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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 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题目
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
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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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31题)

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

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正确答案:B

第2题:

某甲抢劫乙,行为实施中发现乙是熟人,并称自己在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构成()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D

第3题: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B
[考点]指定辩护[解析]《删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选项A中的王某虽然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但是其在审判时已经年满且18周岁,因此不属于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选项A的说法错误。《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刑诉解释》第65条第2款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2)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选项B中的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属于《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此,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选项B正确。选项C中的汤姆不具有《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当其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根据上述《刑诉解释》第65条第2款第项的规定,合议庭可以准许,选项C错误。汤姆的外国国籍是用来迷惑考生的,外国国籍并不是法庭是否准许辩护人自行辩护的条件。《刑诉解释》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选项D中的前半句“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的说法是正确的。又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依照本解释第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可见,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延期审理的具体期限,只是规定“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因此选项D中后半句“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错误。[难度系数]**

第4题:

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人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 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正确答案:B
本题中,人民法院在指控的盗窃罪犯罪事实之外,又发现了新的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老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据此,B选项正确。

第5题:

某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妇女背包。抢劫到背包后,忽然发现被害人是自己小学的一个同学,遂将背包还给被害人,并称自己在开玩笑。某甲的行为构成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参考答案:D

第6题:

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78题)

A.让被害人辨认

B.让被告人辨认

C.听取辩护人意见

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


正确答案:ABCD

第7题:

某甲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致某乙受到伤害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

A.某甲所在单位

B.某甲的亲友

C.某甲

D.某甲的父母


正确答案:C

第8题: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试卷二第26题)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正确答案:B

第9题:

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可以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本案 B.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 C.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D.某甲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法庭应当准许


正确答案:C
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不能适用该意见审理。因此,A选项错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而且,刑事诉讼中,上级法院绝对不能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据此.B选项错误。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所有一审程序的合议庭。据此,C选项正确。盲、聋、哑人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被告人必须有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对此,《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据此,D选项错误。(注意: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将“指定辩护”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辩护”,见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34条)

第10题: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延期审理?

A.被告人的辩护人申请审判员回避

B.被告人在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脱逃

C.被告人的辩护人请求重新鉴定

D.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充分的


正确答案:C
[考点]延期审理
[答案及解析] C.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故C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l81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人审理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A项错在是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是辩护人申请回避。B项是中止审理的情形。D项应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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