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 公安

某日晚,于某骑自行车在一路段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于某擦碰。刘某下车与于某发生争执,上前推搡、踢打于某,并从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某颈部等部位,至其左颈、左胸挫伤。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某抢先捡起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过程中于某捅刺刘某的腹部等部位。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某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某,其中一刀砍中轿车。后刘某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办案民警可以收集的证据有 A.砍刀 B.于某的陈述 C.围观群众的证言 D

题目
某日晚,于某骑自行车在一路段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于某擦碰。刘某下车与于某发生争执,上前推搡、踢打于某,并从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某颈部等部位,至其左颈、左胸挫伤。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某抢先捡起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过程中于某捅刺刘某的腹部等部位。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某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某,其中一刀砍中轿车。后刘某倒地,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办案民警可以收集的证据有

A.砍刀
B.于某的陈述
C.围观群众的证言
D.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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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若刘某在诉讼过程中去世,其近亲属可以可以继续参加诉讼,下列人员中属于刘某近亲属的是( )。

A.刘某之妻

B.刘某的父母

C.刘某之弟

D.刘某的表妹

E.刘某的祖父母


正确答案:ABCE
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第2题:

第 11 题 刘某与马某原有过节,马某于某日下午纠集多人欲报复刘某,刘某得知情况后,亦纠集一伙人,并准备砍刀一把,欲与之斗殴。当晚十时许,双方在街口相遇,马某带领9人,手持砍刀,叫喊着奔刘某等人而来,刘某等人见状,掉头就跑,马某等人随即追赶,在小巷内,刘某被追上,双方发生打斗。刘某被马某等人砍成重伤,刘某亦将马某中的一人砍成轻伤。本案中各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

A.马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B.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C.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应建议公安机关对其治安处罚

D.刘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


正确答案:AD
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从客观方面看,刘某实施了斗殴行为。当刘某一伙人与马某一伙人在街头相遇后,刘某见对方人多势重,来势汹汹,因害怕吃亏,未敢主动迎上前去与之械斗,这并不是其真实的意思体现,只是见情形对自已不利,无奈而逃离,而并非自动放弃打斗。在后来追赶过程中,双方相遇,继而互殴,是前面犯罪行为的延续,而不应认为是另一行为的开始。在互殴过程中刘某致一人轻伤,其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中的斗殴行为,认定这种行为系正当防卫是不正确的。行为后果具有严重性。因此答案得选。

第3题:

刘某(男)与方某(女)于201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5岁的孩子刘宇与母亲方某一起生活,但刘某具有探视权。2012年6月,刘某又与秦某结婚,不久二人生下孩子刘丹。刘某与方某离婚之前,下列关于保险利益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刘某对方某具有保险利益

②刘某对刘宇具有保险利益

③刘某对秦某具有保险利益

④刘宇对刘某具有保险利益

A.①②

B.①②④

C.②③

D.②③④


参考答案:B

第4题:

刘某将其所有的耕牛借给安某使用,时间约定为1年,安某称此牛为其所有将耕牛交给于某,此后该牛产下一牛犊,不久被刘某发现,要求于某返还,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于某无需返还牛犊
B:于某应当将耕牛和牛犊全部返还给刘某
C:于某应当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D:刘某应当支付给于某饲料费等费用

答案:A,C
解析:
安某自称该牛为他所有,而事实上他也占有并使用该牛,故可以认定于某为善意,对于善意占有的人来说,他在占有期间对物有依其推定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在返还占有物时不必返还这些利益。饲料费为在使用期间的必要支出,刘某应当向于某支付这些费用。牛犊属于牛的自然孳息,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所以于某应当将牛犊一并退还。

第5题:

