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

赵某骑摩托车路过一条正在修理的路段时,掉进一个晚上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基坑中,造成了腰部受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赵某伤好出院后多次找该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索赔,双方互相推诿,承担该责任的主体应该是()。A.赵某与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赵某与施工单位 D.赵某本人

题目
赵某骑摩托车路过一条正在修理的路段时,掉进一个晚上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基坑中,造成了腰部受伤,花去医疗费5000元。赵某伤好出院后多次找该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索赔,双方互相推诿,承担该责任的主体应该是()。

A.赵某与建设单位
B.施工单位
C.赵某与施工单位
D.赵某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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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李某骑自行车经过一路面施工工地时,掉入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对于李某的损失,应由

A.李某自己承担

B.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C.发包人承担

D.承包人承担


  参考答案:D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包人即为施工人,没有安放安全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应当有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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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某日,李某骑车回家途中经过一工地时,掉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胳膊骨折。该工地承包商赵某应对王某承担的责任是( )。

A.违约责任

B.侵权责任

C.行政责任

D.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第3题:

某旅馆在住宿登记处以醒目的文字告示告知住宿客人:“住店期间安全自负,本店概不负责。”赵某在该旅馆住宿期间,因电线老化发生火灾,烧成轻伤。赵某身体受到的伤害,应由( )

A.赵某自己承担责任 B.该旅馆承担责任

C.赵某和旅馆共同承担责任 D.赵某和旅馆分别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第4题:

被告郭某雇佣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于是赵某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郭某应当承担损失

B.郭某无须为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C.行为人下落不明,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

D.找到该工人后让其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A
解析: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5题: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孝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正确答案:B
[考点]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可见,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为饲养的动物造成损害,而非野生动物致人损害。(2)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不能受外入驱使。(3)必须没有免责的理由,即不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本题中,赵某将马送给李某,李某成为马的所有人,由于该马属于饲养的动物,受惊又不是外人所为,而且并非受害人的过错引起,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王某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知.赠与合同巾赠与人一般不需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其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本题中,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并未告知此马的习性,但由于赵某是无偿赠与李某。而且其并没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所以.造成李某的损失,赵某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据此,选项B正确,选项ACD错误。

第6题:

村民方某将自己饲养的马拴在树上。同村村民何某出来遛狗,狗见到马嗷嗷乱叫,并向马咬去。马受惊挣断缰绳,疯狂往公路上跑,将正在公路上练习骑摩托车的赵某撞倒,花去医疗费共2万余元。根据民法规定,此责任应由( )。

A.方某承担

B.何某承担

C.方某和何某共同承担

D.方某、何某和赵某共同承担


正确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证明动物致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本题马致赵某的损害是由于何某的狗对方某的马造成的惊吓所致的,方某是没有过错的,所以该责任应由何某承担。

第7题:

被告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 )

A.郭某应当承担损失 来源:

B.郭某无须为工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C.行为人下落不明,应当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

D.以上说法均不对


正确答案:A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8题:

李某接受赵某的委托,以赵某代理人的身份依法与李某签订了合同,对于该合同的签订( )。

A.李某承担民事责任

B.赵某承担民事责任

C.李某与赵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D.李某与赵某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解析:委托他人订立合同的,委托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9题:

郭某雇用一名外地人为其帮工粉刷房屋。一天,该工人在脚手架上工作时不慎失手,瓦刀掉在行人赵某头上致其受伤。事发后该工人逃走,身份和地址不明。于是赵某诉至法院。请问郭某是否有责任承担损失?()

A、郭某应当承担损失

B、郭某无需承担责任

C、由赵某自己承担损失

D、以上说法均不对


答案:A

第10题:

赵某与钱某在6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一头牛的合同,合同约定,赵某须在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将牛交给钱某。钱某在合同签订时当即支付了价款2000元。但在合同签订时,钱某询问赵某牛的秉性时,赵某谎称该牛秉性温和,其实该牛性格暴烈,经常顶人、伤人。由于赵某与钱某居住地相隔较远,故赵某委托孙某(16岁)将牛交给钱某。6月4日,孙某在送牛的路上,因牛突发脾气,将行人李某顶伤,李某为了治伤,花去医疗费700元。牛交给钱某刚刚3天,牛又将到钱某家的客人周某顶伤,周某为此花去医疗费800元。钱某为此于6月11日向赵某主张撤销该合同。问:
(1)赵某和孙某签订的委托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为什么?
(2)钱某向赵某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能否成立?为什么?
(3)李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4)周某受伤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案:
解析:
(1)赵某与孙某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孙某l6岁,故该委托合同效力待定。对于该委托合同,必须经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孙某的父母追认才能有效,如果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期问(1个月)内拒绝追认,则该合同由效力不确定状态转化为无效。
(2)钱某向赵某主张撤销买卖合同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为可撤销合同,本案中,赵某将牛出卖给钱某时,故意隐瞒牛性情暴烈的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且钱某是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的撤销权,故钱某的主张成立。
(3)李某的损失应由赵某承担,如果孙某有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赵某是所有人,孙某是管理人。如果孙某并不知晓牛的秉性,则受托人孙某不存在过错,此时只能由所有人赵某一人向李某承担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果孙某知晓牛的秉性但仍然接受委托,则孙某存在主观过错,此时孙某作为牛的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民事责任应转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4)周某受伤的损失应由钱某承担。因为买卖合同已经生效,钱某是牛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故周某的损失应由钱某承担。
【精解】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第54条(可撤销合同);《民法通则》第127条(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例有两个问题需要澄清:第一,委托合同的效力是否对孙某民事责任的承担有影响?有的学生认为,如果委托合同被孙某的父母拒绝追认,由于委托合同已经无效,故孙某不承担对李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无论委托合同的效力如何,不能改变孙某是实际管理人的事实。第二,买卖合同被撤销,是否会对钱某的损害赔偿责任产生影响?有的学生认为,如果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则赵某与钱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既然不存在合同关系,那么牛的真正主人就应当是赵某而不是钱某,那么此时赵某作为牛的真正所有权人,就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承担对周某的侵权责任,如果赵某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观点很有道理。但是要注意,本案例中,牛顶伤周某的事实发生于钱某主张撤销权之前,既然周某被顶伤时,该合同还没有被撤销,则该合同是有效的买卖合同,那么此时牛的主人应当是钱某,而不是赵某,这时侵权责任应当由钱某承担,而不是由赵某承担,这一点须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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