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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在美国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D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E原告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

题目
多选题
在美国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
A

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B

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C

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D

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

E

原告证明被告在生产或经销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

参考答案和解析
正确答案: E,D
解析:
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举证的责任在原告。原告必须证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也就是说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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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A.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B.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C.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D.被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正确答案:BC

第2题:

下列关于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

A、以被告存在疏忽而起诉不需要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B、原告以违反担保起诉必须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C、原告可以违反条件而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D、以严格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


正确答案:C

第3题: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A、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

B、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C、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D、原告因自身原因不能提供证据的


答案:BC

第4题: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B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因而原告对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承担举证责任,故A项不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1)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因而原告必须在起诉期限内提供证据,故B项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诉解释》第27条第(2)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故D项错误。

第5题: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一律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B
解析:
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并不免除被告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责任;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有例外;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原则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但存在例外。

第6题:

下列关于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以被告存在疏忽而起诉原告需要证明该产品所造成的损失是由疏忽引起的

B、原告以违反担保起诉必须证明被告存在疏忽

C、被告违反条件可以作为原告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依据

D、以严格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

E、以严格责任起诉须证明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A,D,E

第7题:

共用题干


对于下列原告人的起诉,法院应该作为民事诉讼立案受理的有哪些?
A:原告只有5岁,但是其祖父作为监护人一同来起诉的
B:原告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仅声明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一切损失的
C:原告和被告一同来到法院,被告声称两人的纠纷已经约定了仲裁,但是又拿不出任何证据的
D:原告来到法院为其居民楼旁边修建的管道问题状告某管理局的

答案:A,C
解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第(7)项规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判决不予离婚,而王某败诉,意味着原来起诉要求离婚的是王某,妻子李某作为被告,不受这一禁止条款的限制,因此本案应该受理并审理,选A

离婚案件一般要先调解,但是调解也是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其前提是受理。驳回起诉一般是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还是坚持起诉用的一种结案方式。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而本案并不属于这种情况。

依《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A和B中的判决,均已经是生效判决,所以只能通过再审申请的途径寻求救济了,法院将不再受理。D中原告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只有C撤诉的原告还是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点,千万不可混淆,《民诉意见》第144条也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A中的原告虽然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但是其监护人可以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其诉讼,所以应该受理。B的起诉状缺少明确的诉讼请求金额,不符合法律要求。C的情况是应该先行受理如果被告确实有证据证明仲裁约定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其应该在答辩之际提出管辖权异议。D的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明确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因此选AC。

B项认为法官没有采用设证推理的说法有误,本题为选非题,B项当选。法律本身并不具有创造作用,亦谈不上法官发挥法律的创造作用。故D项错误,当选。女方父母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应予受理。至于受理以后,如果诉讼请求成立,法院将依法或依公平原则对之作出裁判;如果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将驳回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只要是民事纠纷,且符合了起诉条件,就不再属于法院主管之外的“法外空间”,一旦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行使了诉权,法院就应当受理,否则即违反了“禁止拒绝裁判原则”,至于是否能胜诉,那是属于另外的问题了,故A项当选。

《民诉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缺席判决。从这两条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应按照原告撤诉处理,因为本案的法定代理人不是不能到庭,而是中途退庭,不愿再出庭,这和不能到庭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答案应该选D。

并不是只有对被告才有可能适用缺席判决,A说法错误。B是正确的,这是一项严格的程序要求,如果普通程序在没有经过传票传唤当事人的情况下就作出缺席判决,甚至构成二审发回重审以及再审的理由。C的说法忽视了我国对上诉审理范围和证据时效制度的改革,应该说在这些改革的基础上,被告如果在一审恶意不出席而意欲在二审进行证据突袭等防御策略的,此种策略已经受到了法律的诸多限制;因此C说法错误。D正确,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使不出席,只要原告与被告出席了,就构成对席判决,《民诉意见》第162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ABD分别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4)、(5)项情形,而C的情况应该直接终结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151条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于以上情形均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一方当事人死亡后,上述几种关系自然不再存在,诉讼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诉讼终结并没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益问题,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决定诉讼终结。结合本题,刘某起诉与张某离婚,张某遇车祸死亡,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A项正确,B项、C项、D项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

第8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

A.在起诉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B.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C.原告应当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成立并合法有效

D.原告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第9题:

对于原告在诉讼中的举证,下列说法正确是:()

A: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B: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C: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D: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一律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答案:B
解析:
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举证责任制度是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亦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诉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故A项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故B项正确。《行诉法解释》第31条第3款规定,被告在二审中向法院提交一审中未提交的证据,不得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依据。《行诉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二审中,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进行质证。这意味着并没有规定法院绝对不得采纳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故C项是错误的。《行诉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提出过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应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故D项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第10题:

在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时,原告必须提出的证据,证明有()

  • A、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 B、由于原告自己的疏忽造成了损失
  • C、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
  • D、原告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出充分的说明
  • E、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

正确答案: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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