2007年10月,于某到某烤鸭店打工,与老板黄某(女,40岁)相好后发生了两性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08年4月初。4月中旬,于某开始与刘某谈恋爱,并向黄某提出分手。黄某不同意,要求于某与自己保持关系,否则就要将此事告诉刘某。5月14 日晚8时许,于某在烤鸭店内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双方发生激烈争执。黄某恼怒无比,从厨房拿来一把菜刀边骂边向于某猛地砍过来,砍伤了于某的胳膊。于某见势不好,顺手操起一把椅子抵挡并将黄某打倒在地。黄某倒地时菜刀脱手但仍然大骂于某,并说要杀死于某。于某便继续用椅子砸打黄某,直至其不再出声才住手。于某发现黄某已死,非常惊慌,遂仓皇逃离现场。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参考答案:(1)于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于某在受到黄某暴力侵害时用椅子抵挡并将其打倒在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在黄某倒地侵害已停止的情况下继续用椅子打击黄某以致其死亡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而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于某明知用椅子打击黄某可能会致其受伤甚至死亡却放任不管,以致造成黄某死亡的结果发生,但纵观全案于某并无希望致黄某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间接故意犯罪论处。 (4)于某犯罪时未满l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 (5)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前罪所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6题:

2000年刘某因开商店向黄某借款30万元,2001年8月借款期限届至,刘某的饭店因经营不善倒闭,刘某于2003年10月5日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将商店总共价值8万元的两间房子以每间1.5万元的价格卖与谢某和向某,其中谢某知道刘某尚欠黄某30万元债务,向某不知,刘某同日表示放弃对钱某已到期的1万元债权,现刘某无力清偿对黄某的钱款。则下列有关刘某的撤销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若黄某于2008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09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B.若黄某于2003年12月5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于12月30日要求刘某将房间收回,则黄某可于2004年12月10日对该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C.若黄某于2008年9月10日知道刘某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以对买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D.若黄某于2006年12月5日知道刘某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2007年6 9,10日起黄某因不可抗力3个月内无法行使撤销权,则黄某可于2008年1月6日对该行为行使撤销权


正确答案:AC
「考点」债权人撤销权
「解析」依《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删产,放弃对钱某的债权的行为属于放弃其到期债权,将房间卖与谢某的行为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黄某依法对这些行为享有撤销权,将房间卖与向某的行为虽属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向某并不知这会对黄某造成损害,故黄某对该行为不享有撤销权。因此,C项错误,当选。
其次需掌握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题中刘某的行为的发生时间是2003年10月5日。A项中即使黄某于2008年3月7日方知刘某赠与财产的行为,若一直未行使撤销,自2008年10月6日起也丧失撤销权。因此,A项错误,当选。
《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债权人的撤销权的1年期间是诉讼时效,可发生中止和中断。因此,B、D两项不选。

第7题:

"并非本案作案人既是张某,又是刘某",这个命题等值于()。

A、本案作案人或者是张某,或者是刘某

B、本案作案人既不是张某,也不是刘某

C、本案作案人或者不是张某,或者不是刘某

D、本案作案人如果不是张某,那么就是刘某


参考答案:C

第8题:

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鼻骨等部位受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对刘某以侮辱、诽谤罪提起反诉。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B.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根据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C.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终止审理邓某的反诉

D.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正确答案:ABD

第9题:

何某与刘某系某企业的职工,何某、刘某分别于2009年3月、2010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均为2个月。2010年2月何某因身体不适向企业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申请,并提供了医院证明。刘某于2010年2月因喝酒在岗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将同事打伤。2010年2月企业以何某不能胜任工作,刘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了与何某和刘某的劳动合同。何某与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问:

(1)该企业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2)该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该企业不应解除与何某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先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何某是因身体不适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并出具了医院证明,提出调换工作的理由是充分的,企业应对何某进行转岗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若何某仍不能胜任工作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何某的劳动合同。
  (2)该企业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正确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刘某在试用期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即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该企业可以在试用期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10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故意杀人罪预备行为的是

A.甲为谋杀刘某而持刀潜入刘某家中隐藏、守候
B.乙为谋杀刘某而购买砍刀一把
C.丙为谋杀刘某而引诱刘某前往荒郊野外
D.丁多次宣称一定要杀死刘某全家

答案:A,B,C
解析:
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考生需要记住一些常见的预备行为,例如:准备犯罪工具、商议犯罪计划、引诱共同犯罪人、调查犯罪现场、排除犯罪障碍、前往犯罪现场、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地点、跟踪或守候被害人。A进项属于守候被害人,正确。B选项属于准备犯罪工具,正确。C选项属于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地点,正确。犯罪预备行为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将故意犯罪的意图表露出来,而没有进行具体的客观活动。现代刑法摒弃思想犯罪,因此犯意表示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行为超出了思想阶段,而从事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D选项属于犯意表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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