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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李某与澳门王某因财产纠纷在澳门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定后需要执行。依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列选项错误的是?A.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其中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 B.内地两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同时向两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申请人像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认可和执行地的法律确定 D.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题目
内地李某与澳门王某因财产纠纷在澳门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定后需要执行。依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当事人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两地法院都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其中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
B.内地两个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同时向两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C.申请人像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期限,依据认可和执行地的法律确定
D.申请人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应当根据执行地法律的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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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问题和答案

第1题:

一涉香港仲裁在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了裁决。关于该裁决的执行问题,依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项?( )

A.内地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分别向两地的法院申请执行

B.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所有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C.内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有管辖权

D.被申请人在内地和香港均有住所的,可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


正确答案:C
A错,依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两地均有住所和财产所在地的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其债务时,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两地法院先后执行的总额不得超过裁决总数。B错,依照《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香港法院同意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名单由国务院法制办经港澳办提供)依中国仲裁法作出的裁决。C对,第1条规定,内地管辖的法院即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有关人民法院。D错,依第2条第3款的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既在内地又在香港特区的,申请人不得同时分别向两地有关法院提出申请。只有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才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第2题:

内地技术人员李某与一香港公司在香港订立了三年的雇佣合同,后发生争议,合同协议选择由香港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了判决,有关该判决在内地的认可与执行问题,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A.如该港资企业在内地和香港均有财产,李某只可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B.如该港资企业在广东和浙江均有财产,李某可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

C.香港法院出具的证明书如需在内地执行必须进行公证

D.本案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不适用《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正确答案:D
依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主要适用于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特定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合同,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因此,本题的雇佣合同并不适用该安排。

第3题:

澳门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的合同争议由内地一仲裁机构审理,甲公司最终胜诉。乙公司在广东、上海和澳门均有财产。基于这些事实,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可分别向广东和上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只有国务院港澳办提供的名单内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才能被澳门法院认可与执行

C.甲公司分别向内地和澳门法院申请执行的,内地法院应先行执行清偿

D.两地法院执行财产总额不得超过依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正确答案:CD

第4题:

内地甲公司和澳门特区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合同发生争议由澳门特区某仲裁机构仲裁。发生争议后,澳门特区某仲裁机构依据澳门特区仲裁法规作出仲裁裁决后,甲公司不履行,乙公司可以向下列哪些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

A.向内地甲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B.向澳门初级法院申诉执行

C.向财产所在地的内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

D.向内地甲公司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正确答案:CD
【答案】C、D
【详解】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定的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在内地为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但在内地和澳门认可和执行的法院级别是不同的,内地均为中级人民法院,而在澳门认可和执行和法院是分开的,B项错误,应向澳门中级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A项认可法院应当是中级人民法院,因此错误。无论财产是在内地还是澳门,认可法院都是中级人民法院,因此C项正确。D项为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因此正确。本题答案选C、D。
【相关知识点梳理】详看解析

第5题:

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了一项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正确答案:ABC
[考点]港澳台司法互助安排
[解析]本题考查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本题中简称《安排》)的有关规定。
该《安排》第2条规定:“在内地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该《安排》第3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本题中,上海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的合同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营业机构所在地可以视为经常居住地,因此,甲公司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也可以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既可以分别提出申请,也可以仅向一地提出申请。内地与澳门均由中级法院受理申请,本题ABE项正确,D选项错误。
[陷阱点拨]由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本题很多考生过于强调“执行”二字,认为正确答案是AD。但笔者支持标准答案,因为从本题的出题题意考量,题眼明显是向哪个法院“申请”,而不是考查“承认”与“执行”的区别。

第6题:

广东甲公司作为卖方和澳门乙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约定有关合同的争议在中国内地仲裁。乙公司在内地和澳门均有营业机构。双方发生争议后,仲裁庭裁决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赔偿。乙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仲裁裁决。关于甲公司对此采取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

B.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该仲裁裁决

C.分别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中级法院申请认可仲裁裁决

D.只能向一地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正确答案:ABC
依《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条第2款及《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甲公司可以向内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A正确。B正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所有关于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必须首先提交给其中级法院认可。根据该《安排》第3条第l款,甲公司为获得其裁决的执行,可以选择分别向内地与澳门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C正确,D错。

第7题:

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菜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右营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

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

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


正确答案:B
[考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本题中简称《安排》)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也属于近两年的新法之一,考查可能性很大。
根据《安排》第1条的规定:“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在内地包括劳动争议案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劳动民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本题中,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可执行财产主要在澳门,依据本《安排》的规定,如果李某在澳门申请执行,则适用澳门的法律,D项错误。
《安排》第5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本题中,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在内地与澳门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按《安排》第5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而不是同时向两地法院提1出执行申请,故A项错误。
依据《安排》第5条第2款的规定,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故B项正确。
如果澳门法院对王某在澳门的财产执行完毕后仍不能满足判决的财产数额,李某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内地法院申请执行,所以C项错误。

第8题:

下列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内地有权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受理认可仲裁裁决申请的法院为中级法院,有权执行的法院为初级法院

B.被申请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分别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可以

向一地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也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申请

C.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且提供充分担保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D.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正确答案:ABCD
参见《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第2、3、9、11条。

第9题:

张某根据与刘某达成的仲裁协议,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依和解协议作出裁决。裁决作出后,刘某拒不履行其义务,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刘某则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中止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B.终结执行,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一

C.继续执行,不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D.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然后决定后续执行程序是否进行


正确答案:C
【考点】仲裁裁决的执行
【解析】根据《仲裁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题,刘某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是根据张某与刘某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审查刘某的申请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并继续案件的执行。所以,选项C正确,选项ABD均为错误。
【陷阱点拨】一些考生误选选项A,他们认为,根据《仲裁法》第64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案件的执行。并审查另一方的申请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这种错误是由于对法律规定掌握不精确导致。《仲裁法》第“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应当注意的是,该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案件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不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还有一些考生误选选项D,他们认为,在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适用《仲裁发第63条的规定,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我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由此可见,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而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是否具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然后决定应当中止执行还是继续执行。但《仲裁法解释》施行后,上述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存有两种例外情形,即如果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继续案件的执行。因此,根据该条新司法解释,本题的正确选项应当是选项C。

第10题:

内地甲公司与香港乙公司签订一饰品买卖合同,并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交由香港仲裁机构仲裁。后双方因饰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并提交了仲裁。仲裁庭做出一项仲裁裁决。请问依内地与香港达成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若乙公司在河北和广东均有财产的,则甲公司可分别向两地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

B.若乙公司在广东和香港均有财产的,如果在一地法院执行后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可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

C.若乙公司在广东和香港均有财产,则甲公司可以同时向两地的法院申请认可与执行

D.若该裁决是在香港回归后到本安排生效前因故未能申请执行的,则乙公司应在安排生效后1年内提出申请


正确答案:B
[考点] 港澳台司法互助安排
[答案及解析] B。根据该安排,有关管辖法院,在内地指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在香港指高等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中级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可选择其一,但不得同时向两个提出申请;香港回归后到本安排生效前因故未能申请执行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在安排生效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故D项错,A项错。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裁决不能同时向两地提出申请,只有在一地法院执行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人才可以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故B项正确,C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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