了最低价格。依据《合同法》第418条的规定,王某以低于该指定的最低价格出卖时,应经过李某同意;未经李某同意的,王某只有补偿其差额,该买卖合同才对李某发生效力。因此,因王某擅自以低于指定的价格卖出,其仍应按照约定的数额向李某给付价款。

第3题:

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共同投资没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2:2:2。现张某、王某已退伙,李某、赵某未就现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经过协商后也无法确定。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现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在李某、赵某之间应( )。

A.全部利润平均分配

B.全部利润按二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C.全部利润的40%按2:2的比例分配,其余部分平均分配

D.全部利润还按2:2的比例分配,剩余的部分作为企业的基金


正确答案:A
解析: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4题:

2011年8月,李某入职甲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2013年初,李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理由是:他履行劳动合同己经超过1年,甲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且他也不满意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现在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应该反对。李某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就入职乙软件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甲公司获知后,公司领导与李某和乙公司联系,希望李某回公司工作,但乙公司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坚决不放李某。于是,甲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李某和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约定竞业限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没有从事技术性岗位,甲公司不得与其约定竞业限制
B.李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5年,李某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C.无论甲公司是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李某都应当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D.甲公司可以与李某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竞业限制。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5题:

A个人独资企业聘用李某管理企业事务,聘用合同中规定李某进行3万元以上的交易时,必须经投资人同意。李某超出该规定,以A企业的名义与不知情的B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超越权限的无效合同,由李某承担越权部分的责任。 ( )


正确答案:×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对其职权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第6题:

()的基本做法是针对销售人员的业绩(如销售额),以一定比例提成的收入作为对销售人员的奖励。

A、佣金制

B、计件制

C、红利

D、绩效工资


参考答案:A

第7题:

王某、张某和李某于2008年3月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2010年8月31日前缴付出资,王某超出约定期限迟迟不缴付出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张某和李某如将王某除名,必须一致同意

B.张某和李某应作出书面除名通知

C.张某和李某发出除名通知之日起,王某退伙

D.王某对除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C
《合伙企业法》第49条。

第8题:

案例:公司在自查中发现,销售人员李某名下有2份新投保的康宁终身保单存在超出规定时间核销回执的情况(1份延误了4天;1份延误了8天)。经督察人员与李某核实,李某表示是因最近忙于冲业绩,耽误了回执核销的时间。请分析判断销售人员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如构成,请认定其违规行为类型,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列明违规认定的依据;如不构成违规,请简述原因。


答案:违规认定:该案中,销售人员李某未在规定时间内核销回执的行为,符合《销售人员违规处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认定其违规行为成立,构成“未在规定时间内核销回执”的违规行为。
处理意见:1.该案中,销售人员李某有2份保单存在超期核销回执的情况,且保单之间不具备从属关系,应单独做违规处理。
2.鉴于该案为公司主动发现,且未引起客户投诉和退保纠纷,对于延误4天核销的保单,可记1-3分;对于延误8天核销的保单,可记4-6分;两份保单合计,应对李某记5-9分,同时予以相应扣款,延缓晋升,并限制评先表优;对销售人员李某的直接主管予以相应扣款处理。

第9题:

2011年8月,李某入职甲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2013年初,李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理由是:他履行劳动合同己经超过l年,甲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且他也不满意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现在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应该反对。李某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就入职乙软件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甲公司获知后,公司领导与李某和乙公司联系,希望李某回公司工作,但乙公司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坚决不放李某。于是,甲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李某和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与李某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2年以上竞业限制期限
B.甲公司与李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少于3年
C.甲公司与李某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D.甲公司支付李某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期限可以短于竞业限制期限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竞业限制。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10题:

共用题干
2011年8月,李某入职甲软件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担任销售总监,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终止劳动合同后3年内不得在同行业公司中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2013年初,李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理由是:他履行劳动合同已经超过1年,甲公司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且他也不满意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现在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应该反对。李某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就入职乙软件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甲公司获知后,公司领导与李某和乙公司联系,希望李某回公司工作,但乙公司以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坚决不放李某。于是,甲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李某和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甲公司要求李某和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B:乙公司招用与甲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李某,如果给甲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乙公司已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无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D:李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答案:A,B
解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约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招用与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更多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