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

(2015年真题)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了乙公司。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B.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C.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元的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题目
(2015年真题)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了乙公司。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B.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C.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元的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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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的到期货款,同时甲公司又欠乙公司20万元的到期货款。甲公司在2006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2006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可以向丙公司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C
(1)选项A: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在甲、丙公司内部从签订时(9月18日)就生效了,而对债务人乙必须要经过通知才生效。(2)选项B:乙公司接到通知以后,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乙生效,因此乙负有向丙清偿的义务。(3)选项C: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抵销权,不受债权转让的影响。

第2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50万元到期债权,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30万元到期债权。甲公司与丙公司合意,将其对乙公司享有的50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时,债权即转让完成
B.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合意时,乙公司应当向丙公司清偿债务
C.甲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乙公司时,乙公司可向甲公司主张抵销
D.甲公司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乙公司时,乙公司可向丙公司主张抵销

答案:A,D
解析:
本题考查债权转让的效力。《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的合意即可在甲丙之间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未通知债务人乙公司时。该转让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乙公司可以以未经通知为由抗辩。因此选项A正确,B错误。 《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本题中,甲乙公司互相享有债权、负有债务,且均已届期。债务人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可以向受让人丙公司主张抵销。因此,选项D正确,C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D。

第3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8年10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10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10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二十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10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1o月18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有权要求向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
本题的考点是抵销权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9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甲对乙债权转让于10月24日生效,乙主张抵销权应于通知到达时生效,因此,A正确,C错误。甲应于10月18日偿还欠乙的20万元,乙公司于10月24日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应向丙偿还10万元,因此,B错误。丙公司30万元债权应当由甲、乙按份清偿。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第4题: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与丙公司订立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甲公司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了乙公司。关于该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生效
B.丙公司自2015年9月1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
C.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元的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2015年9月25日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律。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选项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于2015年9月15日生效;选项B丙公司自2015年9月25日起可以向乙公司主张30万元的债权;选项C甲公司和乙公司就30万元的债务的清偿对丙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5题:

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2010年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同年12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归还欠款,有关该案的表达正确的是:()

A: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取得丁公司的同意
B: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通知丁公司
C: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对丁公司不发生效力
D:甲、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履行债务

答案:C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要件,未经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协议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故正确答案为C项。

第6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0年9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9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2000年9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2000年9月24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可以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乙公司于2000年9月18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正确答案:BC

第7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后,甲公司尚未向乙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在自有房产上设定抵押权担保乙公司的债权,乙公司将对甲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尚欠付甲公司的维修款。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不需甲公司的同意,乙公司有权自行转让债权
B:乙公司不通知甲公司转让债权的事实的,转让无效
C:乙公司可以只转让债权,不转让抵押权
D:甲公司的债务到期后,丙公司有权主张抵销

答案:A,D
解析: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无须经债务人的同意,所以A选项正确。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对债务人无效,但是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有效,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81条规定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应与债权一起转让,不能只转让债权,不转让从权利,所以C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享有抵销的权利,受让人当然也享有抵销的权利。本题中受让人受让的债权到期,受让人当然可以行使抵销权,所以D选项正确。

第8题:

乙公司欠甲公司30万元,同时甲公司须在2008年10月20日清偿对乙公司的20万元货款。甲公司在同年10月18日与丙公司签订书面协议,转让其对乙公司的30万元债权。同年10月24日,乙公司接到甲公司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后,便主张20万元的抵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于10月24日生效 B.乙公司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负有向丙公司清偿30万元的义务 C.乙公司于10月18日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 D.丙公司就30万元债务的清偿,有权要求向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本题主要考查债权转让制度。《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在债权转让中,通知债务人仅仅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条件,而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从理论上说,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转让合同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自10月18日起生效。选项A是错误的。债权转让经通知债务人之后,就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应向受让人清偿债务,转让人对受让人则无清偿义务可言。冈此,选项B正确,D是错误的。另外,《合同法》第83条还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本题中,由于乙公司的债权在10月20日才到期,故乙公司只能自该日起才取得20万元的抵销权。选项C错误。

第9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享有20万元债权。甲公司将其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其债务转移给戊公司。如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戊公司下列哪一抗辩理由能够成立?

A:甲公司转让债权未获乙公司同意
B:丙公司转移债务未经乙公司同意
C:乙公司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
D:乙公司、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有仲裁条款约束

答案:B
解析:
【考点】债的转移;代位权【详解】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4)次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丁公司欲对戊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需满足前述要件。《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须通知债务人,无须经过债务人乙的同意,所以A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丙戊之间私下的债务转移无效。所以,戊可以以债务转移无效抗辩代位权诉讼,B选项正确。乙公司虽然已经要求戊公司偿还债务,但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3条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所以,只有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才能成为代位权诉讼的有效抗辩理由。所以C选项错误。仲裁协议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即只对涉及乙丙之间债权债务的纠纷才使用仲裁协议的约定,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

第10题:

甲公司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公司,后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货款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货款,引起纠纷。关于本案中债权转让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自通知乙公司后生效
  • B、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自乙公司同意后生效
  • C、乙公司应向甲公司主张货物存在瑕疵的抗辩权
  • D、乙公司应向丙公司主张货物存在瑕疵的抗辩权

正确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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